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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舟山市残疾人联合会舟山市财政局舟山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做好2015年残疾人按比例就业工作的通告
发文文号: 舟残联[2015]31号
发文部门: 舟山市财政局 舟山市地方税务局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15-7-28
实施时间: 2015-7-28
法规类型: 其他税费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舟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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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有关单位:
  2015年度残疾人按比例就业核查与残保金征收工作即将开始。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浙江省残疾人保障条例》、《浙江省残疾人就业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1.5%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应当按照实际差额人数依法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二、2014年舟山市在岗职工年平均(缴费)工资(含个体经济组织)为40320元。根据省政府和市政府签订的《2015年残疾人重点工作任务责任书》规定,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应严格依法足额征收。因此,确定2015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基数为40320元。保障金计算公式为:(单位在职职工总数×1.5%-单位已安排残疾职工数)×本地区职工上年度平均工资×100%(征收基数)。
  三、残疾人保障金申报程序
  (一)已安置残疾人的用人单位(经济独立核算的法人单位)和福利企业,于9月30日前持本单位2014年年报(企业:《年度税费汇算清缴报告表》中的从业人员及工资变动表或小型微利企业申请表;行政事业单位:报统计局的劳动情况表)、残疾职工的第二代《残疾人证》、《劳动用工合同》、2015年每月向银行等金融机构实际支付工资的凭证(或工资单)、基本社会保险缴纳清单或企业残疾职工养老保险缴费情况表等相关资料的原件和复印件,向市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部办理保障金抵扣或审核免缴手续,并填写《舟山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抵扣申请表》和《企业残疾职工养老保险缴费情况表》。对已安置残疾职工但逾期不递送相关资料的,视作未安置残疾人,并按核定金额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二)未安置残疾人就业或安置未到比例的各用人单位凭《舟山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款核定通知单》,于10月30日前,分别在网上申报系统(网址:http://www.zscs.gov.cn/wssb.aspx)或会计核算中心办理申报缴纳手续。
  (三)对应缴金额在5万元以上的单位,一次性缴纳确有困难的,可以向残联申请按月平均缴纳,时间为9-12月份。
  (四)《舟山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抵扣申请表》、《企业残疾职工养老保险缴费情况表》和《舟山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减免申请表》可到市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部领取,也可从市残联网站(网址:http://www.zscl.gov.cn)通知公告栏中下载。
  四、残疾人保障金减免
  (一)2015年1月1日(含1月1日)后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的小型微型企业,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在职职工总数的1.5%,且在职职工总数在20人以下(含20人)的,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免征36个月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2015年1月1日前登记注册的小型微型企业,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在职职工总数的1.5%,在职职工总数在20人以下(含20人)的,且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至2014年12月31日未满3年的,可免征不足月份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2015年1月1日前已经征收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不再退还。符合免征条件的小型微型企业于9月30日前提交《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单位职工人数证明(以社保部门出具的职工工伤保险人数证明为准),由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开具《免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证明》。
  (二)考虑到当前经济形势,为了减轻企业负担,促进企业发展,经市政府同意,适当减免企业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减免金额为应缴金额的25%,在核定时直接扣除。
  五、违规处理
  用人单位应按照规定依法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逾期不缴纳的,除补缴欠缴数额外,应当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5‰的滞纳金;通过挂靠、挂名、虚报等手段虚假安排残疾人就业,骗取税收优惠等待遇的,由地方税务等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理,并取消其3年内申请相关优惠待遇的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对拒不缴纳的单位向社会公布欠缴单位名单及金额。
  六、其它事项
  单位年度实际在职职工总数,是指在单位生产或工作并取得劳动报酬的各类人员,包括正式工、合同制工和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的临时工。
  当年新办企业单位职工人数,按工商注册登记人数为缴费人数。
  有关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具体事宜,请与舟山市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部联系。
  联系电话:0580-2182111,0580-2182119。
  联系地址:舟山市新城临长路195号(市残联五楼)。
  舟山市残疾人联合会   舟山市财政局   舟山市地方税务局
  2015年7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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