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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商务厅关于印发《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发文文号: 湘财外[2014]67号
发文部门: 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商务厅
发文时间: 2014-12-26
实施时间: 2014-12-26
法规类型: 政府性资金|基金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湖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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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州、省直管县市财政局、商务局,省直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中央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的管理,根据《财政部 商务部关于印发〈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企[2014]36号)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我们研究制定了《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反馈。
  附件: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商务厅
  2014年12月26日
  附件
  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财政部、商务部《关于印发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企[2014]36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分配审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湘政办发[2013]80号)精神,为规范我省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是指中央财政安排我省的用于优化对外贸易结构、促进对外投资合作、改善外经贸公共服务等方面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应当遵循“突出重点、科学论证、着重引导、公平公正、规范有效、注重绩效”的原则,并符合以下要求:
  (一)落实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对外开放和宏观经济政策,有利于稳定和拓展外需,促进对外贸易平衡发展。
  (二)坚持贸易政策与产业政策协调,有利于推动外贸发展方式转变和进出口结构调整,壮大外贸企业实力,提高本省产品的国际竞争力,促进开放型经济转型升级。
  (三)发挥市场主体作用,促进扩大对外投资合作及招商引资,有利于国际国内资源要素有序流动、优化配置。
  第四条 省财政厅、省商务厅共同管理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分别履行以下管理职责:
  (一)省财政厅会同省商务厅制定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制度;省商务厅会同省财政厅制定具体业务管理制度。
  (二)省商务厅根据外经贸事业发展需要,按照省级财政专项资金预算管理的要求提出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的支持重点和预算建议;省财政厅负责审核确定资金支持重点,批复年度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预算。
  (三)省商务厅会同省财政厅组织项目申报、评审和公示,提出资金支持建议方案,对项目实施情况开展评价和监督,并建立信息管理系统,为项目库建设、项目申报、信息反馈、监督管理、绩效评价等工作提供技术手段;省财政厅负责审核确定资金支持方案并拨付资金。
  第五条 上述第四条(二)、(三)款所列各步骤均应在收到相关文件、建议方案、申报日期截止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商务部、财政部对工作办理时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章   使用方向及支持内容
  第六条 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支持以下方向:
  (一)支持外经贸发展和结构调整。支持外经贸企业转型升级和优化外贸结构;支持企业开拓国际市场、出口企业信用保险、电子商务和外贸通关物流体系建设、促进出口基地建设等。
  (二)促进优化贸易结构,加快服务贸易和技术贸易发展,培育以技术、品牌、质量和服务等为核心的国际竞争新优势。
  (三)引导企业开展境外投资、对外承包工程、对外劳务合作、境外经济贸易合作区建设等对外投资合作业务。
  (四)鼓励我省外贸企业进口先进设备和技术、关键零部件、国内和省内紧缺的资源性产品,参照国家有关进口贴息予以资助。
  (五)完善贸易投资合作促进、公共商务信息等服务体系,支持企业应对贸易摩擦,促进优化贸易投资合作环境。
  (六)其他有利于促进我省外经贸工作发展的事项。
  第三章 资金申请、审核及下达
  第七条 省财政厅、省商务厅根据本实施细则规定,结合年度外经贸工作重点、项目库及预算安排情况等,制定下发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文件,明确资金支持重点、范围及条件、方式及标准、申报材料等。
  第八条 申请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的企业和单位,应当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在我省境内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其中在境外开展业务的,还应当已在项目所在国(地区)依法注册或办理合法手续,项目合同或合作协议已生效。
  (二)按照有关规定已取得开展相关业务资格或已进行核准或备案。
  (三)按照本实施细则第六条规定的使用方向,已开展相关业务。
  (四)近五年来无严重违法违规行为,未拖欠应缴还的财政性资金。
  (五)财务机构及财务管理制度健全,近三年在湖南信用系统上无不良记录。
  (六)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的使用单位和项目申请单位必须一致。
  (七)同一项目不得重复申请和多头(部门)申请。
  (八)按国家有关规定报送统计资料。
  (九)其他按规定应满足的条件。
  第九条 符合上述规定条件的各类企业、单位申请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应由各市州、省直管县市商务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按照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文件要求,审核汇总项目后联合行文向省商务厅和省财政厅报送申请。省直管县市商务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的申请文件应同时抄报市州商务局和财政局备案。省直企业、单位直接向省商务厅和省财政厅提交申请。
  第十条 (一)省商务厅、省财政厅可委托中介机构或组织行业专家、相关部门工作人员,对申报项目进行集中评审。
  (二)省商务厅会同省财政厅通过互联网等媒介向社会公示评审结果(依照国家保密法律法规不适合公开的事项除外)。省商务厅根据公示结果提出资金支持建议方案,经省财政厅审核确认后拨付资金。
  (三)省直有关部门(机构)和市州县财政、商务部门收到省财政下拨资金后,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将资金拨付至资金使用单位。
  (四)中央财政按项目法下达的专项资金,省财政厅在15个工作日之内拨付。
  第四章 监督管理及绩效评价
  第十一条 各市州、省直管县(市)财政、商务部门要按照相关工作要求,对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总结和绩效评价,形成总结报告,于每年3月底前将上年度总结报告(包括资金到位情况、支持项目明细、资金使用效果、存在问题及政策建议等),上报省财政厅、省商务厅。
  第十二条 省财政厅、省商务厅对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对实施效果开展绩效评价。
  第十三条 获得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支持的企业、单位收到资金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账务处理,严格按照规定使用资金,自觉接受财政、商务、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并按照国家档案管理有关规定妥善保管申请和审核材料,以备核查。
  第十四条 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滞留、截留、挤占、挪用。对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和滞留、截留、挤占、挪用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的,一经查实,财政厅将收回已安排的资金,并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处罚。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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