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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西藏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西藏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实施“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改革的公告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西藏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15-9-30
实施时间: 2015-10-1
法规类型: 登记注册管理 税务登记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西藏
阅读人次: 45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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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意见》(国办发[2015]50号)和国家工商总局等六部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意见》的通知,西藏自治区将全面实施“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模式。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改革的主要内容:将企业登记时依次申请,分别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营业执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核发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部门核发税务登记证,改为一次申请、通过“一个窗口受理、互联互通、信息共享”的方式,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一个加载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以下称“统一代码”)的营业执照登记制度。企业的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不再发放。企业原需使用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办理相关事务的,一律改为使用加载统一代码的营业执照(以下称“一照一码营业执照”)办理。各相关部门要在各自的领域认可、使用、推广一照一码营业执照,不得要求企业另行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
  二、改革实施的时间和适用范围:自2015年10月1日起,西藏自治区各类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外资企业、分支机构(以下统称“企业”),全面实施“一照一码”登记模式,个体工商户暂不实施。
  三、改革前后的过渡衔接:自2015年10月1日起,西藏自治区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登记机关”)向新设立企业、变更企业发放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原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由企业登记机关收缴、存档,生产经营地、财务负责人、核算方式由企业登记机关在新设立时采集,在税务管理过程中,上述信息发生变更的,由企业向税务主管机关申请变更。
  根据国务院统一部署,“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在过渡期内,未换发的证照可继续使用;过渡期结束后,一律使用一照一码营业执照办理相关业务,未换发的证照不再有效。
  企业办理相关登记所需申请文书及提交材料规范目录,可登录西藏自治区工商局门户网站(www.xzaic.gov.cn)、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门户网站(www.xztax.gov.cn)查询并下载,也可在各级工商登记机关窗口免费领取。企业申请办理设立登记、变更登记及换照均无须交纳费用。
  特此通告。
  西藏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西藏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
  2015年9月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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