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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广西壮族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重大行政决策程序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桂工商发[2015]29号
发文部门: 广西壮族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发文时间: 2014-9-30
实施时间: 2014-9-30
法规类型: 工商综合法规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广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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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自治区工商局机关各处室、单位:
  经自治区工商局研究,现将《广西壮族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重大行政决策程序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遵照执行。
  2014年9月30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重大行政决策程序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规范重大行政决策行为,建立科学化、民主化、规范化的行政决策机制,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和《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机关重大决策程序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局重大行政决策适用本办法,局领导在职权范围内进行一般性决策除外。
  第三条 本局重大行政决策,实行依法决策、科学决策、民主决策。
  建立健全公众参与、专家论证和行政机关决定相结合的行政决策机制。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行政决策包括以下事项:
  (一)提出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草案、制定重要的规范性文件;
  (二)重大工作部署、中长期工作规划
  (三)制定或者调整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
  (四)重大资金使用安排;
  (五)国有资产处置方面的重大事项;
  (六)涉及民生和为民办实事的重大事项;
  (七)重大疑难案件的处理;
  (八)其他重大事项。
  第五条 重大行政决策一般应经过以下程序:
  (一)决策调研;
  (二)咨询论证;
  (三)公众参与;
  (四)风险评估;
  (五)合法性审查;
  (六)集体讨论决定;
  (七)公布结果。
  法律、法规、规章对决策程序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条 重大行政决策前,应当开展有关决策事项的现状、必要性、可行性、法律政策依据、利弊分析、风险评估及应急预案等前期调查研究,全面、准确掌握决策所需的有关情况。
  专业性较强的决策事项,可以委托专家、专业服务机构或者其他组织进行调研。
  第七条 决策调研后,应当拟订决策备选方案。对需要进行多方案比较研究或者经协商意见不一致的事项,应当拟订两个以上决策备选方案。
  第八条 涉及专业性较强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应当咨询专家意见或者组织专家进行论证。专家咨询意见、论证结论应当作为重大行政决策的参考。
  第九条 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涉及面广或者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利益密切相关的,应当公开征求意见。
  公开征求意见可以采取公示、调查、座谈、听证等方式。
  第十条 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可以通过报纸、广播电视、政务信息网站、政务公开专栏、办照大厅电子公告栏等形式进行公示。
  重大行政决策公示的内容应包括决策事项,依据、理由和说明,反馈意见的方式、时间,及其它应当公示的内容。
  第十一条 重大行政决策事项需要听证的,应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程序,依法组织开展听证。
  第十二条 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涉及经济社会发展全局和群众切身利益的,应当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形成风险评估报告。
  风险评估报告应当作为局机关决策的重要依据,未经风险评估的,不得作出决策。
  第十三条 重大决策事项提交集体讨论前,应当进行合法性审查。主要审查是否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规定,是否超越决策机关的法定职权,其他需要审查的合法性问题。
  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审查不通过的,不能进行决策。
  对重大决策事项进行合法性审查后,应当及时提出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合法性审查意见。
  第十四条 重大行政决策应当经局党组会议或者局办公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第十五条 会议讨论决定重大决策事项,应当按要求提交以下材料:
  (一)决策事项报告;
  (二)调研报告;
  (三)征求意见及处理情况;
  (四)专家咨询论证意见;
  (五)风险评估报告;
  (六)合法性审查意见;
  (七)其他有关材料。
  负责重大决策草案起草的部门,向会议作汇报并回答提问。
  第十六条 局长根据会议讨论情况,可以对讨论的重大决策事项作出同意、不同意、修改或者再次讨论的决定。
  第十七条 召开重大决策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或者会议纪要。
  第十八条 重大行政决策结果,除依法保密的以外,应当及时予以公开,重大决策事项仅具有内部性的除外。
  第十九条 重大行政决策实施后,应当对其执行情况进行督促检查,保证决策的正确实施。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相关附件:
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重大行政决策程序管理办法》的通知.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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