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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山西省物价局关于贯彻落实《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旅游业改革发展的意见》的通知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山西省物价局
发文时间: 2015-6-23
实施时间: 2015-6-23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山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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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物价局(发改委):
  为认真贯彻落实《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旅游业改革发展的意见》(晋政发[2015]17号),充分发挥价格杠杆的调节作用,促进全省旅游业改革发展,结合价格工作职能,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认真贯彻落实国有及国有控股A级景区景点门票降价有关政策。根据省人民政府晋政发〔2015〕17号有关规定,自2015年7月1日起,全省国有及国有控股A级景区景点,其门票价格统一降价15%。即以按价格管理权限由省或市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门票价格为基础,实行政府定价形式的,以原核定门票价格为基础,降价15%为销售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中准价加淡旺季上下浮动幅度)形式的,以原核定中准价降价15%,再加淡旺季上下浮动幅度为销售价格。
  按降价幅度和浮动幅度计算后门票价格存在零头的,为便于企业销售和游客消费,实行下去上入取舍。尾数一般保留为0或5。具体执行价格各景区景点应按定价权限报省、市价格主管部门备案。
  二、降价政策保持三年不变。按省人民政府有关规定,国有及国有控股A级景区景点降价政策从7月1日起执行,并保持三年不变。
  三、即时启用新门票。降价政策执行后,未能即时印制新门票的景区,可以采取在原门票加注降价15%字样作为过度,至迟9月1日前启用新门票。
  四、依法对特殊群体实行门票价格优惠政策。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景区门票对6周岁(不含6周岁)~18周岁(含18周岁)未成年人、全日制大学本科及以下学历学生、60岁以上老年人等凭合法有效证件实行半价优惠;对6周岁(含6周岁)以下或身高1.2米(含1.2米)以下的儿童、残疾人、现役军人、革命伤残军人、70岁以上老年人等予以免票。与宗教活动场所有关的游览参观点,对游览参观点内宗教活动场所所属的宗教教职人员及其工作人员,以及与游览参观点内宗教活动场所所属的宗教是同一宗教的宗教教职人员,或举行过入教仪式并持有戒牒证等合法有效证件的信众,实行免票。
  五、努力改变“门票经济”经营模式。鼓励引导有条件的旅游景区通过丰富游览内容,增加娱乐休闲项目,提高游客参与性,提升服务品质,延伸产业链,增加综合经营收入,逐步摆脱对门票收入的过度依赖。到2017年,各市要基本实现旅游一卡通,方便本地居民游览。
  六、完善促进旅游业发展的价格政策,支持旅游企业做大做强。一是制定积极的价格政策,保持合理盈利和投资回报,吸引和鼓励各类社会资本进入旅游业。二是尽快落实对旅游业用电、用水、用气实行与工业同价的价格政策。三是排放污染物达到国家标准或地方标准并已进入城市污水处理管网的旅游企业,缴纳污水处理费后,免征排污费。四是完善旅游景区门票定价成本构成,将旅游企业用于宣传促销的费用依法纳入企业经营成本。
  七、鼓励各景区根据市场需求变化,对多日游游客、国内外团队游客实行更优惠的门票价格政策。鼓励有条件的游览参观点出台临时降价、优惠价格、延长执行淡季价格时间和参与联票发行以及扩大月票、家庭套票、团体票发行范围等促销措施,支持组织当地居民“本地游”、景区免费开放日等活动,拉动旅游消费。
  八、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明码标价的规定。各游览景点、旅游饭店、旅行社、旅游商店及旅游场所的停车场必须用规范的文字在显著位置标明商品和服务项目的名称、等级和价格。各种价目表,一律以人民币为单位标价计价,不准以外币标价计价。国际旅行社、旅游涉外定点饭店、旅游涉外定点商店、定点餐馆及境外游客较多的游览景点还必须同时用中、英文等两种或两种以上文字进行明码标价。
  九、加强对旅游市场价格监督检查。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强化对旅游市场价格的监督检查,重点是对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停车场收费和景区内索道、游览车、观光车等交通服务票价、旅游商品价格及旅行社收费的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越权制定或调整门票价格、提高收费标准和自立名目收费以及价格欺诈、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行为,要依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予以处罚。
  山西省物价局
  2015年6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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