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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标题: 深圳市财政委员会深圳市审计局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文文号: 深财监[2015]15号
发文部门: 深圳市财政委员会 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15-10-16
实施时间: 2015-10-16
法规类型: 财政法规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深圳
阅读人次: 2375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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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政府,各新区管委会,市直各单位:
  按照市委市政府的部署,市财政委、市审计局、市发改委制定了《深圳市“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深圳市财政委员会
  深圳市审计局
  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5年10月16日
  深圳市“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
  近年来,在中央、省和市委市政府的高度重视下,我市先后开展了多次“小金库”治理,在贯彻执行中央八项规定、严肃财经纪律方面做了大量工作。但受“小金库”隐秘性、顽固性、反复性、再生性特征的影响,某些单位依然存在虚列骗取财政资金私设“小金库”的现象。为举一反三,彻底根除,坚决落实预算部门预算执行主体责任,依法加强预算单位的内控监督,市委市政府决定在年底前再次对私设“小金库”问题进行清理、检查、整顿。根据市委市政府的部署,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我市“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如下:
  一、专项治理的范围和内容
  (一)专项治理的范围。
  我市开展“小金库”专项治理范围是全市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党政机关包括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事业单位是指按照《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11号)和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批转〈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通知》(中央编办发[2005]15号)规定所设立的各类社会服务组织(2013年至今未涉及政府资金使用的事业单位可不纳入本次专项治理范围)。
  (二)专项治理内容。
  “小金库”是指违反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应列入而未列入符合规定的单位账簿的各项资金(含有价证券)及其形成的资产。主要表现形式包括:违规收费、罚款及摊派设立“小金库”;用资产处置、出租收入设立“小金库”;以会议费、劳务费、培训费和咨询费等名义套取资金设立“小金库”;经营收入未纳入规定账簿核算设立“小金库”;虚列支出转出资金设立“小金库”;以假发票等非法票据骗取资金设立“小金库”;上下级单位之间相互转移资金设立“小金库”;其他各种违反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应列入而未列入符合规定的单位账簿的各项资金(含有价证券)及其形成的资产。
  专项治理的重点是2013年以来各项“小金库”资金的收支数额,以及2012年底“小金库”资金滚存余额和形成的资产。对设立“小金库”数额较大或情节严重的,应追溯到以前年度。
  二、专项治理的方法和步骤
  此次专项治理工作从本方案下发之日起至2015年底基本结束,主要采取自查自纠和重点检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一)自查自纠(本方案印发起至2015年11月15日)。
  我市凡属于此次专项治理范围的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均要开展自查自纠,自查面必须达到100%。通过自查,纠正和查处各种形式的“小金库”,做到不走过场、不留隐患。各部门、各单位主要负责人要对自查自纠情况及填报材料负完全责任,落实责任追究制度。
  自查自纠工作结束后,各单位按规定完成自查自纠总结报告,并填报《单位“小金库”自查自纠情况报告表》(见附件1),由单位主要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签名确认后,分级上报:
  1.有下属单位的市本级部门,其下属单位于11月1日前将自查总结和自查报告表分级报送本部门报表汇总单位(下属单位的自查总结和自查报告表由本部门报表汇总单位留存,不需再上报);
  2.有下属单位的市本级部门填报部门机关自身的《单位“小金库”自查自纠情况报告表》,总结撰写整个部门的自查自纠总结报告,连同汇总填列的《“小金库”自查自纠情况统计表》(见附件2,包括本级机关自身的数据)于11月10日前报市财政委1408“小金库”治理收表处。
  3.没有下属单位的市本级部门,直接报送单位自身的自查自纠总结报告和《单位“小金库”自查自纠情况报告表》,于11月10日前报市财政委1408“小金库”治理收表处。
  4.各区的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于11月1日前将自查总结和自查报告表分级报送本区报表汇总单位。
  5.各区财政局,各新区发展与财政局总结撰写全区的自查自纠总结报告,连同汇总填列的全区《“小金库”自查自纠情况统计表》(见附件2)于11月10日前报市财政委1408“小金库”治理收表处。
  (二)重点检查(2015年11月15日至12月15日)。
  按照市委市政府的部署,在自查自纠基础上,市、区分别组织开展重点检查。市财委、审计、发改三个部门,共同组织检查小组,抽取10%的市一级预算单位开展重点检查。各区参照执行。
  重点检查对象包括:
  1.执收、执罚权相对集中的部门和单位;
  2.教育、卫生、交通、民政等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部门和单位;
  3.以前检查发现存在“小金库”的部门和单位;
  4.有群众举报的部门和单位;
  5.自查自纠措施不得力、工作走过场的部门和单位。
  重点检查要与财政监管、审计监督等日常监管工作相结合,整体推进,综合实施。
  重点检查结束后,市专项治理重点检查小组要提交重点检查报告,区财政局、新区发展和财政局要汇总撰写本区的重点检查情况报告,连同《“小金库”重点检查情况统计表》(见附件3)于12月10日前报送市财政委1408房“小金库”治理收表处。
  重点检查支持群众监督,鼓励群众举报。
  (三)整改落实(2015年12月15日至2015年12月底)。
  各部门各单位要针对治理工作中发现的“小金库”及有关问题,深刻剖析产生原因,制定落实整改措施,对有关资金资产和责任人员处理到位,并及时制定切实有效的政策措施,完善相关制度,强化源头治理,逐步建立健全防治“小金库”的长效机制。市、区负责专项治理的部门要对“小金库”整改落实情况进行督促指导。
  各区财政局,各新区发展和财政局要将专项治理工作情况形成书面报告,于2015年12月30日前报市财政委1408房“小金库”治理收表处。
  三、专项治理的政策规定
  对专项治理中发现的“小金库”,要严格按照“依法处理,宽严相济”的原则进行处理。
  (一)鼓励自查,对自查发现问题可视情节依法从宽处理。凡自查认真、纠正及时的,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按规定依法实行从宽处理的政策。对查出的“小金库”,要如数转入符合规定的单位账簿,依法进行财务、税务等相关处理。各单位各部门对其所属单位进行的内部检查,视同自查。
  (二)对重点检查发现的“小金库”,除依法进行财务、税务等相关处理外,还要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依法予以行政处罚,并依纪依法追究责任。对设立“小金库”负有领导责任和直接责任的人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设立“小金库”违纪行为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若干问题的解释》、《设立“小金库”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严肃追究责任。
  (三)防止走过场。对专项治理工作中走过场的部门和单位,主管部门和专项治理领导机构要及时了解掌握有关情况,发现单位存在“小金库”且在治理工作中走过场的,要进行严肃处理,并追究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四)对在专项治理工作中弄虚作假、压案不查、对抗检查、拒不纠正、销毁证据、突击花钱、打击报复举报人的,或重点检查中发现“小金库”数额巨大、情节严重的,要按照有关规定从重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五)严惩顶风违纪,对本方案下发后再设立“小金库”的,发现一起,查处一起。要对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理,按照组织程序先予以免职,再依据党纪政纪和有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
  (六)发现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问题,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四、专项治理工作的组织实施
  此次专项行动在市委、市政府领导下,实行条块结合、分级负责。
  建立由市财政委、市审计局和市发改委参加的联席会议制度,负责指导和协调全市防范虚列支出骗取财政资金私设“小金库”专项行动,研究制定有关行动措施,协调解决有关重要问题。
  各区应参照本方案,结合本区实际,推进专项行动的组织协调和各项工作措施的具体实施。
  市、区“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重点检查专项经费分别由同级财政予以保障。
  五、工作要求
  (一)落实举报制度。
  要分级设立并公布举报电话、举报信箱,注意发挥网络举报作用,认真做好举报受理工作。建立举报登记和查处督办制度,指定专人负责,做到件件有交待、事事有着落。要认真执行信访工作保密制度,切实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对打击报复举报人的,依法依纪从严惩处。对举报有功的单位和个人,根据查出并已收缴入库的“小金库”资金、税款和罚款的金额,给予3%-5%的奖励,奖金最高额为10万元,由同级财政负担。
  我市本级已设立举报电话和举报信箱,举报电话:83948199  举报信箱:czjc@szfb.gov.cn。
  各区应按照要求尽快设立举报电话和举报信箱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二)建立协调机制。
  市、区各有关部门要建立分工明确、配合密切的专项治理工作协调机制。监察机关要加强对有关纪律规定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严肃查处违纪违规典型,对有关责任人员及时作出处理;财政、审计和发改部门要做好重点检查工作的组织实施和对违反财政法律法规问题的处理处罚工作。必要时可协调公安机关做好“小金库”有关经济犯罪案件的侦查处理工作;税务部门做好有关涉税问题的查处工作;人民银行和银监机构协调商业银行对专项治理工作给予支持配合,对专项治理中涉及的账户查询、资金冻结和划转等事宜,依法及时办理,特别是对“小金库”举报线索的核查取证工作,金融机构要积极配合。
  (三)强化工作督导。
  在专项治理工作期间,我市将派出督导组,分赴各区各部门加强督促和指导,总结推广好的经验做法,督办典型案件,验收治理效果。对工作组织领导不力、自查自纠和重点检查不认真,以及拒绝接受重点检查的部门和单位,及时给予批评并责令整改。各区各部门也要开展督导工作。
  附件:
  1.单位“小金库”自查自纠情况报告表
  2.“小金库”自查自纠情况统计表
  3.“小金库”重点检查情况统计表
  4.填表说明

相关附件:
附件1单位“小金库”自查自纠情况报告表.xls    
附件2“小金库”自查自纠情况统计表.xls    
附件3“小金库”重点检查情况统计表.xls    
附件4填表说明.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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