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币中心|设首页|收藏|Eng|XBRL中国|可做?|帮助|         手机版
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用户登录
用户名
密 码
自动登录 
新用户注册  找回密码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财经相关法律法规 > 财政法规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关于调整海关工作人员津贴标准的通知
发文文号: 人发[2002]26号
发文部门: 财政部 人事部
发文时间: 2002-3-12
实施时间: 2002-3-12
法规类型: 财政法规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中国
阅读人次: 1877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海关总署:
  经研究并报国务院批准,决定适当调整海关工作人员津贴标准。具体办法如下:
  一、从2001年1月1日至9月30日,海关工作人员各职务(技术等级)的津贴标准分别调整为:署长177元、副署长165元、司长153元、副司长143元、处长133元、副处长124元、科长115元、副科长107元、科员99元、办事员92元、高级技师124元、技师113元、高级工102元、中级工93元、初级工84元、普通工77元。
  二、从2001年10月1日起,将海关工作人员各职务(技术等级)的津贴标准分别调整为:署长196元、副署长183元、司长170元、副司长159元、处长148元、副处长138元、科长128元、副科长119元、科员110元、办事员102元、高级技师138元、技师126元、高级工114元、中级工104元、初级工94元、普通工85元。
  请按本通知精神,认真做好各项工作,保证平稳实施。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河南省劳动厅河南省财政厅关于调整林业企业艰苦岗位津贴 豫劳薪[1994]6号 1994/1/1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西省发展改革委员会山西省 晋人社厅发[201 2011/7/1
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离休退休劳动模范荣誉津贴 衢政办发[2014] 2014/1/1
人事部、财政部关于调整海关工作人员津贴标准的通知 人发[2000]62号 2000/6/6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 桂人社发[2012] 2012/4/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