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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宁波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宁波市属国有企业“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甬国资发[2015]60号
发文部门: 宁波市国资委
发文时间: 2015-8-3
实施时间: 2015-8-3
法规类型: 日常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宁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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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属企业:
  《宁波市属国有企业“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办法》经委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宁波市国资委
  2015年8月3日
  宁波市属国有企业“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推动市属国有企业规范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资金运作(以下简称“三重一大”)等决策行为,依据《关于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意见》(中办发[2010]17号,下称《意见》),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企业及其全资、控股和拥有实际控制权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企业“三重一大”决策,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党章党纪党规和国资监管制度、企业章程,保证决策实体、程序合法合规,并符合企业功能定位和发展战略。
  第四条 企业应当按《意见》要求和本办法规定,依据公司章程,建立针对性、操作性强的“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并报出资人备案。
  第五条 企业“三重一大”事项的决策机构,主要是党委、董事会、未设董事会企业的总经理(总裁)办公会议等。经董事会授权,经理班子决策“三重一大”事项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企业应当按“三重一大”事项的性质、额度、影响力,明确决策机构相应职责、权限和议事规则。
  第六条 企业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和自身实际,明确“三重一大”决策事项范围,做到细化、量化、清单化。
  企业应将重大投资控制、重大资产运营处置、重要岗位人事任免、大额资金运作管理等作为“三重一大”决策的重点。
  企业银行账户开设,大额资金存放、筹集、使用等方案和重大经营事项及其操作方案等,应纳入“三重一大”决策事项。
  企业员工招录计划应当纳入“三重一大”决策事项。
  第七条 企业应当以会议表决、集体讨论等形式决定“三重一大”事项。不得以传阅、会签或个别征求意见等方式代替集体讨论、会议表决等决策程序。
  紧急情况下,因工作需要由个人或少数人临时决定的,应在24小时内以口头方式向该事项决策机构报告,并在3个工作日内向决策机构提交书面报告。作出临时决定的人应对决策事项负责,决策机构应在其报告后5个工作日按程序予以追认。
  企业改制、经营管理方面的重大问题,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应征求工会意见,并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听取职工群众意见和建议。
  第八条 决策议题一般由企业分管领导提出。议题需经研究论证的,应经过必要的研究论证程序。需组建专家组研究论证的,专家组成员一般不少于5人,且须为奇数。议题涉及多个部门的,应事先做好协调沟通工作。凡应协调而未协调或存在较大分歧的议题,一般不得上会讨论。重要人事任免事项,事先应征求同级纪检监察机构意见。
  企业党委可根据情况以适当形式对有关议题进行民主酝酿,但不能代替其它决策机构做出决定。
  第九条 会议召开前,应至少提前3个工作日将决策事项告知参会人,并提供书面材料。重要议题,承办人应事先征求参会人的意见,并向会议主持人书面报告。
  会议应严格按预定议题和程序进行,一般不临时动议议题。讨论时,应首先由议题的主管人报告情况,其他人员未经授权不得越权代替。会议需决定多个事项的,应逐项讨论、逐项表决。
  与会人员要认真履职,积极参与讨论并分别自主发表意见。主要负责人或会议主持人应认真听取与会人员发言,并根据讨论情况最后发表意见。企业可根据议题内容情况,确定职能机构人员、职工代表等列席会议。列席人员可就讨论的议题发表意见和建议,但没有表决权。
  会议的出席人数和表决方式、决策事项通过的条件等,应当符合企业“三重一大”事项的决策机构的议事规则要求。
  企业作出的“三重一大”决策后,应按要求及时以书面形式向出资人报告。
  第十条 企业作出的“三重一大”决策,一般不得再上会复议。特殊情况需再次上会复议的,必须有应出席且有表决权3人(含)以上动议,并在会前征得2/3以上应出席会议人同意。
  第十一条 企业“三重一大”事项决策情况,包括决策参与人、决策事项、决策过程、决策参与人的意见、决策结论、表决意见和理由、投票实样等,应当以会议记录、纪要、决定等形式记录在案,存档备查。
  第十二条 企业应坚持“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原则,分门别类明确“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结果的公开方式、公开范围、公开渠道。
  企业公开“三重一大”事项,公示时间一般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其中需要向社会公开的,应按相关规定公开。决策结果需要公开的,应在作出决策后3个工作日内按规定方式公开。
  第十三条 企业“三重一大”事项经有关会议决定后,必须严格执行。
  企业应当结合班子成员分工和职责,明确决策事项的执行人及完成时限。班子成员分工和职责交叉的,主要负责人应当指定牵头执行的负责人。执行人应及时报告决策落实情况。
  决策执行中,发现新情况、新问题的,需对决策内容作重大调整的,按本办法之规定重新启动决策程序。
  决策参与人、执行人对决策有不同意见的,可以保留或者向上级反映。但在未作出新的决策前,不得擅自变更或者拒绝执行决策。
  企业党组织要积极推动决策的落实与实施。实施中发现与党和政府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及国资监管制度、企业章程不符或脱离企业实际的,应及时提出意见建议并逐级反映。必要时,可越级反映。
  第十四条 企业应建立健全“三重一大”决策监督机制,明确相关职能部门的监督职责、监督程序。
  企业审计机构应将“三重一大”决策制度执行情况作为审计监督的重要内容,并遵循审计业务流程,对决策事项执行内容合规性、程序民主性、方法科学性、结果有效性,进行严格的全面审计。
  企业应按有关规定和要求,通知监事会列席“三重一大”决策会议,主动接受监事会对决策过程的全程监督。监事会参加决策会议履行监督职责情况,应按有关规定向出资人报告。
  企业纪检监察机构应加强“三重一大”决策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违反“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行为,企业纪检监察机构应认真予以调查,并将调查结果及时向同级党组织和上级纪检监察机构报告。
  企业应将“三重一大”决策制度执行情况,作为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领导人员述职述廉的重要内容。对发现违反“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行为,班子成员间有相互提醒劝阻、向主要领导或上级报告的责任。
  第十五条 出资人每年应对出资企业执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情况进行检查,必要时可组织专项检查。出资人应督促出资企业及时整改检查发现的问题。
  第十六条 市国资委和企业应建立健全“三重一大”决策责任追究制度。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当追究责任人相关责任。
  (一)不遵守或不正确遵守集体决策程序的;
  (二)未经集体决策而由个人临时作出决定,此后又不按规定报告的;
  (三)未提供真实情况而导致决策失误的;
  (四)不执行或擅自改变集体决定的;
  (五)决策执行中,遇到可能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负面影响的情况,未及时报告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六)保密期间泄露决策内容或将涉密材料向外泄露的;
  (七)决策结果不按规定公开的;
  (八)其它违反决策规定的行为。
  第十七条 企业违反规定决策 “三重一大”事项,并造成经济损失或不良影响的,主要负责人应承担领导责任,其他决策参与人应承担相应责任。有证据表明,在决策过程中或表决时提出过反对意见或异议的,可免除相应责任。
  第十八条 责任追究依据事实、性质、情节,分清主次,根据相关规定和程序办理。
  第十九条 企业党组织负责人、董事长、总经理为本办法组织实施的主要责任人。
  第二十条 企业决策“三重一大”事项实行回避制度。企业应明确具体事项的回避情形、人员。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意见》和企业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市国资委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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