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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安徽省物价局关于公布安徽省实行政府定价管理的涉企经营性服务收费目录的通知
发文文号: 皖价服[2015]133号
发文部门: 安徽省物价局
发文时间: 2015-9-16
实施时间: 2015-9-16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安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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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县物价局:
  为加强涉企收费管理,规范经营性服务收费行为,现将《安徽省实行政府定价管理的涉企经营性服务收费目录》(以下简称“目录”)予以公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目录公布的涉企经营性服务收费为我省实行政府定价管理的涉企经营性服务收费(不包括中央定价部门按中央定价目录制定的涉企经营性服务收费)。根据《价格法》和《安徽省定价目录》规定,目录之外的我省其他涉企经营性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二、目录中所列收费标准授权市、县人民政府制定的,由各市、县价格主管部门在落实本目录时,按照定价权限一并将当地依法制定的相关收费标准,连同发文机关和文号在10月底前向社会公布。
  三、涉企经营性服务收费目录实行动态管理。今后,涉企经营性服务收费发生政策变动的,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及时对目录有关内容进行更新和完善,并通过门户网站或相关媒体向社会公告。
  四、目录中涉及的相关涉企收费部门和单位要建立内部约束机制,严格执行目录规定和涉企收费管理政策。对违规收费行为,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依法查处。
  安徽省物价局
  2015年9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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