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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青岛市物价局青岛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青岛市财政局关于继续执行我市公立医疗机构知名专家门诊诊察费相关政策的通知
发文文号: 青价费[2015]38号
发文部门: 青岛市财政局 青岛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青岛市物价局
发文时间: 2015-9-30
实施时间: 2015-9-30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青岛
阅读人次: 2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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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市物价局、卫生计生局、财政局,各医疗机构:
  近期,国家、省关于医疗服务价格改革的意见相继出台,根据我国、省的统一部署,我市将适时出台相关规定。在相关规定出台之前,鉴于《青岛市物价局青岛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青岛市财政局关于我市公立医疗机构知名专家门诊诊察费相关问题的通知》(青价费〔2014〕37号)试行期已满,经研究决定暂继续执行。待新政策出台后再做废止。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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