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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青岛市物价局青岛市城市管理局青岛市财政局青岛市民政局关于青岛市市内三区建立居民用水阶梯价格制度和调整居民用水价格的通知
发文文号: 青价格[2015]36号
发文部门: 青岛市财政局 青岛市民政局 青岛市物价局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实施时间: 2015-9-1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青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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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青岛海润自来水集团有限公司:
  按照省物价局、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贯彻落实发改价格[2013]2676号文件加快建立完善城镇居民用水阶梯价格制度的通知》的要求,为充分发挥价格机制调节作用,引导居民节约用水,促进水资源可持续利用。经市政府批准,决定建立我市市内三区居民用水阶梯价格制度并同步对居民用水价格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建立居民用水阶梯价格制度,适当调整居民用水价格
  建立居民用水阶梯价格制度,同时调整居民用水价格。居民用户综合水价由现行每立方米2.50元调整为按三档分阶梯计价,其中污水处理费由现行每立方米0.70元调整为1.00元。
  阶梯水量按年为计价周期,周期之间不累计、不结转。居民第一阶梯户年用水量不超过144立方米(含),综合水价为每立方米3.50元(其中自来水价格2.50元,污水处理费1.00元);第二阶梯户年用水量144-204立方米(含),综合水价为每立方米4.65元(其中自来水价格3.65元,污水处理费1.00元);第三阶梯户年用水量204立方米以上,综合水价为每立方米8.00元(其中自来水价格7.00元,污水处理费1.00元)。
  居民阶梯水量每户按4人口计,超过4人的,每增加1人,年水量基数增加36立方米,具体人数及水量增加的认定程序,由供水企业在制定居民阶梯水价实施细则中予以明确。
  二、实施范围
  居民阶梯水价实施范围为市内三区海润集团管网供水范围内抄表到户的居民用户。原则上以住宅为单位,一个房产证明对应的住宅为一户,没有房产证明的,以供水企业安装的水表为单位。
  三、配套政策
  (一)对市内三区持有《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的城市低保家庭生活用水继续给予补贴,补贴标准由现行54元/年提高到136.8元/年,发放方式按原渠道发放。
  (二)对市内三区执行居民生活用水价格的非居民用户(包括部队、学校、托幼、社会福利场所及社区服务设施中非经营部分等用户),不实行阶梯水价,综合水价为每立方米3.70元(其中自来水价格2.70元,污水处理费1.00元)。
  (三)对市内三区尚未实施一户一表无法实行阶梯式计量水价的居民生活用水,暂不实行阶梯水价,执行第一阶梯水价。阶梯水价实施后,对一年后由于居民用户原因尚未实现一户一表改造的居民用户,综合水价为每立方米3.70元(其中自来水价格2.70元,污水处理费1.00元)。为保障居民用水的公平权益,供水企业要加快居民用水"一户一表"改造进度,为全面推进阶梯水价创造条件。
  (四)供水企业要继续推进居民小区二次供水设施统一建设、维护和管理,加快居民小区二次供水设施的改造移交进度,保障供水安全。供水价格调整后,不再单独收取居民二次供水运行维护费用。
  (五)供排水企业要认真做好水价政策的宣传解释工作,严格落实水价政策,不断提高服务质量和管理水平。对供水企业管网延伸至崂山、城阳区部分区域的价格政策调整实施时间由所在区政府结合本区供水价格改革进度具体确定。
  四、执行时间
  本通知自2015年9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0年8月31日。2015年的阶梯用水量按实际4个月的用水量计算,即:第一阶梯用水量不超过48立方米(含),第二阶梯用水量48-68立方米(含),第三阶梯用水量为68立方米以上。青岛市物价局、青岛市市政公用局、青岛市财政局《关于调整我市城市供水价格的通知》(青价格[2005]57号)、青岛市物价局、青岛市财政局、青岛市市政公用局《关于不同性质用户共同一个水表的水费结算价格等问题的通知》(青价格[2005]112号)文件同时废止。
  附:青岛市市内三区居民用水阶梯价格表
  单位:元/立方米

    项目

 

类  别

自来水价格

污水处理费

综合水价

一档(A≦144m3)

2.50

1.00 

3.50

二档(144<A≦204m3)

3.65

4.65

三档(A>204 m3)

7.00

8.00

执行居民水价的非居民用户

2.70

1.00

3.70

备注:

1、A为居民户年用水量

2、执行居民用水价格的非居民用户范围:部队、学校、托幼、社会福利场所及社区服务设施中非经营部分等用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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