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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河北省物价局河北省财政厅关于我省社会保障卡补卡换卡收费标准的通知
发文文号: 冀价行费[2015]68号
发文部门: 河北省物价局 河北省财政厅
发文时间: 2015-4-2
实施时间: 2015-4-2
法规类型: 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河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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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你厅《关于继续试行我省社会保障卡补卡换卡收费标准的函》收悉。经研究,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首次领取社会保障卡的居民免费发放。
  二、在社会保障卡使用过程中,对于因丢失、损坏、卡面污损、残缺不能辨认的,或者非卡本身质量问题造成不能读卡需要补卡换卡的,每卡收取工本费30元。
  三、收费单位应使用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财政票据。收取的收费收入要及时足额缴入同级国库,纳入财政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四、收费单位要严格按照规定的收费范围、收费标准收费,并自觉接受物价、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五、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三年。有效期满后你厅应按照规定的程序向省物价局、财政厅重新申报收费标准。省物价局、财政厅冀价行费[2012]39号文件同时废止。
  河北省物价局 河北省财政厅
  2015年4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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