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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哈尔滨市实行企业四证合一登记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文文号: 哈政办综[2015]9号
发文部门: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时间: 2015-4-10
实施时间: 2015-4-10
法规类型: 登记注册管理 税务登记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哈尔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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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中直省属在哈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哈尔滨市实行企业“四证合一”登记制度实施方案》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4月10日
  哈尔滨市实行企业“四证合一”登记制度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20号)和《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行企业“四证合一”登记制度的实施意见》(黑政办发〔2015〕17号)精神,切实做好我市实行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和社会保险登记证“四证合一”(以下简称企业“四证合一”)登记制度工作,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国务院决策部署,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按照建立面向市场主体的部门协同办理政务事项的工作机制、提高政务服务综合效能的要求,探索实行企业“四证合一”登记制度,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激发社会投资创业活力,服务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二、工作目标
  围绕深化商事制度改革,通过实行企业“四证合一”登记制度,简化登记程序,优化审批流程,共享登记信息,缩短登记时限,提高市场准入便利化水平,促进市场主体加快发展。
  三、基本原则
  (一)依法办理。依据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改革和发展的要求,既方便登记注册,又有利于规范管理,实现多部门的业务协同。
  (二)便捷高效。按照条件适当、程序简便的要求,创新服务方式,提高登记效率,方便申请人办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和社会保险登记。
  (三)问题导向。对推行企业“四证合一”登记制度过程中有关制度、审批流程、提交材料互相掣肘的问题,坚持同步改革,完善配套制度、简化登记材料、优化审批流程。
  (四)集约集成。按照加快信息化建设的要求,整合优化资源,统一建设平台,降低成本,注重质量,夯实基础,强化支撑。
  (五)统筹推进。将实行企业“四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与建立健全行政服务中心和集中办理行政审批、推进地方政府“一站式”服务、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等工作统筹起来,强化政府统一领导和部门协同动作,提高政务服务综合效能。
  四、改革内容
  (一)实行企业“四证合一”登记制度。对我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以下统称企业),不含个体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外国及港澳台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按照“一表申请、一口受理、信息共享、联动审批、一证四号”模式,将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及社会保险登记分别受理、分别审批、分别发证照,改为一表申请、统一受理、信息互认、联动审批、限时办结,统一发放记载有企业注册登记号、组织机构代码、纳税人识别号、社会保险登记号的营业执照。该营业执照同时具有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社会保险登记证的法律效力,申请人也可根据实际需要,再申请领取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及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二)优化登记环节,实现信息共享。企业“四证合一”登记实行一表申请,申请人只需填写一张包含注册登记、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社会保险登记相关内容的申请表。市场监管、国税、地税、社保部门不再要求申请人重复提交相同的登记申请材料及重复填写相同的登记表格事项;经企业登记综合窗口审查的申请材料和登记事项,其他部门不再重复审核,原件由市场监管部门保存,档案影像共享给其他部门。按照国务院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要求,不再要求申请人向国税、地税部门提交验资报告或评估报告。
  (三)改革证照有效期限和年检制度。实行“四证合一”登记制度的企业,不再实行组织机构代码证年检制度、社会保险登记证定期验证和换证制度。
  (四)实行集中审批,推进登记全程电子化。立足市和区、县(市)行政服务中心,建设全市统一的企业“四证合一”登记平台,兼顾网上办理,逐步推进电子认证,提高电子政务服务水平。
  五、实施步骤
  (一)动员部署阶段(2015年3月15日至3月25日)。召开全市商事登记制度改革动员会议,部署“四证合一”工作,明确工作任务、职责及要求。
  (二)筹备准备阶段(2015年3月26日至4月24日)。分两个层级实施。一是市级和各区行政服务中心,现已实施新的企业设立“一表制”,主要是在已实施的基础上增加社保登记功能,并实行“四证合一”,到4月15日前具备实施“四证合一”的能力。二是各县(市)行政服务中心,因尚未实施新的企业设立“一表制”,要从基础工作做起,实行“四证合一”,到4月25日前具备实施“四证合一”的能力。
  1.将政务外网连接至各级行政服务中心。此项工作由市政府办公厅牵头,各区县(市)政府负责落实。区级行政服务中心务于3月末前连通;县(市)级行政服务中心务于4月15日前连通。
  2.将各相关互联网、专网(市场监管、国税、地税及社保)连接至各级行政服务中心。此项工作由各区县(市)政府负责,市直相关部门配合。区级行政服务中心务于4月5日前连通;县(市)级行政服务中心务于4月15日前连通。
  3.区、县(市)行政服务中心具备相应的硬件条件。此项工作由各区县(市)政府负责落实。区级行政服务中心务于4月5日前配齐;县(市)级行政服务中心务于4月15日前配齐。
  4.软件开发及部署调试。此项工作由软件开发公司负责,于3月末前完成开发,4月15日前完成软件部署调试。
  5.操作培训工作。此项工作由市行政服务中心负责,组织软件开发公司进行培训。区级行政服务中心务于4月15日前完成,县(市)级行政服务中心务于4月25日前完成。
  (三)全市推广阶段(2015年4月25日起)。在全市范围内全面推广实施“四证合一”的登记模式(市级和各区行政服务中心自4月27日起正式运行,各县(市)行政服务中心自4月30日起正式运行),通过应用“四证合一”注册登记网上审批系统软件,实现一口受理、一表录入、多部门网上数据共享、同步联动审批,一口统一发放记载有企业注册登记号、组织机构代码、纳税人识别号及社会保险登记号的营业执照。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区、县(市)政府、市直各有关部门要深刻认识实行“四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重大意义,认真落实各项工作任务和要求。各区、县(市)政府要按照市政府确定的时间表、路线图,建立相应的领导机构,制定具体方案,明确部门任务分工,加强统筹协调,全面完成企业“四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工作。
  (二)完善制度措施。制定《哈尔滨市企业“四证合一”登记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统一全市企业“四证合一”登记流程、工作规范、办事指南等配套办法措施。各级政府部门和商业银行在办理涉企相关手续时,对企业提交标注组织机构代码、纳税人识别号、社会保险登记号的营业执照,应当予以认可。
  (三)强化技术支撑。市工信委、市行政服务中心会同软件公司负责企业“四证合一”登记平台的系统建设和功能开发。各区、县(市)政府负责综合业务平台网络运行环境、计算机、扫描仪等技术保障。
  (四)加强督促检查。各区、县(市)政府要对企业“四证合一”工作落实情况进行跟踪督查。市市场监管局、国税局、地税局、社保局及行政服务中心要加强对本系统落实情况的跟踪了解和督促检查,确保各项任务和措施落实到位、取得成效。对实施改革工作协调配合不力、造成工作脱节、延误审批进程的,除进行通报外,还将依法依规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五)注重宣传引导。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充分利用各类媒体做好企业“四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政策的宣传解读,及时解答和回应社会关注,在全社会形成理解改革、关心改革、支持改革的良好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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