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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宁波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印发《关于加强市属国有企业法治建设的指导意见》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文文号: 甬国资发[2015]37号
发文部门: 宁波市国资委
发文时间: 2015-6-30
实施时间: 2015-6-30
法规类型: 日常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宁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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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属企业: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关于加强市属国有企业法治建设的指导意见》(甬国资发[2015]5号)要求,加快推进企业法治建设,市国资委制定了实施方案,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市国资委
  2015年6月30日
  《关于加强市属国有企业法治建设的指导意见》
  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关于加强市属国有企业法治建设的指导意见》(甬国资发[2015]5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切实提高企业法治水平,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基本原则和主要目标
  (一)基本原则
  坚持循序渐进。根据市属企业实际,加强企业法治建设面临不少问题和困难。要善于利用市属国资国企改革的契机,做好全面、充分的计划,确保企业法治建设持续推进。
  坚持分类配设。按照企业资产规模或行业属性,分类推进企业法律事务机构及总法律顾问建设。对不具备设立法律事务机构条件的企业,要配备相应的法律工作人员。
  (二)主要目标
  法制机构建设实现全覆盖。紧紧围绕夯实企业法律风险防范组织基础的目标,实现资产规模较大的重点企业独立或合署的法制机构建设全覆盖,推进其他企业加快设置法律事务岗位,并配备相应的法律工作人员。
  “三项”法律审核率力争实现100%。紧紧围绕做强做优市属企业的目标,力争通过2015年-2017年的3年努力,着力完善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机制、总法律顾问制度和法律管理工作体系,实现市属企业及其重要子企业规章制度、经济合同和重要决策的法律审核率达到100%。
  企业法制工作与转型升级有效融合。要系统梳理企业转型升级的各类法律需求,选准开展法律管理的切入点,超前介入,及时跟进。对企业并购重组、资源整合、产业链延伸等重要经营活动,要提前分析掌握法律风险,主动加强与业务部门协同配合。
  二、主要措施
  (一)设置法律事务机构和总法律顾问
  根据国务院国资委《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国有大型企业必须设置法律事务机构和企业总法律顾问。按照《指导意见》的要求,资产规模超百亿或处于竞争性行业的企业要建立总法律顾问制度,设立专职或合署的法律事务机构;资产规模十亿以上、百亿以下的企业要设立合署的法律事务机构;资产规模十亿以下的企业要加快设置法律事务岗位。
  设置总法律顾问,暂时不具备条件的,可以由熟悉法律工作的企业领导人员兼任总法律顾问,待条件成熟时逐步过渡到专职。总法律顾问实行任职报备制度,由企业任命后报市国资委。已设置法律事务机构的企业要进一步做好完善工作。处于竞争性行业的重要一级控股子公司要设立法律事务机构。国有中小企业应明确专职法律顾问人员和相关机构负责企业法律事务工作。
  (二)配备企业法律工作人员
  在设立法律事务机构的同时,企业要按照《指导意见》的有关要求,配备充实必要的法律事务工作人员,以满足企业法律风险防范的要求。配备的人员,要具有相应的法律素质或一定的法律工作经验。
  (三)落实职责
  《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四条对企业总法律顾问和法律事务机构的职责进行了明确规定,企业要按照这些规定一一落实,确保企业法律顾问工作的顺利开展。
  (四)建立健全制度
  企业应建立和完善合同管理、纠纷处理、知识产权法律保护、外聘律师选择、企业法律顾问参与企业决策和重大经济活动等方面的工作制度,规范企业法律顾问工作的各种程序,健全企业法律顾问工作责任制度和奖惩制度。
  (五)认真执行两项规定
  按照国务院国资委《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和《宁波市属企业重大法律纠纷案件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一是出资企业报请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分立、合并、破产、解散、增减资本、重大投融资、改制重组、上市、转让重大财产、进行大额捐赠、重大担保等事项,应当由企业法律顾问出具法律意见书。二是出资企业发生涉及出资人重大权益的法律纠纷,应当在法律纠纷发生之日起一个月内向向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备案,并接受有关法律指导和监督。并于次年2月底前将本企业及子企业发生的重大法律纠纷案件备案的汇总情况及综合分析报市国资委备案。企业要制定措施,按照要求切实执行。
  三、进度安排
  全面推行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建设的工作大致分为三个阶段:
  (一)宣传发动阶段(2015年7月--2015年8月)。市国资委通过会议或调研等形式,向企业宣传开展这项工作的必要性和重要性。各企业要加强对本企业法制建设情况进行调研,摸清基本情况,特别是企业法律事务机构和企业法律顾问队伍建设及工作开展情况,在此基础上,制定工作方案报市国资委,为推进此项工作奠定良好的基础。
  (二)组织实施阶段(2015年9月--2016年9月)。根据制定的工作方案,突出重点,全面推进。各企业按照工作方案,抓好落实。凡符合条件的企业,未设置法律事务机构的,应在2015年底设置法律事务机构,在2016年9月底前设置企业总法律顾问。
  (三)检查总结阶段(2016年10月--2016年12月)。市国资委对出资企业的工作情况进行检查,在此基础上,总结整个工作的基本做法、经验和体会,查找问题和差距,改进和完善有关措施;对工作开展比较好的企业,进行表彰奖励,对工作不到位、出现重大法律风险、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企业和个人,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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