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税费法规 > 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安徽省物价局安徽省财政厅等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七部委关于进一步清理和规范进出口环节收费的通知
发文文号: 皖价服[2015]137号
发文部门: 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安徽省商务厅 安徽省物价局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15-9-28
实施时间: 2015-9-28
法规类型: 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安徽
阅读人次: 2897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市物价局,财政局,经信委,交通运输局,商务局,合肥海关各隶属海关,安徽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各分支机构:
  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交通运输部 商务部 海关总署 质检总局关于进一步清理和规范进出口环节收费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1963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建立工作协调和推进机制。为确保进出口环节收费清理工作有序开展,我省成立由省物价局、财政厅、经信委牵头,交通、商务、海关和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配合的清理和规范进出口环节收费工作协调和推进机制,并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清理和规范进出口环节收费工作任务分工方案的通知 》(发改办价格[2015]2365号),制定我省开展进出口环节收费清理和规范工作方案(详见附件)。各相关单位要按照国家文件要求和我省工作方案,抓紧开展工作,认真落实各项任务。各市也要建立相应工作机制,研究制定本地区工作方案,明确工作职责,细化工作任务,强化工作落实。
  二、开展自查自纠和整改工作。省交通运输厅、商务厅、合肥海关、安徽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要认真组织开展本系统进出口环节收费自查自纠和整改工作,其中自查自纠工作须在9月底前完成,并将自查自纠情况书面反馈省物价局、财政厅、经信委,整改工作须于10月底前完成。自查自纠和整改情况形成的书面材料在上报国务院行业主管部门的同时,抄送省物价局、财政厅、经信委。
  三、开展典型调研。请芜湖、安庆市物价局、财政局、经信委结合近期我省部署开展的长江沿线港口收费调查工作,深入当地进出口企业和有关监管部门,对涉及进出口环节收费进行典型调研、重点剖析,实地摸清进出口业务的每一个环节、每一项收费和每一个问题,并进行深入分析,研究提出从根本上减轻进出口企业负担的意见建议,于10月10日前将调研材料分别上报省物价局、财政厅、经信委。相关口岸监管部门、港口企业要认真配合典型调研工作,按要求提供相关调研情况。
  四、认真执行清单制度。近期,省物价局、财政厅联合下发了《关于公布进出口环节收费基金清单的通知》(皖价服[2015]134号),公布了我省进出口环节收费基金清单,并将根据政策变化情况,适时进行动态调整。省交通运输厅、商务厅、合肥海关和安徽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要将清单内涉及本部门的收费信息,通过门户网站、公共媒体等对外公开。各地、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必须严格按照清单收费,不得擅自增设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不得将取消和暂停的收费转交由下属单位、社会组织继续收费或变相收取。
  各级价格、财政主管部门要组织开展进出口环节收费基金清单执行情况的专项检查,对拒不执行收费基金清单制度,擅自向进出口企业开口子收取清单以外的收费和基金,以及继续收取已经取消或减免的收费、基金,一律依法予以查处。
  附件:
  1.安徽省进一步清理和规范进出口环节收费工作协调机制联系人名单
  2.安徽省进一步清理和规范进出口环节收费工作任务和内容分工方案
  省 物 价 局       省 财 政 厅       省 经 信 委
  省交通运输厅       省 商 务 厅       合 肥 海 关
  安徽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2015年9月28日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关于进一步清理和规范进出口环节收费的通知 发改价格[2015] 2015/8/28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清理和规范进出口环节 豫发改收费[201 2015/1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