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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宁波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开展从事宁波市国有产权转让业务资格申请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宁波市国资委
发文时间: 2012-10-29
实施时间: 2012-10-29
法规类型: 产权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宁波
阅读人次: 2039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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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县(市)、区国资监督机构,各有关产权交易机构:
  为规范我市国有产权交易行为,根据《关于产权交易机构国有产权转让业务资格确定工作的通知》(甬国资[2006]1号)有关规定,我委将开展新一轮从事宁波市国有产权转让业务资格申请确定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请范围
  宁波市区域范围内要求从事我市国有产权转让业务的产权交易所(中心)、拍卖机构等产权交易机构,包括已取得我市国有产权转让业务资格,有效期限至2012年11月30日的产权交易机构。已取得我市国有产权转让业务资格,有效期限尚未到期的产权交易机构,暂不需要办理申请,待有效期限到期前一个月按以下规定重新办理申请,届时将不再另行通知。
  二、申请条件
  (一)符合《关于产权交易机构国有产权转让业务资格确定工作的通知》(甬国资[2006]1号)规定的条件;
  (二)成立满三年,近三年未发生违法、违规行为;
  (三)按时报送年检材料,经审核通过年检。
  三、申请材料
  按甬国资[2006]1号规定上报申请材料,同时报送以下材料:
  (一)原已取得宁波市国有产权转让业务资格的,提供资格证书副本及复印件;
  (二)相关荣誉证书等证明材料。
  以上材料应编制目录,统一按A4规格装订成册(除资格证书副本),一式两份。
  四、申请程序
  资格申请材料按产权交易机构隶属关系,由县(市)、区国资监管机构进行初审盖章后,报送市国资委;原已取得宁波市国有产权转让业务资格的交易机构直接报送市国资委。市国资委进行审核后,对符合条件的产权交易机构颁发新资格证书。
  五、申请时限及联系方式
  (一)各产权交易机构于2012年11月30日前报送申请材料,逾期不再受理。
  (二)材料报送至:市国资委产权管理处,地址:宁波市海曙区国医街12号开明大厦809室,联系人:邓卫玲,电话:87189507。
  (三)申请表格可从市国资委网站http://gzw.ningbo.gov.cn/下载专区下载。
  六、其他事项
  (一)本次确定从事宁波市国有产权转让业务资格的有效期为三年。
  (二)取得转让业务资格的交易机构应按市国资委的要求报送年度检查材料,具体内容另行通知。
  附件:《关于产权交易机构国有产权转让业务资格确定工作的通知》(甬国资[2006]1号)
  宁波市国资委
  2012年10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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