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币中心|设首页|收藏|Eng|XBRL中国|可做?|帮助|         手机版
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用户登录
用户名
密 码
自动登录 
新用户注册  找回密码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财经相关法律法规 > 价格管理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济南市物价局济南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济南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明确县[市]区物价局作为挂牌机构实施执法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文文号: 济价综字[2010]136号
发文部门: 济南市物价局 济南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10-12-27
实施时间: 2010-12-27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济南
阅读人次: 1771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县(市)、区物价局,发改委,政府法制办(局):
  为规范价格行政执法工作,经会商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并请示省政府法制办,现就县(市)区物价局作为挂牌机构实施执法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县(市)、区发展改革委加挂物价局的牌子,根据主体法定原则,物价局作为挂牌机构具有执法主体资格,可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执法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各县(市)、区物价局要依照价格法律法规,严格执法权限和程序,规范执法行为,做到依法行政。物价局要密切与发展改革委之间的沟通联系,逐步建立健全工作信息定期通报制度。
  三、各县(市)、区物价局要加强价格行政执法队伍管理,从事执法活动必须持证上岗、亮证执法。要与政府法制部门协作衔接,做好行政执法人员登记和行政执法证件的申领、换领工作,对不符合条件的人员不得办理行政执法证件。
  四、加强价格法制调研工作,对价格行政执法过程中发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物价局应主动与发展改革委、政府法制部门会商,不断提高价格行政执法水平。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2009年税收执法检查工作的补充通知 川地税函[2009] 2008/8/18
深圳证券交易所协助执法办理指引 深证综[2020]26 2020/10/23
关于进一步规范税务机关进户执法工作的通知 税总发[2014]12 2014/1/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