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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云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做好企业公示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云工商外字[2014]8号
发文部门: 云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发文时间: 2014-9-17
实施时间: 2014-9-17
法规类型: 信息公示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云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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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由国务院发布,将于2014年10月1日起实施。国家工商总局颁布的《企业公示信息抽查暂行办法》、《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等5部规章,也将同日实施。根据国家工商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工商外企字[2014]166号)的文件要求,为进一步确保《条例》和规章的顺利实施,现就我省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深刻认识贯彻落实《条例》的重大意义。《条例》和5部规章的颁布实施,将进一步强化企业责任,提高政府监管效能,促进社会诚信体系建设,意义重大。《条例》规定的企业信息公示制度、企业公示信息抽查制度、经营异常名录制度、严重违法企业名单制度、企业信用联动惩戒制度等,从法律上规范和固定了“宽进严管”的事后监管制度,是进一步深入推进工商登记制度改革的重中之重。
  同时,《条例》为全社会对企业信用状况进行评价和监督提供了制度保障,对加快社会诚信体系建议具有积极作用。通过行政法规构建统一的企业信息公示体系,明确企业信息公示范围,实现信息资源的共享,使社会公众和政府管理部门、行业组织都能够方便、及时、全面地了解企业信息,能够有效扩大社会监督,强化企业信用约束,促进企业诚信自律。同时带动企业信息公示、公示信息抽查、经营异常名录、严重违法企业名单等一系列新制度的实施,这既是对工商部门履职能力的重大考验,也为工商部门优质高效服务各类市场主体加快发展提供了良好机遇,更对工商部门依法行政水平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二、明确机构,确保改革举措落实到位。各州、市工商局应根据本局的实际情况,尽快明确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的牵头机构,负责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备案信息公示、企业公示信息、企业年度报告、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企业名录等管理工作,确保改革举措落实到位,确保2013年度年检改年报工作顺利进行。请各州、市工商局将本级及辖区内各县(区)级工商局牵头机构及主要负责人员名单于10月15日前报省局外资处。
  三、组织好企业信息公示的宣传培训工作。各州、市工商局要结合深入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要求,加大宣传力度,创新宣传方式,努力做到“工商干部人人熟悉主要内容,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农民专业合作社个个知晓主要做法”,确保宣传工作取得明显实效。并把宣传工作作为“一把手”工程,坚持一把手亲自抓,分管领导负责抓,明确专人具体抓,形成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工作机制,树立“全局一盘棋”的思想,加强各层级之间宣传工作的协作力度,形成“横到边、纵到底”的大宣传格局,以此推动我省企业信息公示工作扎实开展。
  各州、市工商局要建立有效的培训工作机制。通过培训使登记注册、企业监管、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系统维护的干部能够熟悉企业公示信息的流程及要求,能够回答企业在公示中遇到的问题并能指导企业完成相关操作;工商系统干部要领会《条例》的基本精神,能够解答企业提出的一般问题;企业能够深入了解《条例》规定的各项制度,能够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报送企业信息。
  四、建立部门协作。各州、市工商局要按照《条例》的要求,加强与有关行政部门的沟通和协作,建立和完善信息共享机制。
  五、加强《条例》实施的组织领导。各州、市工商局要站在加快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建立健全社会诚信制度的高度上,加强组织领导,把贯彻实施《条例》作为当前工作的首要任务。省局每年将对各州、市企业年度报告、公示信息抽查、数据质量建设等企业信息公示工作的开展情况进行检查,建立定期通报及考核机制,确保贯彻《条例》的各项工作有序开展。
  各州、市工商局要把在执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汇总上报省局。
  联系人:孙凌杰   电话:18987168651
  王  娜          电话:0871-64566609
  电子邮箱:4504908@(外网)
  ynsgsjwzc@ynaic.gov.cn(内网)
  云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4年9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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