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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湖南省商务厅关于印发《湖南省电子商务示范体系认定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湘商电[2015]7号
发文部门: 湖南省商务厅
发文时间: 2015-5-5
实施时间: 2015-6-1
法规类型: 财经相关法规-其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湖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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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州商务局,电子商务相关企业:
  为贯彻落实《商务部关于开展电子商务示范工作的通知》(商贸发[2010]428号)、《商务部办公厅关于2012年国家电子商务示范基地创建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商办电函[2012]77号)、《商务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电子商务示范企业工作的通知》(商办电函[2013]116号)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快电子商务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湘政办发[2013]67号)精神,特制定《湖南省电子商务示范体系认定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积极推动我省电子商务规范健康发展。
  湖南省商务厅
  2015年5月5日
  附件
  湖南省电子商务示范体系认定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有效发挥电子商务提振内需、扩大消费、促进对外贸易的重要作用,根据《商务部关于开展电子商务示范工作的通知》(商商贸发[2010]428号)、《商务部关于开展国家电子商务示范基地创建工作的指导意见》(商电发[2011]490号)、《商务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电子商务示范企业工作的通知》(商办电函[2013]116号)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快电子商务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湘政办发[2013]67号),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湖南省电子商务示范体系”,包括“湖南省电子商务示范基地”、“湖南省电子商务示范企业”、“湖南省电子商务重点培育项目”。
  第三条 “湖南省电子商务示范体系”的认定,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市场评价为主的原则,实行动态管理,以确保基地、企业和项目的代表性和先进性。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 湖南省商务厅负责“湖南省电子商务示范体系”认定工作。
  第五条 成立“湖南省电子商务示范体系”认定委员会(以下简称认定委员会),认定委员会由省商务厅、省财政厅、省发改委、省统计局等部门和高等院校、行业专家组成。认定委员会负责统一组织实施认定工作。
  第六条 认定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省商务厅。认定委员会办公室具体负责“湖南省电子商务示范体系”认定工作的组织和协调。
  第三章 认定范围
  第七条 湖南省电子商务示范基地认定范围为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已出台的电子商务政策规定,符合城市主体功能区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相关产业发展规划,拥有明确的经营管理主体并已正式投入运营1年以上的电子商务基地(含电子商务园区、电子商务孵化基地等)。
  第八条 湖南省电子商务示范企业认定范围为在湖南省内注册登记的独立法人企业(控股公司与其下属子公司就同一经营范围,不得同时申报),并已开通或应用电子商务平台,或者提供电子商务支撑服务的企业:
  (一)第三方平台型电子商务企业
  1、面向境内终端消费者的专业网络购物平台(B2C、C2C)。为企业和个人经营者提供通过互联网、移动通信网、电视频道等网络渠道面向境内终端消费者从事服装、家电、食品、家居建材、日用百货、图书音像、通讯数码、航旅客票等领域零售业务服务的第三方专业化电子商务平台。
  2、面向境内企业间交易的专业电子商务平台(B2B)。面向一个或多个行业,为境内企业之间开展农产品、日用工业品和生产资料的网上批发交易提供产品展示、信息发布、交易磋商、物流支撑、资金结算、安全认证、征信授信等服务(包括但不限于)的第三方专业化电子商务平台。
  (二)跨境电子商务在线交易企业。面向企业或个人消费者经营服装鞋帽、通讯数码、汽车配件、食品等商品(包括但不限于)销售业务,并能实现跨境在线交易的企业。
  (三)应用类电子商务企业。通过自建或应用一个及多个电子商务平台,开展销售业务、提供生活服务或创新型服务的电子商务企业。
  1、网络零售类
  面向境内终端消费者,通过互联网或移动通信网络开展服装、家电、食品、家居建材、日用百货、图书音像、通讯数码、航旅客票等领域零售业务的企业。包括四个子类型:
  (1)传统品牌网络零售企业:具有生产制造或设计能力,并销售自有传统品牌商品为主的企业;
  (2)网络品牌网络零售企业:具有生产制造或设计能力,并销售自有网络品牌商品为主的企业;
  (3)经销型网络零售企业:主要通过自建独立网站,从事商品销售的企业;
  (4)经销型网络店铺企业:主要通过在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开设店铺,从事商品销售的企业。
  2、网络批发类
  面向企业通过互联网或移动通信网提供农产品、工业品和生产资料等批发服务的企业。包括两个子类型:
  (5)生产型网络批发企业:具有生产制造或设计能力,通过自建网站或在第三方平台开设店铺方式,以批发自有商品为主的企业;
  (6)贸易型网络批发企业:通过自建网站或在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开设店铺的方式,经营商品批发业务的企业。
  3、生活服务类
  (7)网络化生活服务企业:通过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或自建网站,面向企业或个人消费者提供餐饮、住宿、休闲娱乐、家政服务等业务的商户类企业。
  4、创新类
  (8)创新型电子商务企业:面向企业、个人经营者或消费者提供互联网金融、远程教育、医疗、交通、娱乐等服务的创新型电子商务企业。
  (四)支撑服务类电子商务企业。为电子商务平台和应用企业或个体经营者提供网络支付、物流配送、技术服务、代运营、营销推广和专业培训等支撑配套服务的企业。
  (五)综合型电子商务企业。面向企业或个人消费者,同时提供上述两种以上服务类型的综合型电子商务企业。
  第九条 湖南省电子商务重点培育项目认定范围为项目实施企业注册地在湖南省境内,具备如下内容之一的项目:
  (一)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建设项目。包括企业间电子商务交易和服务平台(B2B)、专业零售购物平台建设(B2C)、第三方网络购物平台(C2C),以及为某一行业提供服务的电子商务平台建设项目。
  (二)跨境电子商务建设项目。包括跨境电子商务平台建设和应用跨境电子商务平台开展进出口业务的建设项目。
  (三)应用电子商务建设项目。通过自建或应用一个及多个电子商务平台,开展网络零售业务、网络批发业务,或提供网络化生活服务、创新型服务的电子商务建设项目。
  (四)电子商务园区建设项目。包括电子商务产业园区、中小企业电子商务孵化基地、电子商务创业园区等电子商务建设项目。
  (五)支撑服务体系建设项目。包括为电子商务企业提供网络支付、物流配送、技术服务、代运营、营销推广和专业培训等支撑服务的建设项目。
  第四章 认定标准
  第十条 湖南省电子商务示范基地认定标准:
  (一)基地用于电子商务相关产业的总体办公建筑面积应大于2万平方米,信息化基础设施完备,入驻企业宽带接入率达到100%。基地内已有的电子商务企业及上下游相关企业相对集中,能够形成产业集聚优势。已经聚集的电子商务服务企业及应用企业数量居湖南省前列,电子商务企业不少于20家,电子商务年交易额达到10亿元人民币以上。
  (二)基地的电子商务发展能够与地方优势产业需求结合,能够对区域内传统产业转型升级、产业结构调整和融合、企业经营管理机制创新和现代市场流通体系建设起到明显的推动和示范作用。在区域传统产业的转型升级和营销创新方面发挥关键作用,电子商务模式创新与专利拥有量居湖南省前列。
  (三)基地已建立较为完善的人才评价、流动、激励等工作机制;在战略咨询、技术开发、人才培养、企业孵化、金融服务、市场开拓、现代物流等公共服务方面功能完善、配套齐全。
  (四)所在地政府部门已建立电子商务工作协调管理机制并已制定出台本地电子商务发展规划、促进扶持政策和规范管理办法。
  (五)基地内企业规范经营,诚信守法。自觉遵守商务部相关规范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定期向省市商务主管部门报送相关业务统计报表和资料。
  (六)认定委员会认为必须具备的其他条件。
  第十一条 湖南省电子商务示范企业认定标准:
  (一)企业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符合《电子商务模式规范》(SB/T10518-2009)和《网络交易服务规范》(SB/T10519-2009)等行业标准,合法经营,对于传销、欺诈、销售违禁品、制假售假、非法集资等违法违规行为有相应健全的管理防控措施。
  (二)企业通过互联网从事涉及行政许可类商品和服务经营的,须按有关规定取得相应经营批准证书,并在其电子商务平台公开经营批准证书的信息以及清晰可辨的照片或其电子链接标识;
  (三)企业经营的独立网站或网店须开设两年以上并运行稳定,如是独立网站须已取得互联网信息服务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或已通过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取得ICP证号;电视购物频道需符合广电总局有关的规定和意见;
  (四)企业建有专门的电子商务组织管理机构,拥有专业的人才队伍和培养计划,具备充足的资金保障,有健全的管理、技术和财务制度,拥有完善的售前、售中、售后服务保障体系;
  (五)企业电子商务业务经营状况良好,上年度电商业务收入或利税稳定增长,或企业应用电子商务的采购额或销售额在同行业中居领先地位;
  (六)企业可持续发展能力较强,经营的商品品种、市场占有率、用户规模富有成长性;
  (七)企业电子商务应用的社会效益明显,对相关产业发展具有降低成本、提高效率、改善效益等促进作用,有助于提升相关产业的国际竞争力,带动上下游关联企业协同发展,有利于促进就业和创业,满足社会公众便利、安全的消费需求;
  (八)企业电子商务业务在省内同行业中处于先进水平,用户使用过程中满意度优秀,在营销、支付、物流等涉及到的环节具有良好的可选择性和便利性,具有较高知名度和影响力,对湖南省电子商务发展具有示范意义和推广价值。
  (九)第三方平台型电子商务企业还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面向境内终端消费者的专业网络购物平台(B2C、C2C)电子商务相关的年服务收入1000万元以上或电子商务交易额5亿元以上;
  面向境内企业间交易的专业电子商务平台(B2B)注册法人企业会员2000个以上,电子商务相关的年服务收入1000万元以上或电子商务交易额10亿元以上;
  企业职工总数100人以上,其中从事电子商务服务和技术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比例50%以上;
  采用第三方客观统计的IP、PV等流量指标增长较快;
  在卖家审核、产品审核、平台交易规则、交易双方权益保障、知识产权保护、纠纷和违规处理等方面具有特色;
  没有从事大宗商品标准化合约交易、非法期货及证券交易等违法违规经营活动,并有相应健全的管理防控措施。
  (十)跨境电子商务在线交易企业还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自建跨境电子商务平台的:跨境电子商务年在线销售额1000万元美元以上或平台跨境电子商务年在线交易额1亿美元以上;采用第三方客观统计的IP、PV等流量指标增长较快;
  应用一个及多个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开展销售业务的:跨境电子商务年在线销售额在1000万元美元以上;
  企业员工总数在50人以上, 其中从事电子商务服务和技术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比例30%以上;
  采用B2C模式进行零售的要能够通过电子方式完成订购和支付过程,采用B2B模式进行批发的要能够通过电子方式完成订购过程;
  在营销方式、服务保障、商品或交易双方审核、跨境支付、跨境物流服务等方面具有特色。
  (十一)应用类电子商务企业还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网络零售类:
  (1)企业年电子商务销售额在5000万元以上;
  (2)企业员工总数在50人以上, 其中从事电子商务服务和技术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比例30%以上;
  (3)企业在营销方式、商品质量保障、客户管理、物流配送、售后服务等方面具有特色。
  2.网络批发类:
  (1)企业利用互联网促成交易规模在3亿元以上;
  (2)企业员工总数在50人以上, 其中从事电子商务服务和技术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比例30%以上;
  (3)企业在网络渠道开拓、营销推广、交易模式创新、服务保障等方面具有特色。
  3.网络化生活服务类:
  (1)企业年营业收入在1000万元以上;
  (2)企业员工总数在100人以上, 其中从事电子商务服务和技术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比例30%以上;
  (3)企业在商业模式、营销策略、服务区域等方面具有特色。
  4.创新类:
  (1)企业年营业收入增速超过100%,所经营网站流量年增速超过100%;
  (2)企业员工总数在20人以上, 其中从事电子商务服务和技术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比例30%以上;
  (3)企业在运营模式、服务群体、关键技术等方面具有创新性。
  (十二)电子商务支撑服务企业还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电子商务相关服务年收入1000万元以上;
  服务电子商务企业数量在10家以上;
  企业职工总数50人以上,其中从事电子商务服务、技术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比例80%以上;
  在经营模式、产品或服务体系、关键技术等方面具有特色。
  (十三)综合型电子商务企业应列明所包含的分类示范类型(至少两项以上),满足相应的分类标准要求,并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企业电子商务交易额50亿元以上或服务收入5000万元以上;
  (2)企业员工总数在1000人以上, 其中从事电子商务服务和技术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比例20%以上;
  (3)企业在经营模式、服务产品、企业管理等方面具有特色。
  (十四)在其他情况基本相同下,优先纳税金额大的企业;长沙市以外其他市州的企业可适当放宽上述数量指标标准,但不得低于上述标准的60%;商务部认定的电子商务示范企业,原则上可以认定为湖南省电子商务示范企业。
  (十五)认定委员会认为必须具备的其他条件。
  第十二条 湖南省电子商务重点培育项目认定标准:
  (一)符合国家、省产业发展政策,符合省、市电子商务行业发展规划和城市建设规划;
  (二)对全省电子商务发展有较强带动性和引领性作用,具有良好产业带动、区域带动、关联带动的社会效益和高产值、高税收的经济效益前景;
  (三)具备电子商务发展创新性和公益性特点,在电子商务模式、技术、应用、标准等方面有所创新,在安排就业、节能减排、公共信息和服务等方面体现公益性;
  (四)项目总投资额应达到如下标准(长沙市以外其他市州的企业可适当放宽标准,但不得低于标准的60%):
  跨境电子商务建设项目、应用电子商务建设项目,技术服务项目、代运营项目、营销推广项目、专业培训项目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
  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建设项目、物流配送项目2000万元人民币以上;
  网络支付项目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
  电子商务园区建设项目1亿元人民币以上。
  提交申报时,项目实际已完成投资50%以上并具有相应证明。
  (五)具备实施计划和实施条件,申报项目应在当年申报前已启动,并已办理了相关手续;
  (六)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建设项目还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平台功能开发已经基本完成、具备自主知识产权,网站平台已取得相应经营批准证书和ICP认证,B2C或C2C模式的要能够通过电子方式完成订购和支付过程,B2B模式的要能够通过电子方式完成订购过程,有完整的会员管理系统,有清晰的赢利模式;
  (七)跨境电子商务建设项目还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应在知名跨境电商平台上开具一定等级的网店或取得一定等级的会员,并已经形成一定规模的网上销售业务;跨境电商平台功能开发已经基本完成、具备自主知识产权,网站平台已取得相应经营批准证书和ICP认证,采用B2C模式进行零售的要能够通过电子方式完成订购和支付过程,采用B2B模式进行批发的要能够通过电子方式完成订购过程;
  (八)应用电子商务建设项目还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对于自建自用平台的:平台功能开发已经基本完成、具备自主知识产权,网站平台已取得相应经营批准证书和ICP认证,采用B2C模式进行零售的要能够通过电子方式完成订购和支付过程,采用B2B模式进行批发的要能够通过电子方式完成订购过程;传统生产企业和商贸企业OA、ERP等改造项目不列入认定范围;
  对于应用第三方平台的:应在知名电商平台上开具一定等级的网店(如天猫店等)或取得一定等级的会员(如阿里巴巴的金牌供应商等),并已经形成一定规模的网上销售业务;
  (九)电子商务园区建设项目还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以服务电子商务企业为主,基地或园区内电子商务企业已具有一定规模,电子商务企业占基地或园区企业总数1/3以上,并有完善的电子商务配套支撑服务。传统商业地产的信息化建设和工业园区的信息化建设项目不列入认定范围;
  (十)支撑服务体系建设项目还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网络支付项目需取得中国人民银行发放的支付业务许可证,并能够为一定数量的电子商务企业提供第三方支付服务;
  物流配送项目包括电子商务企业自建物流配送体系或基地、为电子商务提供第三方物流配送的体系或园区建设、第四方的物流电子商务平台建设等,项目建设已经基本完成,具备一定的配送能力或平台服务能力,具有一定规模的会员客户。物流企业和物流园区的信息化改造项目不列入认定范围;
  技术服务项目包括以技术手段帮助电子商务企业实现电子商务系统相关平台的开发建设、保证平台正常有效运转、平台正常运行的安全防护措施等相关服务。与电子商务无关的企业信息化建设、系统集成、软件开发项目不列入认定范围;
  代运营项目需为具备第三方平台注册或者授权为其平台提供运营类相关服务资质的电子商务企业,为生产企业或者零售品牌提供仓储及发货以外的运营事务(开店注册、运营管理、营销策划、活动推广、客服服务、视觉设计等)服务;
  营销推广项目主要为电子商务企业提供咨询策划、电子商务网站(包括网上商城、网店)建设、网络运营推广、网络销售渠道建设和网络销售规范管理等服务。
  专业培训项目需为已取得政府部门或行业权威机构认可的电子商务相关培训资质,具有一定数量取得培训资质且相对稳定的教师队伍,有固定培训场地及相关设施,为电子商务企业提供电子商务网站建设、运营推广和网络销售等培训服务;
  (十一)认定委员会认为必须具备的其他条件。
  (十二)下列情形的项目不列入认定范围:
  不带交易功能只有信息发布和形象展示的企业网站、综合门户网站、垂直门户网站、行业网站等建设项目;
  大宗商品交易平台(目前国家正在进行整顿规范);
  省外注册的电子商务企业授权湖南省电子商务企业运营,未明确平台落地属性的;
  省内平台总站下所属的市州县区分站;
  商务部不提倡的电子商务运行模式产生的电子商务建设项目。
  第五章 认定程序
  第十三条 “湖南省电子商务示范体系”一年认定一次,每年由认定委员会办公室下发开展认定活动的通知,部署具体认定工作。“湖南省电子商务示范基地”、“湖南省电子商务示范企业”认定有效期三年,“湖南省电子商务重点培育项目”认定有效期一年。认定有效期内不需要重新申请认定。
  第十四条 基地和企业在自愿的基础上如实填报“湖南省电子商务示范体系”申报表等相关材料,按属地原则提交到所属市州商务局进行初审,由市州商务局会同相关部门共同进行初审并签署意见,初审合格的基地、企业和项目由市州商务局将推荐文件和相关材料统一上报认定委员会办公室。
  第十五条 认定委员会办公室进行资格审查,确定初选名单,并将材料汇总与资格审查情况一并提交认定委员会审定。认定委员会认可资格审查情况后,对初选名单进行票决确定入选名单。对不符合认定标准的各评委均可实行一票否决权。
  第十六条 认定委员会通过湖南省商务厅公众信息网等媒体向社会公示入选名单,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公示5个工作日后,由认定委员会确定最终名单并发文公告。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依照本办法进行湖南省电子商务示范体系认定,不收取认定费用。
  第十八条 本办法中认定范围和标准如果需要根据电子商务发展情况或国家、省政府有关政策进行调整,由认定委员会办公室在申报前向社会公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5年6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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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商务厅关于印发《湖南省电子商务示范体系认定办法》的通知.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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