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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安徽省物价局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交通运输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三部委关于建立长江沿线涉及航运企业收费目录清单制度的通知
发文文号: 皖价费[2015]131号
发文部门: 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物价局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15-9-14
实施时间: 2015-9-14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安徽
阅读人次: 3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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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安庆、池州、铜陵、芜湖、马鞍山市物价局、财政局、交通运输局:
  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交通运输部《关于建立长江沿线涉及航运企业收费目录清单制度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1912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责任分工。建立长江沿线涉及航运企业收费目录清单由我省长江沿线五市价格、财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调查初审,省价格、财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审核公布,具体审核分工按照三部委文件规定执行。完善长江沿线港口收费公示制度,由沿江五市价格、财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具体负责督促指导港口经营人和有关收费单位做好收费公示工作。
  二、调查审核。接通知后沿江五市价格、财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迅速行动,对本行政区域长江沿线港口码头、航运企业和各类收费单位,所有涉及长江航运企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和经营服务性收费(包括政府定价和市场调节价)进行全面调查,确保无遗漏,并填报《安徽省长江沿线涉及航运企业收费目录清单调查表》(详见附件),对照中央和我省有关目录清单提出初审意见后,以正式文件形式分别报省价格、财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三、有关要求。
  (一)高度重视。沿江五市价格、财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把建立长江沿线涉及航运企业收费目录清单制度和完善长江沿线港口收费公示制度,作为规范长江航运收费管理,减轻企业负担,促进长江经济带发展的重要工作抓紧抓实。省价格、财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将根据工作开展情况对沿江五市进行督查指导。
  (二)时间要求。沿江五市价格、财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于9月20日前将具体经办人及联系方式报送省价格、财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9月30日前将初审后的收费目录清单调查表报省价格、财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电子版报送公共邮箱:cjsfqd@),省价格、财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于10月20日前完成审核,10月底前对外公布。11月15日前沿江五市价格、财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督促指导长江沿线各港口经营人和有关收费单位完成收费公示工作。
  (三)动态管理。价格、财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抓好长江沿线涉及航运企业收费目录清单和收费公示的动态管理工作,保障收费目录清单和收费公示及时准确。
  沿江五市要将有关工作落实情况形成书面材料,于12月1日前报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交通运输厅。
  联系电话:
  省物价局收费管理处 许才俊 0551-62657681
  省物价局服务价格处 王雪梅 0551-62629391
  省财政厅综合处 贾凤丽 0551-68150176
  省交通运输厅财务处 季传友 0551-63623473
  省地方海事局稽征处 杨海波 0551-62870340
  附件:安徽省长江沿线涉及航运企业收费目录清单调查表
  省 物 价 局 省 财 政 厅 省交通运输厅
  2015年9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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