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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宁波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调整市属企业资产处置审批权限的通知
发文文号: 甬国资产[2012]59号
发文部门: 宁波市国资委
发文时间: 2012-11-26
实施时间: 2013-1-1
法规类型: 产权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宁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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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属企业:
  2004年印发的《关于市属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的实施意见》(甬国资委[2004]3号)等文件所规定的资产处置审批权限,已不适应当前国有企业发展现状和国资监管工作的要求。为进一步促进企业发展,落实资产监管责任,提高工作效率,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调整资产处置审批权限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适用于市国资委出资的直接监管和委托监管企业(以下简称“出资企业”),市政府授权市国资委实施单一资产监管的企业(以下简称“单一监管企业”),以及上述企业拥有实际控制权的各级企业。拥有实际控制权,是指国家出资企业直接或者间接合计持股比例超过50%,或者持股比例虽然未超过50%,但为第一大股东,并通过股东协议、公司章程、董事会决议或者其他协议能够实际支配企业行为的情形。
  二、本通知所称资产处置是指企业拥有的股权和实物资产的转让、划转,以及资产核销等行为。股权是指企业对外投资等各种方式形成的权益性资产;实物资产是指土地、房屋建筑物、设备等各类资产,不包括正常报废的废旧资产以及生产销售的各类存货。
  三、资产公开转让审批权限。出资企业及其拥有实际控制权的各级企业资产公开转让,按出资企业2011年度财务审计报告确定的净资产规模实行分级审批:
  (一)净资产50亿元以上(含)的出资企业,公开转让单项股权或单批实物资产评估价值不超过2000万元(含)的,由该出资企业审批,报市国资委备案;
  (二)净资产10亿元以上(含)未达到50亿元的出资企业,公开转让单项股权或单批实物资产评估价值不超过1000万元(含)的,由该出资企业审批,报市国资委备案;
  (三)净资产1亿以上(含)未达到10亿元的出资企业,公开转让单项股权或单批实物资产评估价值不超过500万元(含)的,由该出资企业审批,报市国资委备案;
  (四)净资产1亿元以下的出资企业,公开转让单项股权或单批实物资产评估价值不超过250万元(含)的,由该出资企业审批,报市国资委备案;
  四、超过上述审批权限或转让企业股权导致失去控股地位的等特殊转让项目,出资企业应当报市国资委审批;评估价值或账面净值超过5000万元的重大资产处置项目由市国资委转报市政府审批。
  五、资产协议转让审批权限。出资企业内部资产重组,股权或实物资产拟直接采取协议转让方式,转让方和受让方均为该出资企业全资拥有的,由该出资企业审批,报市国资委备案。其他协议转让事项一律报市国资委审批。
  六、资产无偿划转审批权限。出资企业内部的股权或实物资产无偿划转,划出方和划入方均为该出资企业全资拥有的,由该出资企业审批,报市国资委备案。其他无偿划转事项一律报市国资委审批。
  七、资产核销审批权限。出资企业核销单项不良资产账面净值不超过50万元(含)的,由该出资企业审批,报市国资委备案。正常报废的废旧资产不再作为不良资产管理,由出资企业按内部资产处置程序办理,原则上应采取拍卖、竞价等形式公开处置。
  八、根据市人民政府《转发市国资委关于推进企业国有资产统一监管的实施意见》(甬政发[2012]33号)文件精神,实施单一资产监管的企业,公开转让单项股权或单批实物资产评估价值不超过100万元(含)的,由其主管部门审批,报市国资委备案;超过100万元的,经主管部门同意,报市国资委批准。资产协议转让、无偿划转、核销等其他资产处置事项由企业提出,经主管部门同意,报市国资委批准。
  九、各市属企业应切实加强资产处置管理,建立健全内部资产处置制度,明确工作职责,严格遵守审批权限,规范履行决策、评估、审批和公开转让等相关程序。违反本通知和资产处置相关制度的,依照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十、本通知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甬国资委[2004]3号和甬国资产[2007]51号等文件相关条款同时废止。
  市国资委
  2012年1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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