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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成都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全面实施“三证合一”的公告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成都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发文时间: 2015-9-22
实施时间: 2015-9-25
法规类型: 登记注册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成都
阅读人次: 2283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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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意见》(国办发[2015]50号)、《成都市“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成办发[2015]35号)精神,成都市工商系统将于9月25日全面实施“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成都市工商系统“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于2015年9月25日全面实施。2015年9月24日全市工商业务系统将进行业务软件升级,各级工商窗口将按新的申请文书表格和材料规范接收材料(预审),25日新系统开通后再统一办理。
  二、成都市企业换照过渡期为2015年9月25日-2017年12月31日,企业应当于2017年12月31日前,完成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新营业执照的换发工作。过渡期结束后,旧营业执照一律作废。
  三、2018年1月1日起,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平台停止公示企业原注册号,一律改为公示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四、为方便申请人,成都市工商局已将有关申请文书规范和提交材料规范公示到成都市工商管理局门户网站上,企业自行查询和下载。(网站地址:http://www.cdgs.gov.cn/)
  五、企业在办理变更(备案)登记或申请换发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时,工商部门将收缴其原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遗失的,申请人应当提交刊登遗失公告的报纸报样。
  六、自9月25日起,已换发“三证合一、一照一码”营业执照的企业申请办理注销登记,应向工商部门提交税务机关出具的《清税证明》。
  特此公告
  成都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5年9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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