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 税费法规
  • 会计法规
  • 财务法规
  • 税务代理
  • 独立审计
  • 评估估价
  • 内部审计
  • 海外准则
  • 市场监督管理(工商行政管理)
  • 海关
  • 基础法规
  • 金融证券
  • 外汇管理
  • 政府审计
  • 财经相关法律法规
  • 深交所
  • 国资管理
  • 文件废止公告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税费法规 > 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青岛市物价局青岛市财政局青岛市水利局关于调整我市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的通知
发文文号: 青价费[2015]31号
发文部门: 青岛市财政局 青岛市水利局 青岛市物价局
发文时间: 2015-9-1
实施时间: 2015-9-1
法规类型: 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青岛
阅读人次: 3814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区、市物价局,财政局、水利局,黄岛区发改局:
  为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我市水资源,促进节约用水和水资源优化配置,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水利部《关于水资源费征收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3]29号)和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水利厅《关于加快推进水资源费标准调整工作的通知》(鲁价格一发[2014]156号)要求,经请示省物价局同意,现就调整我市水资源费征收标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地表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由现行的0.35元/立方米调整为0.40元/立方米。
  二、地下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由现行的0.80元/立方米调整为1.50元/立方米。
  三、水资源费的征收范围、分成比例等其他事宜,仍按我市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四、本通知自2015年9月1日起执行。《青岛市物价局青岛市财政局 青岛市水利局关于调整我市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的通知》(青价费[2005]58号)同时废止。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湖北省物价局湖北省财政厅湖北省水利厅关于调整水力发电 鄂价环资规[201 2013/12/1
台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调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的通知 台发改价格[201 2016/1/1
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水利厅关于调整水资源费 湘价费[2013]10 2013/10/1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水利厅关于明 浙发改价格函[2 2022/1/1
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物价局上海市水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 沪财预[2008]11 2008/12/25
陕西省物价局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水利厅关于调整自来水水 陕价行发[2012] 2012/3/5
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发展和改革委员江苏省水利厅关于地热 苏财综[2020]83 2020/9/1
陕西省物价局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水利厅关于调整水资源费 陕价行发[2010] 2010/1/1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落实水资源费减征政策的通知 浙发改价格函[2 2022/1/1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水资源费、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和 辽政发[2002]19 2002/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