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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大连市物价局大连国土资源和房屋局关于降低房地产档案查询费的通知
发文文号: 大价发[2015]1号
发文部门: 大连市物价局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15-1-4
实施时间: 2015-1-10
法规类型: 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大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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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市、县物价局(发展改革局),国土资源和房屋局,各先导区价格主管部门、国土资源和房屋部门:
  为进一步减轻企业和社会负担,规范我市房地产档案查询收费行为,经研究,决定降低房地产档案电子登记簿查询费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房地产档案查询收费标准为:按纸质档案100元/件,电子登记薄查询由50元/件调整到20元/件。
  二、房地产档案查询收费属经营服务性收费,应遵循自愿的原则,收费对象限于存量房转让,严禁超范围收费,收费单位须向档案查询者出具房产档案证明或电子登记薄记载证明后方可收费。
  三、公、检、法及纪委、监察等部门因公查询房地产档案及低保户免收房地产档案查询费。
  四、收费单位收到此文后,应到价格主管部门办理变更《收费许可证》,并按照规定,在收费场所显著位置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范围、举报投诉电话等内容,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和价格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严禁收费单位利用管理职能强制服务并收费。
  五、各区、市、县、先导区房地产档案查询收费标准参照本规定执行。
  六、本通知有效期自2015年1月10日至2016年6月30日。届时如需继续收费,由收费单位在到期前二个月按规定程序重新申报。在2015年1月9日前,我市房地产档案查询费收费标准仍按大价发[2012]25号文件执行。
  大连市物价局
  大连国土资源和房屋局
  2015年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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