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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大连市物价局关于确定我市电动汽车充换电服务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发文文号: 大价发[2015]55号
发文部门: 大连市物价局
发文时间: 2015-7-22
实施时间: 2015-8-1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大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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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市县、先导区物价局(发展和改革局),各充换电设施经营企业:
  根据《辽宁省物价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电动汽车用电价格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辽价发[2014]64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经与有关部门共同研究,确定我市电动汽车充换电服务费收费标准(试行),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充换电设施经营企业可向电动汽车用户收取电费及充换电服务费两项费用。
  二、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用电实行扶持性价格政策,具体价格按照国家发改价格[2014]1668号规定的电价政策执行。
  三、电动汽车充电服务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电动汽车充电服务费按充电电度收取,最高收费标准为:电动公交车充电服务费每千瓦时不超过0.40元,其中谷时(22:00-次日5:00)电动公交车充电服务费可上浮25%即每千瓦时不超过0.50元;其他各类电动汽车充电服务费每千瓦时不超过0.65元。
  四、电动汽车换电服务费暂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具体收费标准由供、用双方协商确定,待形成规模经营后,再确定管理方式及收费标准。
  五、充换电设施经营企业应在收费场所醒目位置公示服务内容、电价和充换电服务费标准等,主动接受社会的监督。
  六、本通知自2015年8月1日起试行,试行期为一年,试行期满前两个月,充换电设施经营企业应将电动汽车用电量、电费、充换电服务费等收支情况和经营成本上报市物价局,以便重新核定收费标准。
  附:辽宁省物价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电动汽车用电价格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辽价发[2014]64号)
  大连市物价局
  2015年7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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