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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宁波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市属企业境外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发文文号: 甬国资发[2012]56号
发文部门: 宁波市国资委
发文时间: 2012-12-7
实施时间: 2012-12-7
法规类型: 日常管理 境外国资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宁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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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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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属企业:
  为加强和规范市属企业境外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保障境外国有资产安全,根据《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若干意见。
  一、本意见所称境外国有资产是指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以下简称市属企业)及其拥有实际控制权的各级企业(以下简称各级子企业),在我国境外以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投资以及这些境外企业再投资等形成的权益。
  二、加强境外出资管理。市属企业及其各级子企业境外出资应当进行可行性研究和尽职调查,全面调查和分析投资项目在经济、财务、环境、法律、风险等各方面的合理性和可行性。境外出资不得设立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出资企业原则上应当保持对境外企业的控股权。境外企业设立、合并、分立、解散、申请破产、变更企业组织形式以及制修订企业章程,应当报市国资委核准,需报市政府批准的,由市国资委审核后报市政府批准。
  三、严格规范个人代持境外国有产权和设立离岸公司等行为。市属企业及其各级子企业境外出资形成的国有产权应当由实际出资企业持有,境外企业注册地相关法律规定须以个人名义持有的,市属企业应当依据有关规定依法办理委托出资等保全国有产权的法律手续,并报市国资委核准。市属企业要及时掌握个人代持境外国有产权和设立离岸公司相关情况,建立专项管理制度,完善专项档案资料。
  四、加强境外企业国有产权登记管理。市属企业及其各级子企业以投资、分立、合并等方式新设境外企业,或者以收购、投资入股等方式首次取得境外企业产权的;境外企业名称、注册地、注册资本、主营业务范围等企业基本信息发生改变,或者因企业出资人、出资额、出资比例等变化导致境外企业产权状况发生改变的;境外企业解散、破产,或者因产权转让、减资等原因不再保留国有产权的等各种情形应当向市国资委申办产权登记。
  五、加强境外企业资产评估管理。境外企业在境外发生转让或者受让产权、以非货币资产出资、非上市公司国有股东股权比例变动、合并分立、解散清算等经济行为时,应当聘请具有相应资质、专业经验和良好信誉的专业机构对标的物进行评估或者估值。评估项目或估值情况应当按规定进行核准或备案,以核准或备案后结果作为交易基准价。
  六、规范境外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行为。境外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无偿划转等涉及国有产权变动审批事项,比照我市国有产权管理的相关规定执行。转让境外国有产权,可按企业注册地通常程序进行,具备条件的,应当公开征集意向受让方,进行多方比选,并进入产权交易机构挂牌交易;国内有符合条件受让人的,可优先在国内的产权交易机构挂牌交易。境外国有产权转让价款原则上应当一次付清。
  七、加强境外企业投融资担保监管。境外企业实施投资担保行为应按照《关于加强市属企业投资担保管理的若干规定》(甬国资发[2008]18号)文件要求履行相关程序。未经市国资委批准,境外企业不得对其他企业、个人进行任何形式的融资、担保、拆借资金等活动,不得从事境外期货、期权、远期、掉期等金融衍生业务。
  八、建立境外企业检查和报告制度。市属企业是境外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责任主体,应当依照我国法律法规和境外注册地的法律规定,尽快建立健全境外国有资产管理的各项制度,落实监管职责,加强监督检查,并将检查情况及时书面报告市国资委。市国资委每年将对市属企业境外国有资产管理情况进行抽查。
  九、市属企业及其各级子企业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本意见规定,未履行对境外国有资产的监管责任,依照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十、本意见自发文之日起施行,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及时报告市国资委。
  市国资委
  2012年12月7日

相关附件:
关于加强市属企业境外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若干意见.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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