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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安徽省工商行政避关于印发安徽省工商行政管理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文文号: 工商法字[2015]74号
发文部门: 安徽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发文时间: 2015-10-12
实施时间: 2015-10-12
法规类型: 工商其他法规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安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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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工商(工商质监)局、省直管县市场监管局、省局各业务处室(局):
  现将省工商局研究制定的《安徽省工商行政管理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安徽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5年10月12日
  安徽省工商行政管理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安徽省委关于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全面推进依法治省的意见》(皖发[2014]19号)等文件精神,加强执法监督,规范重大行政执法行为,根据《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是指省工商局各业务机构基于行政执法监督管理职权,针对特定的行政管理相对人,以省工商局名义作出的重大、复杂、疑难,或者可能会产生重大社会影响的行政执法决定。主要包括:
  (一)重大行政处罚决定;
  (二)重大行政许可决定;
  (三)其他重大行政执法决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是指省工商局各业务机构在做出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前,须经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核的工作制度。
  第四条 省工商局各业务机构适用一般程序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的法制审核的内容、程序,按照国家工商总局《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执行。以下拟作出的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在通过法制审核后,还须提交局长办公会议或专题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一)拟作出给予吊销许可证或营业执照、责令停产停业、处以10万元以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数额或者违法财物价值10万元以上的决定;
  (二)拟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减轻行政处罚、从轻行政处罚和从重行政处罚的情节相互冲突,或者案件承办机构和法制机构意见不一致的决定;
  (三)拟作出的其他重大、复杂、疑难的行政处罚决定。
  第五条 以下重大行政许可决定应当经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核,法制机构审核后还须提交局长办公会议或专题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一)拟作出的不予登记或撤销登记的决定;
  (二)拟作出的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或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行政许可决定;
  (三)拟作出的其他重大、复杂、疑难的行政许可决定。
  第六条 行政许可承办机构对重大行政许可审查或调查终结后,需将行政许可申请材料或原行政许可档案,调查终结报告等材料,以及拟作出的决定,交法制机构进行审核。若存在隐瞒相关材料、承办机构没有提出具体处理意见等情形的,法制机构可以不予审核。
  第七条 法制机构接到行政许可承办机构的审核材料后,应当予以登记,并指定具体承办人员负责审核工作,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核的方式进行审核。
  第八条 重大行政许可决定法制审核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所办行政许可是否有管辖权;
  (二)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
  (三)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
  (四)材料是否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五)定性是否准确;
  (六)适用法律是否准确;
  (七)程序是否合法;
  (八)许可决定内容是否恰当。
  第九条 法制机构对重大行政许可决定审核后应当出具以下书面审核意见:
  (一)对事实情楚、证据确凿、定性和适用法律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的,同意承办机构的意见,建议承办机构报分管局长批准后,提交局长办公会议或专题会议讨论决定。
  (二)对定性不准、适用法律错误、处理不当的,建议退回承办机构修改;
  (三)对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或者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建议退回承办机构调查补正;
  (四)对程序不合法的行政许可,建议承办机构纠正。
  第十条 法制机构应当在接收审核材料后七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及时退卷。
  第十一条 其他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法制审核内容和程序,参照本办法第六条至第十条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各市、县(区)工商、市场监管局应当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规定,建立本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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