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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环境保护厅转发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排污权出让收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浙财综[2015]42号
发文部门: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物价局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15-9-29
实施时间: 2015-9-29
法规类型: 财政法规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浙江
阅读人次: 36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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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县(市、区)财政局、物价局、环保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环保部关于印发〈排污权出让收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税[2015]61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充分认识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对于强化污染减排刚性约束、优化环境资源市场化配置和推动产业转型升级的重要意义,认真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4]38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环境资源配置量化管理推动产业转型升级的意见》(浙政办发[2013]8号),加强组织协调,完善机制,创新方法,深入推进。
  二、认真学习和落实《暂行办法》,在具体执行过程中,注重与我省现行各项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制度的衔接,对于《暂行办法》与《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排污权有偿使用收入和排污权储备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浙财综[2010]143号)的规定不一致的,应按《暂行办法》执行。各地可根据《暂行办法》规定,对本地区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制度进一步完善,分次缴纳排污权使用费的具体办法由各地自行确定。
  三、及时总结成功经验和做法,多途径、多形式地宣传《暂行办法》和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的重要意义,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推动全社会特别是企业树立环境资源“有偿、有限、有价”的意识,优化环境资源配置,落实治污减排主体责任,督促企业参与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实行排污许可管理,不断提高污染减排和环境保护绩效。
  四、排污权出让有关价格的管理权限仍按我省现行相关规定执行。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物价局    浙江省环境保护厅
  2015年9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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