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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安徽省商务厅省旅游局省工同局转发商务部旅游局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关于开展旅游纪念品市场专项整治的通知
发文文号: 皖商秩[2015]102号
发文部门: 安徽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安徽省商务厅
发文时间: 2015-9-25
实施时间: 2015-9-25
法规类型: 市场管理
所属行业: 旅游业
所属区域: 安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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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及省直管县商务局、旅游局(委)、工商局(市场监督管理局)、质监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现将《商务部旅游局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关于开展旅游纪念品市场专项整治的通知》(商秩函﹝2015﹞468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贯彻意见,请一并抓紧落实。
  一、建立协调机制,加强组织领导。省级层面已建立开展旅游纪念品市场专项整治工作协调机制(见附件)。各市、省直管县亦要参照迅速建立工作协调机制,加强对专项整治工作的组织领导,紧扣通知中确立的五项工作内容,找准整治重点,把握关键环节,明确工作安排,扎实开展整治。
  二、细化职责分工,合力推进落实。结合我省实际,各市、省直管县商务局负责牵头建立工作协调机制以及专项整治的组织协调,及时汇总报告专项整治情况;工商(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流通环节的监督检查,对旅游纪念品的质量进行抽查,依法查处销售假冒伪劣旅游纪念品等行为;质监部门负责查处旅游纪念品生产加工环节质量违法及生产流通环节的计量违法行为,组织对生产旅游纪念品的企业进行抽查;旅游部门负责依法查处旅游市场中反映突出的强迫购物等违法违规行为,及时对投诉反映的问题进行核查处理。各地有关部门要做到分工不分家,形成监管合力,加强信息沟通与共享,将专项整治与日常监管相结合,健全联动监管执法机制,加大查处力度,共同推进工作。
  省商务厅、省旅游局、省工商局、省质监局将派出联合检查组对各市、省直管县开展专项整治情况进行抽查,亦请各市、省直管县做好迎接国家层面的抽查准备工作。
  三、加大宣传引导,形成社会共治。各地有关部门一要充分发挥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传播作用,加大舆论宣传力度,及时宣传报道专项整治期间的好做法和遵纪守法经营旅游纪念品的典型企业,对违法违规企业要依法查处、取缔、曝光,并将其列入“黑”名单,形成有力震慑。二要善于发现并及时报送开展旅游纪念品专项整治的好做法、好经验,以便在全省推广。三要增强社会监督意识,主动公布投诉受理电话(商务部门:12312;旅游部门:12301;工商部门:12315;质监部门:12365),倾听游客诉求,及时依法依规办理,切实维护游客权益。
  四、把握工作节点,及时报送总结。各地有关部门要克服时间紧、任务重、要求高等客观因素,把握节点,统筹安排,扎实推进专项整治工作。专项整治结束后,商务部门要及时汇总有关部门提供的工作情况及相关数据,在11月6日前将总结材料、《旅游纪念品市场专项整治工作统计表》及其电子版报省商务厅(市场秩序处)。
  联系人:
  省商务厅:徐为国0551—6354018613605690976
  邮箱:xuwg@ahbofcom.gov.cn
  省旅游局:张振舟0551---6299912818955173728
  邮箱:183577479@
  省工商局:陈国梁0551—6467503913905692825
  邮箱:4675103@
  省质监局:丁必文0551--6335603213305695646
  邮箱:ahjczd@
  附件1:商务部旅游局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关于开展旅游纪念品市场专项整治的通知
  附件2:安徽省开展旅游纪念品市场专项整治工作协调机制
  安徽省开展旅游纪念品市场专项整治工作协调机制
  为落实《商务部旅游局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关于开展旅游纪念品市场专项整治的通知》(商秩函﹝2015﹞468号)要求,扎实开展我省旅游纪念品市场秩序专项整治工作,经研究决定,成立安徽省开展旅游纪念品市场专项整治工作协调机制。
  一、协调机制主要职责
  贯彻国家层面有关开展旅游纪念品市场专项整治工作部署;组织开展我省旅游纪念品市场专项整治工作;统筹处置专项整治期间有关事宜;推动专项整治工作落实并取得成效;探索旅游纪念品市场专项整治工作长效机制。
  根据国家要求,省商务厅负责牵头召集有关部门研讨专项整治相关事宜。
  二、协调机制组成部门领导
  省商务厅 张光建 党组成员、巡视员
  省旅游局 陈雷 党组成员、副局长
  省工商局 闵义山 党组成员、副局长
  省质监局 梅德林 党组成员、副局长
  三、部门具体承办处室
  省商务厅市场秩序处
  省旅游局规划发展处
  省工商局市场规范管理处
  省质监局稽查总队
  四、部门具体联系人
  省商务厅 徐为国
  省旅游局 张振舟
  省工商局 陈国梁
  省质监局 丁必文
相关附件:
关于开展旅游纪念品市场专项整治的通知(附件1,商务部).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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