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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新兴产业创业投资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陕财办建[2015]77号
发文部门: 陕西省财政厅 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文时间: 2015-5-7
实施时间: 2015-5-7
法规类型: 政府性资金|基金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陕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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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设区市、杨凌示范区、韩城市财政局、发展改革委,省级有关部门:
  为支持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吸引社会资本参股设立新兴产业创投基金,加强资金管理,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新兴产业创投计划参股创业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陕西省《新兴产业创业投资基金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陕西省财政厅     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5年5月7日
  新兴产业创业投资基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吸引社会资本参股设立新兴产业创投基金,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助推产业转型升级,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结合本省实际,根据省政府办公厅《省级财政支持中小企业发展资金股权投入管理办法》和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新兴产业创投计划参股创业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创业投资基金是指中省财政资金与社会资本共同发起设立的创业投资基金或通过增资方式参与的现有创业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参股基金)。
  第三条 参股基金管理遵循“政府引导、市场运作、规范管理、支持创新”的原则,其发起设立或增资、投资管理、业绩奖励等按照市场化方式独立运作,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省级财政出资资金委托受托管理机构管理,政府部门及其受托管理机构不干预参股基金日常的经营和管理。
  第四条 参股基金由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共同组织实施。
  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财政厅确定参股基金的区域和产业领域,按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新兴产业创投计划参股创业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11]668号)要求,委托受托管理机构开展尽职调查,审核确认参股基金方案并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和财政部。
  省财政厅会同省发展改革委,共同委托省政府确定的省级投融资平台,作为省级财政出资资金受托管理机构,拨付省级财政出资资金,并对其进行业绩考核和监督。
  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要加强省级投资监管和指导,及时对基金的政策效果进行评估考核,确保政府资金安全,确保创业投资基金发挥应有作用。
  省级投融资平台作为省级财政受托管理机构要认真履行受托管理的权力和义务,做好参股基金重大事项决策监督等工作,定期向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报告有关情况。
  第二章 投资领域和方向
  第五条 参股基金所在地应具备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和高技术产业的条件,有一定的人才、技术、项目资源储备。
  第六条 参股基金投资方向应符合国家和我省产业政策、高技术产业发展规划以及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规划。
  第七条 每支参股基金应集中投资于以下具体领域:节能环保、信息、生物与新医药、新能源、新材料、航空航天、先进装备制造、新能源汽车、高技术服务业(包括信息技术、生物技术、研发设计、检验检测、科技成果转化服务等)等战略性新兴产业和依托高新技术改造提升的传统产业领域。
  第八条 参股基金重点投向具备原始创新、集成创新或消化吸收再创新属性、且处于初创期、早中期的创新型企业,投资此类企业的资金比例不低于基金注册资本或承诺出资额的60%。
  参股基金投资于陕西省行政区域内的资金比例不低于基金注册资本或承诺出资额的60%。
  第九条 参股基金不得从事以下业务:
  (一)投资于已上市企业,所投资的未上市企业上市后,参股基金所持股份未转让及其配售部分除外;
  (二)从事担保、抵押、委托贷款、房地产(包括购买自用房地产)等业务;
  (三)投资于其他创业投资基金或投资性企业;
  (四)投资于股票、期货、企业债券、信托产品、理财产品、保险计划及其他金融衍生品;
  (五)向任何第三人提供赞助、捐赠等;
  (六)吸收或变相吸收存款,或向任何第三人提供贷款和资金拆借;
  (七)进行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对外投资;
  (八)发行信托或集合理财产品的形式募集资金;
  (九)存续期内,投资回收资金再用于对外投资;
  (十)其他国家法律法规禁止从事的业务。
  第三章 管理要求
  第十条 参股基金的管理架构包括参股基金企业、参股基金管理机构、托管银行三方,三方按约定各司其职,各负其责。
  第十一条 参股基金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行使管理职权。包括确定参股基金投向、选择参股基金管理机构和托管银行、负责重大事项决策等。
  第十二条 参股基金管理机构由参股基金企业确定,接受参股基金企业委托并签订委托管理协议,按照协议约定负责参股基金日常的投资和管理。参股基金管理机构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陕西省内注册,且实际出资不低于500万元人民币,有一定的资金募集能力,有固定的营业场所和与其业务相适应的软硬件设施,具备丰富的投资管理经验和良好的管理业绩,健全的创业投资管理和风险控制流程,规范的项目遴选机制和投资决策机制,能够为被投资企业提供创业辅导、管理咨询等增值服务;
  (二)至少有3名具备3年以上创业投资或基金管理工作经验的高级管理人员;至少有对3个以上创业企业投资的成功案例;
  (三)参股基金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无受行政主管机关或司法机关处罚的不良记录。
  第十三条 参股基金管理机构管理参股基金后,在完成对参股基金的70%资金委托投资之前,不得募集或管理其他创业投资基金。
  第十四条 托管银行由参股基金企业确定,接受参股基金企业委托并签订资金托管协议,按照协议约定对参股基金托管专户进行管理,托管银行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成立时间在五年以上全国性的股份制商业银行;
  (二)与参股基金主要出资人、参股基金管理机构无股权、债务和亲属等关联和利害关系;
  (三)具有创业投资基金托管经验;
  (四)无重大过失及行政主管机关或司法机关处罚的不良记录。
  第十五条 省级投融资平台作为省级财政出资资金受托管理机构,职责主要包括:
  (一)对参股基金开展尽职调查、入股谈判,签订参股基金章程;
  (二)代表省级财政出资资金以出资额为限对参股基金行使出资人权利并承担相应义务,向参股基金派遣代表,监督参股基金投向;
  (三)根据参股基金章程约定,在社会出资人按期缴付出资资金且足额到位后,将省级财政出资资金拨付参股基金账户;
  (四)管理省级财政出资及其收益、退出等资金;
  (五)定期向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报告参股基金运作情况,股本变化情况及其他重大情况;
  (六)省级投融资平台作为受托管理机构应在创业投资备案管理部门进行附带备案。
  第十六条 省级投融资平台对参股基金的日常管理运营费原则上不超过国家标准,每年支出预算需报经省财政审核同意后,从省级财政出资的收益、退出等资金中列支,省级财政不再专门安排管理费用。剩余收益、退出等资金,继续留在省级投融资平台,全部作为经省财政、省发展改革委审核同意的新设参股基金的省级出资。
  第四章 申请条件和申报审批程序
  第十七条 新设立创业投资基金,申请中央财政资金和省级财政资金的,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主要发起人(合伙人,下同)、参股基金管理机构、托管银行已基本确定,并草签发起人协议、参股基金章程(合伙协议,下同)、委托管理协议、资金托管协议;其他出资人(合伙人,下同)已落实,并保证资金按约定及时足额到位;
  (二)每支参股基金募集资金总额不低于2.5亿元人民币;主要发起人的注册资本或净资产不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地方政府出资额不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除中央财政和地方政府外的其他出资人出资额合计不低于1.5亿元人民币,其中除参股基金管理机构外的单个出资人出资额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除政府出资人外的其他出资人数量一般多于3个(含),不超过15个(含);
  (三)参股基金管理机构应对参股基金认缴出资,具体出资比例在参股基金章程中约定;
  (四)创业投资基金应在设立6个月内按照《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进行备案。
  第十八条 申请中央和省级财政资金对现有创业投资基金进行增资的,除需符合新设立创业投资基金条件外,还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创业投资基金已按有关法律法规设立,并开始投资运作,设立时间不超过12个月;
  (二)创业投资基金全体出资人首期出资或首期认缴出资已经到位,且不低于注册资本或承诺出资额的20%;
  (三)创业投资基金全体出资人同意中央财政资金和省级财政资金入股(入伙),且增资价格按不高于发行价格和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活期存款利息之和协商确定(存款利息按最后一个出资人的实际资金到位时间与中央财政资金和省级财政资金增资到位时间差,以及同期存款利率计算);
  (四)创业投资基金已按照或在增资6个月内按照《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进行备案。
  第十九条 各级发改、财政部门按照本办法规定要求,组织编制参股基金组建方案或增资方案(详见附件1、附件2)。
  第二十条 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组织专家对上报方案进行评审。通过评审的方案及省级出资额度报请省政府研究审定后,委托省级投融资平台作为受托管理机构对拟参股基金开展尽职调查和入股谈判。
  第二十一条 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参考省级投融资平台尽职调查意见,正式确认参股基金方案并批复省级财政出资额度。财政厅将省级财政出资资金拨付省级投融资平台,待中央财政出资资金落实后由省级投融资平台拨付参股基金账户。
  第五章 激励机制
  第二十二条 省级财政出资资金、中央财政出资资金以及其他出资人共同按参股基金章程约定,向参股基金管理机构支付管理费用。
  管理费用由参股基金企业支付,省级财政不再列支管理费用。年度管理费用一般按照参股基金注册资本或承诺出资额的1.5—2.5%确定,具体比例在委托管理协议中明确。
  第二十三条 除支付管理费外,参股基金企业还要对参股基金管理机构实施业绩奖励。业绩奖励采取 “先回本后分利”的原则,原则上将参股基金增值收益(回收资金扣减参股基金出资)的20%奖励参股基金管理机构,剩余部分由中央财政、地方财政和其他出资人按照出资比例进行分配。
  第二十四条 对投资于初创期创新型企业的资金比例超过基金注册资本或承诺出资额70%的参股基金,中央和省级财政资金可给予更大的让利幅度。
  第六章 省级财政出资资金的权益
  第二十五条 省级财政对每支参股基金的出资,原则上不超过参股基金注册资本或承诺出资额的20%,且与中央政府资金同进同出。对投资于初创期项目资金比例超过参股基金注册资本或承诺出资额70%的参股基金,可适当放宽省级财政出资资金参股比例限制。
  第二十六条 参股基金的存续期限原则上不超过10年,一般通过到期清算、社会股东回购、股权转让等方式实现退出。
  第二十七条 省级投融资平台应与其他出资人在参股基金章程中约定,有下述情况之一的,省级财政出资资金可无需其他出资人同意,选择退出:
  (一)参股基金方案确认后超过一年,参股基金未按规定程序和时间要求完成设立或增资手续的;
  (二)省级财政出资资金拨付参股基金账户一年以上,参股基金未开展投资业务的;
  (三)参股基金投资领域和阶段不符合政策目标的;
  (四)参股基金未按参股基金章程约定投资的;
  (五)参股基金管理机构发生实质性变化的。
  第二十八条 省级投融资平台应与其他出资人在参股基金章程中约定,省级财政出资资金以出资额为限对参股基金债务承担责任。除参股基金章程中约定外,不要求优于其他出资人的额外优惠条款。
  第二十九条 省级投融资平台应与其他出资人在参股基金章程中约定,当参股基金清算出现亏损时,首先由参股基金管理机构以其对参股基金的出资额承担亏损,剩余部分由中央财政、地方政府和其他出资人按出资比例承担。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条 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负责对参股基金运行情况进行监督,视工作需要委托专业机构进行审计,定期对参股基金的政策目标、政策效果及投资运行情况进行绩效评估。
  第三十一条 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负责对受托管理机构进行业绩考核和评估检查,并将结果报省政府。省级投融资平台作为受托管理机构应于每年3月上旬前,将以前年度参股基金运作及省级财政出资资金托管等情况向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报告。主要包括:
  (一)参股基金投资运作情况;
  (二)省级财政出资资金的退出、收益、亏损以及管理运营支出和再投资情况等;
  (三)省级投融资平台作为受托管理机构的经营情况、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对受托管理机构最近一年的审计报告。
  第三十二条 参股基金运行中的重大问题,省级投融资平台应当及时向发展改革委、财政厅报告,主要包括:
  (一)违反国家政策规定及参股基金章程约定投资的;
  (二)其他重大突发事件。
  第三十三条 各级发改和财政部门应加强监管和协调,对出现的重大变化和问题,及时逐级上报。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5年 月 日起施行,至2020年月 日废止。
  附件1:
  发起设立创业投资基金的方案框架
  一、创业投资基金组建方案
  设立背景和目标、基金规模、组织形式、投资领域、发起人和基金管理机构、管理架构、项目遴选程序、投资决策机制、投资托管、风险防范、投资退出、管理费用和收益分配、经营期限等。
  二、创业投资基金发起人协议
  三、创业投资基金章程或合伙协议(草案)
  四、创业投资基金委托管理协议(草案)及基金管理机构章程(合伙协议)
  五、创业投资基金资金托管协议(草案)
  六、项目储备情况及第一阶段投资计划
  七、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对主要发起人最近一年的审计报告
  附件2:
  对现有创业投资基金进行增资的方案框架
  一、创业投资基金增资方案
  基金设立背景和目标、基金规模、组织形式、投资领域、发起人和基金管理机构、管理架构、项目遴选程序、投资决策机制、投资托管、风险防范、投资退出、管理费用和收益分配、经营期限等;本次创业投资基金增资情况。
  二、创业投资基金股东大会(股东会议、合伙人大会)决议
  三、创业投资基金章程(合伙协议)及营业执照
  四、创业投资基金委托管理协议及基金管理机构章程(合伙协议)
  五、创业投资基金投资管理流程和尽职调查准则
  六、创业投资基金资金托管协议
  七、投资项目情况及未来一年的投资计划
  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对创业投资基金最近一年的审计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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