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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厦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厦门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厦门市国家税务局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实行“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的公告
发文文号: 厦市监公告[2015]1号
发文部门: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 厦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厦门市国家税务局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15-9-29
实施时间: 2015-10-1
法规类型: 登记注册管理 税务登记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厦门
阅读人次: 4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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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工商局等部门关于深化“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工作意见的通知》(闽政办[2015]130号),福建省将进一步深化“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实施“一照一码”登记模式。现就改革实施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改革的主要内容:将企业登记时分别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工商营业执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核发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部门核发税务登记证,改为一次申请,通过“一窗受理、互联互通、信息共享”,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企业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不再发放。企业原需要使用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办理相关事务的,一律改为使用记载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办理。
  二、改革实施的时间和适用范围:自2015年10月1日起,全市各类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分支机构(以下统称企业)全面实施“一照一码”登记模式,个体工商户暂不实施此项改革。
  三、企业设立:从2015年10月1日起,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登记机关)在办理企业设立登记时,核发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并在全国及我市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企业无须再到质监部门、税务部门办理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
  四、企业变更和换照:已登记企业(包括已试点“一照三号”登记制度改革的企业)在办理变更登记或申请换照时,应当向登记机关交回原发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没有领取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的,应提交未办理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的申明。企业换发“一照一码”营业执照后,原发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自然失效。
  2015年10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为改革过渡期。在过渡期内,未换发的证照可继续使用;过渡期结束后,一律使用加载统一代码的营业执照办理相关业务,未换发的证照不再有效。
  五、企业注销:自10月1日起,已经领取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的企业办理注销,应当提交税务部门出具的清税证明。2016年12月31日前尚未领取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的企业申请注销,按照原规定办理。
  企业办理相关登记所需登记申请文书规范和提交材料规范,可登录“厦门市商事主体登记及信用信息公示平台”(www.xiamencredit.gov.cn)下载,也可在各级登记机关窗口免费领取。企业申请办理设立、变更和注销登记及换照业务均无须缴纳任何费用。
  特此公告。
  厦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厦门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厦门市国家税务局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
  2015年9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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