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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宁波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属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宁波市国资委
发文时间: 2014-2-14
实施时间: 2014-2-14
法规类型: 产权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宁波
阅读人次: 2090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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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属企业,宁波市产权交易中心:
  为规范市属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工作,提高国有产权转让公开透明程度,促进国有资产有序流转和价值提升,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市属企业公开转让股权和实物资产应当统一进入市产权交易中心挂牌,采取电子竞价等方式公开交易。转让实物资产确需采取拍卖方式的,应当严格遵照甬国资产[2007]60号文件规定选择拍卖机构,并应当在市产权交易中心组织拍卖活动。
  二、股权公开转让项目首次信息公告时间不得少于20个工作日。转让实物资产挂牌价格高于1千万的,首次信息公告时间应当不少于20个工作日;未超过1千万的,首次信息公告时间应当不少于10个工作日。若因无人竞拍而降价后再次挂牌的,应当重新计算公告时间。
  三、在产权交易市场中公开竞价形成的转让成交价格,不得以任何方式进行结算调整。
  四、股权和实物资产公开转让项目,应当在成交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交易情况报市国资委备案;属市国资委权限批准的公开转让项目,若多次挂牌未能成交而终止转让行为的,应及时报告市国资委。股权公开转让项目,应当在办妥工商变更手续后10个工作日内办理产权登记。
  五、市产权交易中心应当将所有进场公开转让项目统一纳入国资委产权交易在线监测系统,规范开展产权转让相关业务,加强转让信息公告的审核和发布管理。
  特此通知,请遵照执行。
  宁波市国资委
  2014年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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