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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济南市物价局关于我市旧机动车交易服务收费管理形式等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济南市物价局
发文时间: 2015-6-4
实施时间: 2015-6-4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济南
阅读人次: 1605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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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二手车交易机构:
  为规范旧机动车交易服务收费行为,维护经营者、交易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旧机动车交易市场健康发展,根据山东省物价局《关于进一步明确旧机动车交易服务收费问题的通知》(鲁价费发〔2015〕33号)要求,经研究,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我市辖区内二手车交易机构提供旧机动车交易服务可收取交易服务费,交易服务费标准实行市场调节价,由各二手车交易机构根据成本情况自行制定。
  二、旧机动车价格评估坚持自愿原则,谁委托,谁付费,评估费由双方协商确定。
  三、经营者不得垄断市场、合谋价格,不得强制服务、强行收费。各二手车交易机构要严格执行明码标价规定,在醒目位置公示交易服务内容及收费标准,自觉接受价格主管部门及社会监督。
  四、对二手车交易机构出现的价格违法行为,物价部门将依法严肃查处,对典型案例予以公开曝光。
  五、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济南市物价局
  2015年6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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