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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吉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禁塑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吉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发文时间: 2015-7-17
实施时间: 2015-7-17
法规类型: 市场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吉林
阅读人次: 13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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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州、长白山工商局,梅河口、公主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各县(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城区工商分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禁塑令”,严厉打击销售和提供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袋、塑料餐具行为,全面推进全省系统禁塑工作,现就进一步加强禁塑工作通知如下:
  一、精心组织,落实责任
  “禁塑令”实施以来,全省各级工商(市场监督管理)机关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精心组织开展市场检查,省内大型商场(超市)基本实现了产品替换,取得了明显成效。但近期出现了部分县(区)监管缺位、不可降解塑料制品回流、部分地区尚未开展质量抽检、市场中出现假冒产品等问题。全省各级工商(市场监督管理)机关要站在维护我省绿色发展、创新发展的大局,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落实属地管理原则,分片划段,明确专人,强化执法,巩固和扩大前期工作成果,深入推进禁塑工作。
  二、强化措施,务求实效
  各地要在前期专项检查的基础上,在市场检查中按照处罚一批、曝光一批、警告一批、督导一批的“四个一批”处理方式,强化工作措施,严厉打击假冒伪劣塑料制品。
  (一)突出检查重点。各地要集中力量,以商场、超市、集贸市场为重点区域,以塑料制品批发零售者、宾馆、餐厅、水果蔬菜店、食杂店、冷饮店、干洗店、药店等为重点对象,严厉打击销售和提供不可降解塑料制品行为。
  (二)建立监管台帐。要以县(区)局为单位,对辖区内大型商场(超市)、集贸市场、批发塑料制品经营者和较大规模的食杂店落实监管责任人,建立监管台帐,详细记录检查频次、内容、时间和抽检情况,防止不可降解塑料袋、塑料餐具流入市场。
  (三)开展质量抽检。各地要按照《聚乳酸制品通用技术要求》(DB22/T/2106-2014)的标准,认真落实吉工商消字[2015]12号文件确定的年度塑料袋抽检工作任务,对拒不执行“禁塑令”、投诉举报较多、监督检查中发现问题比较集中、被媒体曝光、屡查屡犯的地区和经营者,以及根据查办案件、有关部门通报情况的流通领域塑料袋、塑料餐具依法实施抽检,特别是对大型商场(超市)、集贸市场,抽检率要达到100%。
  (四)严格案件查办。根据抽检结果,属地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要强化案件查办工作,依据“禁塑令”的规定对不合格商品经营者予以责令改正、警告、罚款等处理,并追查不合格塑料制品来源,震慑不法分子,整顿和规范市场经营秩序。
  三、加强督导,上报信息
  各市州局要加强对辖区监管工作的督查指导,认真研究制定落实“禁塑令”的工作措施,明确工作目标、工作任务和工作责任,确保禁塑工作落实到位。要建立禁塑监管周报告制度,加强信息报送工作。各县(市)局要将检查情况上报市州局,由各市(州)局汇总后,每周一将上周检查情况上报省局,遇有紧急情况随时上报。省局将采取不发通知、不听汇报,直奔基层、直插现场的方式进行不定期督查,对发现的问题将予以通报。
  请各地于7月31日前将每个大型商场(超市)、集贸市场的监管责任落实情况汇总,以市州局为单位报省局。
  联系人:温德辉,联系电话:0431-85279038
  附件:禁塑监管台帐(参考式样)
  吉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5年7月17日
  附件
  禁塑监管台帐

经营者名称

检查内容

存在问题

检查时间

 属地分局(所)

及责任人

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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