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市场监督管理(工商行政管理) > 登记注册管理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重庆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重庆市国家税务局重庆市地方税务局重庆市质量技术监督局重庆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重庆市“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文文号: 渝工商发[2015]24号
发文部门: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 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15-9-21
实施时间: 2015-10-1
法规类型: 登记注册管理 税务登记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重庆
阅读人次: 2875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区县(自治县)工商局、编办、发展改革委、国税局、地税局、质监局、法制办,两江新区市场监管局:
  为推进落实“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确保“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模式如期实施,按照《重庆市“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渝府办发[2015]144号,以下简称《方案》)和《工商总局等六部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意见>的通知》(工商企注字[2015]121号)、《工商总局、税务总局关于做好“三证合一”有关工作衔接的通知》(工商企注字[2015]147号)的文件精神,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改革实施范围和时间
  从2015年10月1日起,对全市范围内登记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司制企业法人、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分支机构、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以下统称“企业”)实行“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模式。凡申请设立、变更登记及换发营业执照的企业,由工商部门颁发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以下简称“一照一码”营业执照)。
  企业原需要使用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办理相关事务的,一律改为使用“一照一码”营业执照办理。企业可凭“一照一码”营业执照开设银行账户、刻制企业印章、购买发票等。2015年10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为证照换发的过渡期,逐步换发原有企业的相关证照。过渡期内,原发证照继续有效;过渡期后,一律使用加载统一代码的营业执照,原发证照不再有效。
  个体工商户暂不纳入改革,待国家作出相关部署后再推行“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模式,现仍按照相关规定分别办理证照。
  二、相关业务流程
  (一)设立登记。企业申请设立登记,按规定提交登记申请书和申请材料,由工商部门一个窗口受理审查。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准予登记,并按照统一代码编码规则,采取程序自动、实时生成的方式生成18位统一代码,核发“一照一码”营业执照。统一代码中第3-8位的登记机关行政区划代码根据《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总体建设方案》要求,按照2007年版代码标准执行,市级登记机关行政区划代码为500000,各区(县)登记机关行政区划代码见附件1.
  企业生产经营地、财务负责人、核算方式等纳税信息由工商部门在办理设立登记时采集。
  市级税务部门通过数据交换平台获取企业登记信息后,依据企业住所(主要按街道或乡镇)按户分配至区(县)税务部门;区(县)税务部门确认分配错误的,将其退回至市级税务部门重新进行分配。区(县)税务部门确认纳税人信息后,应当于3个工作日内通过短信或电话通知企业到税务部门办理有关涉税事项,采集涉税基础信息,并办理税(费)种认定相关手续。
  (二)变更登记。2015年10月1日前设立的企业申请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除提交法定材料外,还须缴回原发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由工商部门统一收缴并存入企业档案,重新核发嵌入企业原9位组织机构代码的“一照一码”营业执照。企业未申领组织机构代码证的,按照统一编码规则赋码发照。原证照遗失的,企业应当登报声明作废,并提交刊登遗失公告的报纸报样原件。
  在税务管理过程中,企业生产经营地、财务负责人、核算方式等信息发生变化的,由企业直接向税务部门申报变更。企业住所或者经营范围变更导致主管税务机关变化的,应当及时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相关事宜,主管税务机关在规定时限内为企业办理清税等相关事项。企业住所变更涉及跨省(市)、区(县)迁移的,还应当向工商部门提交《清税证明》。
  (三)注销登记。已实行“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模式的企业申请注销登记,须先向国税、地税主管机关申报清税。税务机关应当依法受理,限时办结,并向申请人出具《清税证明》(见附件2)。企业凭《清税证明》和其他依法应提交的材料向工商部门申办注销登记。
  过渡期内未换发“一照一码”营业执照的企业申请注销,仍按照原规定办理。
  (四)换发营业执照。过渡期内,企业工商登记事项未发生变更,仅需换发“一照一码”营业执照的,填写《换照申请表》(见附件3),证照缴回及统一代码赋码按企业变更登记的有关要求办理。
  三、数据交换与信息共享
  (一)交换平台。“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数据交换与共享通过市政府网上行政审批平台(以下简称“网审平台”)完成。鉴于目前网审平台的运行尚不稳定,为确保在10月1日实现数据实时交换,在网审平台功能完善前暂通过市政府电子政务网进行数据交换。
  (二)数据交换。企业设立、变更、注销、换照等有关登记信息由市工商局统一归集并实时完整地共享至网审平台或电子政务网(以下统称“数据交换平台”),交换给市质监局、市国税局和市地税局(数据交换共享指标按国家统一信息化技术方案执行,可根据部门管理需要作适当调整,详见附件4)。
  质监部门通过数据交换平台获取企业赋码信息,凭统一代码确认企业主体唯一性,并会同工商部门建立统一代码重错码核查机制,对赋码重复和错误的,回传给工商部门,由工商部门重新赋码。质监部门将组织机构代码存量数据库共享给工商部门,以便在办理企业变更登记时进行核验。
  税务部门通过数据交换平台获取企业登记信息,确认纳税人信息后,将主管税务机关全称即时共享至数据交换平台,工商部门通过数据交换平台获取主管税务机关信息,并建立与企业登记信息的关联关系。
  税务部门办理完结生产经营地、财务负责人、核算方式等事项变更和出具清税证明后,即时将变更信息、清税信息共享至数据交换平台,工商部门通过数据交换平台获取并更新相关变更信息、清税信息,并建立与企业登记信息的关联关系。
  (三)档案管理。登记申请纸质档案材料由工商部门负责保管,材料扫描后上传至数据交换平台,供各部门共享查阅。税务部门直接下载扫描档案存入纳税人信息档案。电子登记档案与纸质登记档案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四、工作要求
  (一)强化协同配合。由工商部门牵头,会同相关部门建立推进“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工作长效机制,定期召开部门联席会议,及时通报改革进展情况,研究解决改革推进过程中的重大问题,制定具体工作措施。工商、质监、税务部门要密切配合,抽调业务、技术人员进行集中办公,共同解决改革中遇到的难点问题,确保改革前后各项工作顺利衔接,有序推进。
  (二)优化审批服务。制定简明易懂的“三证合一”登记办事指南,明确企业设立(开业)、变更、注销登记等各个环节的操作流程,通过网站、办事窗口等多种途径公示办事指南、文书表格等。企业办理相关手续时,各级工商、质监、税务部门要积极履行告知义务,增设咨询窗口及导办人员,做好政策宣传和解释引导工作。
  (三)加强人员培训。工商、税务部门应积极配合协作,及时对窗口人员开展“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综合业务操作、登记材料提交、工作流程运转等培训,切实提高工作人员业务水平。
  (四)加大宣传力度。加强对改革的宣传工作,利用各种媒体做好“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宣传和政策解读,及时解答和回应社会关注问题,在全社会形成理解改革、关心改革、支持改革的良好氛围。
  (五)清理制度规范。工商、质监、税务部门应当对“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涉及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进行全面清理,并在法制办的督促配合下,在法定职责内做好相关规定的修订和完善工作。
  (六)强化技术保障。工商、质监、税务部门要加快建设完善网络系统,做好网络对接和数据备份工作,保障数据交换的及时性、完整性、准确性。制定信息传输应急预案,采取备用网络传输、拷盘传输等多种方式,确保在数据交换平台出现异常情况时相关信息的即时交换共享。
  附件:
  1.区(县)登记机关行政区划代码表
  2. 清税证明
  3. 换发“一照一码”营业执照申请表
  4. 数据交换共享指标项
  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重庆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
  重庆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重庆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2015年9月21日

相关附件:
1.区(县)登记机关行政区划代码表.doc    
2. 清税证明.doc    
3. 换发“一照一码”营业执照申请表.doc    
4. 数据交换共享指标项.doc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甘肃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甘肃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甘肃省 甘工商发[2015] 2015/9/29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工商局等五部门加快推进 皖政办[2016]43 2016/8/15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落实“三证合一” 皖国税发[2015] 2015/10/1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沈阳市实行企业“三证合一 沈政办发[2014] 2014/10/22
河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河南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河南省 豫工商[2015]5号 2015/10/1
关于贯彻落实《质检总局关于贯彻落实 “三证合一、一照一 组代管中发[201 2015/10/1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五证合一、一照一 黑政办发[2016] 2016/9/7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新设立“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纳税人税 2015/10/9
青海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转发关于做好“三证合一”有关 2015/9/15
关于报送“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工作简报的 2015/9/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