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税费法规 > 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 收费取消项目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做好取消部分水运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有关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 桂财综[2015]54号
发文部门: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
发文时间: 2015-9-8
实施时间: 2015-10-1
法规类型: 收费取消项目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广西
阅读人次: 3695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市、县财政局、物价局,交通运输厅:
  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取消有关水运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财税[2015]92号,附后)有关要求,现就做好取消有关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相关工作事项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自2015年10月1日起,在全区范围取消船舶港务费、特种船舶和水上水下工程护航费、船舶临时登记费、船舶烟囱标志或公司旗注册费、船舶更名或船籍港变更费、船舶国籍证书费、废钢船登记费等7项行政事业性收费。
  二、各市县和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本通知规定,对公布取消的收费项目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或者拒绝执行,不得以其他名目或者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方式变相继续收费。各级执收单位要严格按照通知要求办理相关手续,并将减收增支情况报送同级财政部门。各市财政局、物价局要加强监督检查,并将本地区(含县、区)清理取消情况以及减收增支情况报送财政厅、自治区物价局。
  三、取消有关水运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后的相关经费保障、票据缴销、清欠收入等按照财税[2015]92号文件规定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
  2015年9月8日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海南省物价局关于做好2011年度行政事业性收费年审和统计 琼价费管[2012] 2012/1/29
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 湘财综[2005]35 2005/7/9
湖南省物价局关于印发《国家和省已取消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湘价费[2009]17 2009/12/24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财政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财 京发改[2013]75 2013/1/1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取消 津政办发[2014] 2014/2/1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核销广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工本费收 穗国税发[2001] 2001/9/26
上海市物价局、财政局关于重新明确本市工商局系统行政事 沪价费[2003]40 2003/7/1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转发财政部 国家 京财综[2019]11 2019/7/1
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宁夏回族 宁财[税]发[199 0001/1/1
广东省物价局关于公布现行省定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的 粤价[2013]306号 2013/12/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