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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广西壮族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印发自治区工商局门户网站管理制度的通知
发文文号: 桂工商办发[2015]131号
发文部门: 广西壮族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发文时间: 2015-5-21
实施时间: 2015-5-21
法规类型: 工商其他法规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广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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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自治区工商局各处室、单位:
  经自治区工商局同意,现将《自治区工商局门户网站管理制度》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2015年5月21日
  自治区工商局门户网站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更好地发挥自治区工商局门户网站(以下简称门户网站)公开政府信息、提供政务服务、加强公众互动的作用,提高工商行政管理服务水平,确保自治区工商局门户网站的顺利运转,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网站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函[2011]40号)、《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信息公开回应社会关切提升政府公信力的意见》(国办发[2013]100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政府网站信息内容建设的意见》(国办发[2014]57号)以及自治区关于做好门户网站内容保障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门户网站是自治区工商局通过互联网面向社会公众提供工商行政管理政策、法规,市场监管等信息服务的网站,是自治区工商局信息公开、互动交流和提供网上办事服务的重要平台。根据《中国互联网络域名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令第30号)的相关规定,门户网站在互联网上的注册域名为:/ index.htm。网站名称:广西红盾网。
  第三条 在门户网站上发布的信息,按照国家关于政务公开的有关规定,遵循合法、公正、及时、真实的原则。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自治区工商局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责或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制作、获得或掌握的依政务公开管理规定应公开发布的文件、数据、图表等资料。
  第二章 机构与职责
  第五条 自治区工商局办公室是门户网站的主管单位,负责会同信息中心组织、协调门户网站的总体规划、信息发布以及运行管理等工作。其具体职责是:
  (一)负责牵头组织制定门户网站各项工作制度。
  (二)负责对门户网站各栏目的设置和调整需求进行审核和确认。
  (三)负责门户网站公众互动类栏目的组织、协调工作。
  (四)组织监测门户网站运行情况,监督、检查门户网站的内容保障工作。
  (五)负责会同信息中心组织制定门户网站建设的总体规划,协调网站日常管理工作。
  (六)会同信息中心收集、整理门户网站建设业务需求,并会同有关业务处室、单位进行评估和组织实施。
  第六条 自治区工商局办公室是门户网站发布内容的保密审查机构。
  第七条 机关各处室、单位是门户网站的内容保障责任单位。主要职责包括:
  (一)落实本处室、单位所掌握信息在门户网站发布的组织、报批、初步审核、保密初审等工作。
  (二)负责门户网站本处室、单位责任栏目及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内容保障工作,做到各栏目定岗、定人、定责,及时提出信息发布和更新申请,并对服务需求的完成情况进行确认。
  (三)负责组织落实门户网站互动栏目中涉及本处室、单位职责问题的解答工作。
  (四)围绕本处室、单位法定职责、重点工作和公众关注的热点问题,提出栏目设置或调整的需求。
  (五)落实日读网制度和每周更新制度。落实专人对当日发布的重要或重大信息要求当日更新,对其他信息一周内要求更新。做好对门户网站信息的检查,确保本处室、单位保障责任范围内的信息内容及时有效、信息内容与栏目名称及定位相匹配、信息内容无错漏。发现信息错漏、过期或异常的,及时向办公室反映并按程序更新、修复或删除信息。
  (六)开设独立业务网站或网页的处室、单位,负责所开设网站(网页)的内容发布、保障和维护,并负责门户网站对应专栏及政府信息公开内容的发布、保障。
  第八条 实行网站信息联络员制度。各保障单位应明确负责人,确定信息联络员,按照分工做好本处室、单位保障内容的采集、整理、报送和发布更新工作,确保发布及时、准确、完整。信息联络员分A、B岗,A岗因故离开时,B岗承担相应责任。信息联络员报办公室备案。
  第九条 信息中心是门户网站技术保障机构,其具体职责是:
  (一)负责门户网站信息发布系统账号、口令的分发管理以及网站升级改造的技术支持工作。
  (二)负责对门户网站各栏目的技术支持与维护,确保各栏目功能齐全、系统稳定、数据处理及时,符合上级部门有关技术要求。
  (三)负责门户网站信息发布平台及相关软硬件的技术支持与维护,确保网站正常运行。
  (四)负责门户网站的安全防范工作,确保网站安全。
  (五)负责做好对信息联络员和相关人员的技术操作培训。
  第三章 栏目设置与管理
  第十条 门户网站栏目设置以用户为中心,并具有信息发布、政务公开、办事服务、政民互动等主要功能。
  第十一条 门户网站栏目设置需要增加或修改的,应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由需求单位提出网站栏目设置或调整的申请并提供相关素材,报本单位领导确认。
  (二)将网站栏目设置或调整的申请送办公室进行评估审定并做相应保密审查;由使用单位单独设计并管理的业务网站(网页)需要修改的,由网站(网页)的负责单位领导评估审定;重大栏目调整需报经分管局领导审批。
  (三)信息中心按照审定后的需求意见组织网站栏目建设或调整。
  (四)需求单位对信息中心组织实施的最后效果进行确认。
  经局领导批准,由指定部门负责管理的栏目,可由指定部门自行负责信息加载维护。
  第四章 信息发布与服务
  第十二条 信息发布遵循“以公开为原则,以不公开为例外” “上网信息不涉密,涉密信息不上网”的原则。
  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要求,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应在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第十三条 网站的信息和相应的服务遵循“谁发布,谁负责;谁承诺,谁办理”的原则。
  第十四条 门户网站应当及时发布、更新下列信息:
  (一)本单位重要活动报道、会议、新闻动态,公告、通告、公示、便民告示以及其他向新闻媒体披露的政府信息。
  (二)本单位领导介绍、机构设置等组织机构类信息。
  (三)本单位政策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政策法规解读。
  (四)本单位权力清单等相关信息。
  (五)自治区财政厅要求公开的有关财政信息。
  (六)本单位面向公众的办事指南和服务类信息。其中,办事指南要具备以下要素:事项名称、设定依据、申请条件、办理材料、办理地点、办理时间、联系电话、办理流程。提供表格下载功能服务。
  (七)本单位人事任免,以及公务员、事业单位人员考试和录用信息。
  (八)本单位业务领域的经济社会发展统计分析、统计数据等信息。
  (九)本单位涉及政府采购项目的招标、中标公告。
  (十)本单位年度工作计划、发展计划、计划完成情况。
  (十一)本单位突发公共事件(不含涉密信息)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
  (十二)本单位根据公众热点关注及与业务职能设置的相关专题栏目信息。
  (十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其他信息。
  第十五条 通过网站发布信息前需进行保密审查,保密审查的程序按照《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属于下列情形的信息,不再进行保密审查,可按规定时限和范围直接通过门户网站发布:
  (一)已经生效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二)公文发文时已在发文程序中进行过同步保密审查且确定公开方式为“主动公开”的。
  (三)依照《行政许可法》规定已办结生效的行政许可事项结果信息。
  (四)已经审批确定向社会发布的政府信息。
  第十七条 通过门户网站发布信息,应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由信息发布需求单位提出发布信息的申请并提出对拟发布信息进行保密审查的初审意见,报本单位领导审核确认。
  (二)将发布信息的申请及拟发布信息的正文(加盖公章)送办公室审核并做相应保密审查;重要信息及敏感信息需经分管局领导审批。
  (三)办公室工作人员按照需求单位的申请及办公室、局领导的审核及审批意见对信息进行发布操作。涉及到专栏的,由保障部门信息联络员负责对外发布。
  (四)需求单位通过门户网站对发布信息进行检查,并对发布效果进行确认。
  第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网站散布含有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的信息,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和企业商业秘密,不得宣扬格调低下、恶俗,隐含暴力、色情等违背法律法规及公序良俗的内容。
  第五章 网上办事服务
  第十九条 门户网站根据业务部门要求,设立网上办事服务大厅,逐步实现与自治区网上办事大厅并联审批系统对接。
  第二十条 机关各有关处室、单位为网上办事服务大厅相关业务事项的办理责任主体,负责提出本处室、单位职能范围内网上办理事项的建设需求、本处室、单位业务事项的具体承办、相关业务信息的发布及更新工作。主要包括:
  (一)通过网上办事大厅后台收取公众提交的办事申请,及时在网上办事大厅登记该事项的办事状态,并在规定时间内及时在网上办事大厅反馈办理结果。
  (二)及时发布办事服务事项的申报、结果公示等公告信息。
  (三)及时更新办事服务事项的办事流程、办事指南、业务表格、常见问题等信息,解答网上办事大厅群众咨询。
  (四)根据工作实际,不断完善网上办事功能,优化办理流程,提高网上办事大厅服务水平。
  第六章 公众互动管理
  第二十一条 门户网站设置网上咨询、网上信访、调查征集等栏目,提供便捷的政民互动渠道。
  各保障单位要对涉及市场主体或个人的申诉、举报、信访等含有敏感信息的内容实行后台审核制,并报本单位负责人或局领导审批后,再确定通过线上或线下的方式回复当事人。
  第二十二条 自治区工商局办公室负责组织协调有关单位与公众开展网上互动。各有关处室、单位为相关网上互动事项办理的责任主体,负责有关事项的具体办理和咨询解答。
  第七章 运行维护与安全管理
  第二十三条 为确保门户网站高效、顺利运行,各处室、单位要从安全、人力、经费等方面提供充足保障:
  (一)安全保障。信息中心应加强网站安全基础设施建设和管理,制定相关安全应急预案,提高对网络攻击、病毒入侵、系统故障等风险的安全防范和应急处置能力,保障门户网站的安全稳定运行。
  (二)人力保障。网站日常管理机构、各内容保障责任单位、技术支持机构,要根据各自职责,配备充足人员,负责网站有关工作。
  (三)经费保障。网站建设及运行维护项目经费预算纳入机关年度部门预算管理。
  第二十四条 信息中心具有唯一的网站管理员权限。其余各单位的网站内容维护权限,根据各单位的申请,由办公室负责审核,信息中心负责配置。各单位的用户权限配置情况应书面记录保存并根据实际变动情况及时更新。
  第八章 监督与考核
  第二十五条 自治区工商局办公室对网站信息发布、公众参与类信息回复实行督办,确保信息及时发布或回复。
  第二十六条 对于因发布不及时、审查不严格造成的信息未及时发布或内容错误且造成不良影响,或不落实定期读网制度,无正当理由不及时更新门户网站内容的,予以通报,并限期整改。
  第二十七条 自治区工商局办公室会同督查办、绩效办组织开展门户网站内容保障考评和通报工作。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由自治区工商局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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