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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舟山市财政局舟山市水利水务围垦局关于印发舟山市市级水利建设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文文号: 舟财农[2015]49号
发文部门: 舟山市财政局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15-9-22
实施时间: 2015-9-22
法规类型: 政府性资金|基金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舟山
阅读人次: 24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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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县(区)财政局、水利(农林水利围垦)局,市级有关单位:
  为加强与规范市级水利建设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进一步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特制订《舟山市市级水利建设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舟山市财政局       舟山市水利水务围垦局
  2015年9月22日
  舟山市市级水利建设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市级水利建设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预算法》、《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工作的通知》(舟政办发[2014]156号)、《舟山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支农资金管理工作的意见》(舟财农[2015]25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市级水利建设与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水利资金)是指市财政安排用于支持我市水利建设与管理的资金。其中用于配套中央和省资金的,按有关管理规定执行。
  水利建设包括重点水利项目和面上水利项目建设;水利管理包括水利工程的维护、行业管理等内容。
  第三条 水利资金的支持政策周期为2015年-2016年,到期后进行综合评价,视评价结果确定政策保留、调整或取消。市委、市政府对水利建设与发展政策周期有规定后,按规定执行。
  第四条 水利资金分配管理坚持“科学规范、突出重点、注重绩效、公开透明”等原则。
  第五条 市财政局主要负责水利资金预算安排、资金分配,监督预算执行和组织政策绩效评价。市水利水务围垦局主要负责研究确定水利建设与发展年度目标任务,研究提出水利资金分配建议,做好水利项目建设和管理任务的监督检查和组织项目绩效评价。
  县(区)财政、水利部门根据水利资金扶持范围,组织编报年度计划、建立项目储备库,符合条件的项目应提前1年纳入储备库,按照年度计划,负责组织项目实施,建立健全水利资金和项目管理制度,做好水利资金使用管理、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第二章 扶持对象和范围、支持方式
  第六条 水利资金重点支持重点水利项目、面上水利项目建设和水利管理。
  重点水利项目主要包括:小(二)型及以上水库的加固改造、饮用水水源地整治等重大项目。
  面上水利项目是指除重点水利项目以外的其他水利项目。
  水利管理包括全市公益性小型水库及重要山塘巡查,市本级小(二)型水库维护,基层水利服务体系建设和水利科技化建设等管理任务。
  第七条 水利资金原则上实行专项性一般转移支付分配方式,其中重大水利项目补助资金根据年度实施计划按项目补助,面上水利项目和水利管理补助资金根据年度任务等按因素法分配。市本级按项目安排补助资金。
  第八条 小(二)型及以上水库加固改造项目:区级按不高于核定投资的15%补助;县级按不高于核定投资的10%补助;市本级按不高于核定投资的30%进行补助。
  饮用水水源地整治项目:区级按不高于核定投资的50%进行补助;市本级按不高于核定投资的60%进行补助。
  第九条 面上水利项目建设和水利管理,采用因素法分配,因素包括年度任务因素和绩效因素,补助资金按照当年面上水利项目建设任务和水利管理任务及各类任务权重和上年度绩效考核综合确定。面上水利项目建设和水利管理任务占补助资金额的70%,绩效占补助资金额的30%。
  1、面上水利项目
  任务权重由每年各类任务的投资权重和重要性确定。投资权重由权重基准、数量和补助占比确定。
  面上水利项目任务根据项目类型不同,按海塘长度、水闸数量等指标,小微型农田水利按审核通过的任务确定。
  2、水利管理
  (1)巡查经费:水库山塘、水源地巡查按数量等指标进行补助。
  (2)维修养护经费:市本级小(二)型水库按维修养护测算投资的80%进行补助。
  (3)基层水利服务体系建设和科技化建设按审核通过的任务确定。
  3、绩效部分
  按照上年度绩效考核排名确定绩效系数,第一名1.4、第二名1.3、第三名1.2、第四名1.1、第五名1.0。
  第三章 资金分配、下达和使用
  第十条 水利资金原则上要在建设项目储备库中择优安排,没有纳入建设项目储备库的项目,不得作为水利资金分配的对象。
  项目纳入建设项目储备库前,要将项目名称、建设地点、主要内容、总投资、实施单位等信息在县(区)政府政务信息公开网站或水利部门和财政部门的门户网站上向社会公示7天,公示无异议后,纳入建设项目储备库。
  第十一条 各县(区)水利部门应根据当地水利发展规划确定辖区内水利建设与发展年度目标任务,会同财政部门按照水利资金支持范围,于每年9月底前将下一年度重点水利项目建设计划、面上水利项目建设和水利管理任务报市水利水务围垦局、市财政局,并对申报的各类指标任务的真实性、合规性负责。
  第十二条 县(区)选择符合市级专项资金支持范围的重大水利项目,根据项目进度,合理确定年度计划重点,按照水利资金补助标准提出资金申请,并落实地方自筹资金。
  重点项目申报材料:
  1.县(区)财政、水利部门联合申请文件;
  2.重点项目的初步设计(或可行性研究、实施方案)报告及批文;
  3.县(区)财政资金安排计划、自筹资金意见
  第十三条 市水利水务围垦局对各地上报符合水利资金扶持范围的重点水利项目组织核定投资,结合项目的进展情况、专项资金规模以及稽查情况,会同市财政局下达年度项目实施计划。市财政局依据年度实施计划拨付补助资金。
  第十四条 市水利水务围垦局组织对各地上报的面上水利项目和水利管理任务指标进行合规性、合理性审核后下达年度任务,抄送市财政局。市人代会批准预算后,市财政局会同市水利水务围垦局根据面上水利项目建设和水利管理任务情况,按规定时间下达市补助资金。
  第十五条 县(区)财政部门、水利部门要在收到资金文件60天内,将市级水利资金分解到具体项目,并将计划下达和资金拨付文件抄送市水利水务围垦局、市财政局。按照确定的年度任务,落实地方配套资金。
  第十六条 水利资金使用范围:
  重点水利项目的水利资金主要用于土建、材料、设备与安装等批准概算内的内容;
  按因素法分配的水利资金按规定用于面上水利任务和水利管理任务明确的水利工程建设、工程维护管理等支出;
  水利资金不得用于人员经费、公用经费等经常性经费及楼堂馆所等与水利项目建设和管理工作无关的支出。
  第十七条 水利资金拨付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执行;属于政府采购管理范围的,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第十八条 各县(区)财政、水利主管部门,根据有关规定和要求,采取重点核查、对口检查等形式,做好监督检查和绩效自评工作,发现问题后,及时进行纠正和整改,并将有关情况报送市财政局、市水利水务围垦局。
  第十九条 市财政局、市水利水务围垦局建立健全水利资金项目的绩效管理和监督检查制度,并积极采取引入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专项重点检查等方式,开展水利资金重点领域和项目的监督和绩效评价,检查、绩效评价结果,将作为下一年度安排水利资金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条 建立项目主体黑名单制度。对各类专项检查、绩效评价和审计中发现存在违规违纪行为的责任主体列入黑名单,追回补助资金,予以通报,并视情节轻重,在1-2年内不安排相关项目补助资金。
  对截留、挪用财政资金,擅自改变用途,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的将按照《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查处。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财政部门、水利主管部门要加强对项目储备、申报、立项审核、资金安排和使用情况的公开公示,自觉接受人大、审计以及社会公众的监督。市级财政部门、水利主管部门要在部门网站上公开水利资金分配政策、分配结果等情况。县(区)财政部门、水利主管部门要及时在当地政府门户网站、乡镇公共服务平台等相关平台上公开水利资金具体分配方案。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各县(区)可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
  第二十三条 舟山市财政局 舟山市水利围垦局关于印发《舟山市“强塘工程”建设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舟财农[2009]45号)同时停止执行;其他相关水利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有关条款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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