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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部分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政府性基金项目的通知
发文文号: 哈政办综[2014]33号
发文部门: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时间: 2014-8-28
实施时间: 2014-8-28
法规类型: 政府性资金|基金管理 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哈尔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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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暂停征收防洪保安费的通知》(黑政发〔2014〕8号)和《黑龙江省人政府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部分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政府性基金项目的通知》(黑政办发〔2014〕38号)精神,加快改善经济发展环境,切实减轻企业负担,经市政府同意,决定清理规范我市部分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政府性基金项目,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14年6月1起,我市暂停征收防洪保安费;自2014年8月1日起,我市取消、停征、合并和转经营一批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政府性基金项目,降低部分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收费标准(详见附件)。
  二、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项目取消、停征和降低收费标准后,有关执收部门、单位依法履行管理职能所需相关经费,由同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其中,行政机关和财政补助事业单位的经费支出,通过部门预算予以安排;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的经费支出,通过安排其上级主管部门项目支出予以解决。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上述要求,妥善安排有关部门、单位预算,确保其工作正常开展。
  三、行政事业性收费转经营服务性收费后,有关部门和单位在收费时使用税务发票,其收费收入不再缴入同级国库,纳入单位财务统一核算。
  四、执收部门和单位在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取消、停征、转经营和降低标准后,按规定到原核发《收费许可证》的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注销、变更手续,并到原核发财政票据的财政部门办理票据缴销手续。
  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消、停征前的欠缴收费不予减免。各执收部门、单位要摸清欠缴收费底数,强化措施,加大清欠力度,年底前,按照财政部门规定渠道及时将欠缴收费全额上缴国库。
  六、各区县(市)政府、各执收部门和单位要严格执行本通知规定,对公布取消、停征和降低标准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项目,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或拒绝执行,不得以其他名目或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方式变相收取。各级财政、价格主管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本通知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违反本通知要求的,按有关规定给予处罚,并严肃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附件:取消停征合并转经营和减低收费标准的行政事业收费
  项目和政府性基金项目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8月28日
  取消停征合并转经营和降低收费标准的
  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政府性基金项目
  一、取消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一)城管部门
  环境卫生费
  二、停征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一)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组织机构代码证书收费
  (二)人防部门
  人防工程义务工费
  (三)食品药品监管部门
  GSP认证费
  (四)水务部门
  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
  (五)国土资源部门
  土地登记费
  (六)城乡建设部门
  城市路桥车辆通行费(征收期限截止到2014年12月31日)
  三、停征的政府性基金项目
  (一)物价监管部门
  价格调节基金
  (二)国土资源部门
  新菜田开发建设基金
  (三)水务部门
  防洪保安费
  四、合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将公安消防部门收取的城镇公共消防设施建设费合并到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中统一收取。
  五、转经营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一)仲裁委
  仲裁收费
  六、降低收费标准的项目
  (一)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1.降低现行部分计量检定项目收费标准。
  (1)降低现场计量检定收费标准。计量检定项目中检定场所既有实验室又有现场的,实施现场检定的收费标准按规定标准的70%收取。
  (2)降低定量包装产(商)品净含量检定(ZY-53-899)收费标准。对检定场所为现场的,收费由1000元/批次降为500元/批次。
  (3)降低压力表计量检定收费标准。将L-178-416至L-184-422等5项压力表计量检定收费标准分别下调20%。
  (4)降低电子秤计量检定收费标准,平均降低20%。
  (5)降低电子汽车衡计量检定收费标准。
  2.降低现行特种设备定期检验项目中的锅炉定期检验收费标准,平均降低10%。
  (二)环保部门
  降低环境监测服务收费中评估部分收费标准。
  (1)监测现行评估方案编制收费。由按实际发生的样品采集和现场测试、样品处理和分析测试费用之和的15%收取,调整为按10%收取。
  (2)监测评估报告编制收费。由按实际发生的样品采集和现场测试、样品处理和分析测试费用之和的25%收取,调整为按15%收取。
  (三)安全监管部门
  降低现行安全生产及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收费标准。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费标准由每人每课时6元调整为每人每课时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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