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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深圳市发展改革委深圳市财政委关于印发《深圳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扶持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深圳市财政委员会 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
发文时间: 2015-9-25
实施时间: 2015-9-25
法规类型: 政府性资金|基金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深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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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人民政府(新区管委会)、市政府直属各单位、各有关单位:
  根据《深圳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若干政策措施》(深府〔2015〕2号)、《深圳市新能源汽车发展工作方案》(深府办函〔2015〕6号),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委联合制定的《深圳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扶持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审定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深圳市发展改革委 深圳市财政委
  2015年9月25日
  附件:深圳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扶持资金管理暂行办法.doc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深圳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若干政策措施》及《深圳市新能源汽车发展工作方案》,加强对深圳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扶持资金(以下简称扶持资金)的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每年所需扶持资金在市本级年度预算中安排。
  第三条 适用于本办法的新能源汽车为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含增程式汽车)、纯电动汽车及燃料电池汽车,并须列入工业和信息化部颁布的汽车产品公告目录。
  第四条 纳入本办法给予补贴的车辆实施备案管理。
  第二章 管理责任及分工
  第五条 市财政委员会(以下简称“市财政委”)是扶持资金的资金管理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审核扶持资金年度支出计划并报市政府审批,审核扶持资金年度决算;
  (二)会同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下达扶持资金年度支出计划,办理扶持资金拨款;
  (三)监督检查扶持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四)组织开展对扶持资金进行整体绩效评价。
  第六条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发改委”)是扶持资金的业务管理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向市财政委提出扶持资金年度支出计划;
  (二)编制扶持资金年度决算;
  (三)组织开展扶持资金申请、审核工作;
  (四)会同市财政委下达扶持资金年度支出计划,负责扶持资金的日常管理;
  (五)组织开展扶持资金补贴项目的验收工作,并对补贴项目进行绩效评价。
  (六)开展新能源汽车备案管理。
  第七条 资金申请单位的主要责任是:
  (一)提出扶持资金申请;
  (二)落实项目实施条件和配套资金;
  (三)对获得的扶持资金进行管理核算;
  (四)接受有关部门对扶持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和审计;
  (五)按要求提供扶持资金使用情况和项目执行情况报告以及有关财务报表。
  第三章 申请对象与补贴范围
  第八条 资金申请对象为:
  (一)本市新能源汽车整车生产企业或非本市新能源汽车整车生产企业在本市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全资销售子公司;
  (二)经备案的本市充电设施运营企业;
  (三)自建自用充电设备的本市新能源汽车运营企业。
  第九条 资金补贴范围
  (一)新能源汽车车辆购置与使用(纯电动公交车使用环节补贴办法另行制定,下同);
  (二)充电设备(含本市新能源汽车运营企业自建自用的充电设备)建设;
  (三)新能源乘用车动力电池回收;
  (四)市政府批准的其它项目。
  第四章 申请资格及补贴标准
  第十条 申请扶持资金的企业、单位必须具备下列资格条件并持相关材料先期向市发改委报备。
  (一)注册在本市的整车生产企业,或非本市整车生产企业在本市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全资销售子公司(以下简称整车生产企业或其全资销售子公司),注册资金不低于5000万元;注册在本市的经备案的充电设施运营企业,注册资金不低于5000万元;
  (二)整车生产企业或其全资销售子公司必须在本市具备5个及以上分布合理且满足市场需求的标准维保网点;
  (三)整车生产企业或其全资销售子公司须提供计划在本市销售的公告目录车型清单、免税目录车型清单、市场指导价及其相关材料;
  (四)整车生产企业或其全资销售子公司须提供在本市逐年降低其销售车型市场指导价的承诺函;
  (五)乘用车整车生产企业或其全资销售子公司应当建立乘用车动力电池回收资金专户,并进行专账核算。
  第十一条 车辆购置、使用及充电设备投资按附件1所列标准给予补贴。
  第十二条 每辆新能源乘用车按动力电池容量每千瓦时10元的标准对乘用车整车生产企业或其全资销售子公司回收动力电池给予补贴。
  第十三条 车辆购置、使用以及乘用车动力电池回收补贴采取补贴整车生产企业或其全资销售子公司的方式。整车生产企业或其全资销售子公司按照扣除补贴后的价格向单位或个人出售车辆。
  第五章 资金申报及审批
  第十四条 扶持资金的申请单位应向市发改委提出申请,申请材料主要包括:
  (一)申请车辆购置与运行补贴
  1、补贴资金申请报告;
  2、列入工业和信息化部颁布的汽车产品公告目录车型及新能源汽车购置税免税目录车型清单;
  3、季度车辆销售及车主信息一览表(附件2);
  4、购车企业工商注册登记证书副本(或车主身份证)、购车合同、发票及深圳市车辆管理机关印发的车辆行驶证等复印件,车主为非本市户籍的须提供居住证复印件;
  5、燃油出租车更换成纯电动出租车的须提供市交通运输委员会签发的审核文件。
  (二)申请充电设备投资补贴
  1、补贴资金申请报告;
  2、充电设备投资额专项审计报告;
  3、本市充电设施运营企业备案文件或本市新能源汽车运营企业资质文件。
  (三)申请乘用车动力电池回收补贴
  1、补贴资金申请报告;
  2、上年度在本市销售的乘用车数量(与报备车型一致);
  3、动力电池回收银行资金专户及余额信息。
  第十五条 车辆购置与使用补贴资金按季度申请、审核及拨付,动力电池回收补贴资金按年度申请、审核及拨付,充电设备投资补贴申请常年受理。
  第十六条 市发改委根据申请单位提交的补贴申请,经审核同意后向市财政委出具审核意见。
  市财政委根据市发改委出具的审核意见,经复核后会同市发改委下达扶持资金计划。
  第六章 监督检查与绩效评估
  第十七条 市发改委应定期对补贴项目的执行情况及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并将检查情况及时报送市财政委。
  市财政委应对扶持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重点检查,并将重点检查情况及时反馈市发改委。
  第十八条 市财政委会同市发改委对扶持资金的整体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评价。
  第十九条 对于违反财经纪律,虚报、冒领、截留、挪用、挤占扶持资金的行为,由市财政委责令改正,同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由市财政部门、审计机关、监察机关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条 扶持资金管理部门和个人违反本办法,没有认真履行职责,在管理和监督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任免机关、监察机关依法、依程序予以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扶持资金的管理费用按照有关规定列入相关管理部门的年度部门预算。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适用范围为2013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在本市推广应用的新能源汽车。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发改委、市财政委负责解释。
  附件1:车辆购置、使用(公交车使用环节除外)及充电设备投资补贴标准
  附件2.:季度车辆销售及车主信息一览表
相关附件:
附件1:车辆购置、使用(公交车使用环节除外)及充电设备投资补贴标准.doc    
附件2:2015 季度车辆销售及车主信息一览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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