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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青岛市物价局青岛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关于放开海上旅游和轮渡票价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青价费[2015]34号
发文部门: 青岛市交通运输委员会 青岛市物价局
发文时间:
实施时间: 2015-9-1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青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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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市物价局、交通运输局,各海上旅游经营单位,青岛轮渡有限责任公司:
  为进一步深化价格改革,推进简政放权,完善主要由市场决定价格的机制,根据国家、省有关政策文件精神,决定放开我市海上旅游票价和轮渡客货运价格。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放开我市海上旅游票价。对以旅游观光为目的的各类游船、游艇、水上摩托艇的客运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收费标准由经营者依据经营成本和市场供求状况自主制定。
  二、放开青岛至黄岛航线的客货运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收费标准由经营者依据经营成本和市场供求状况自主制定。
  三、各有关单位应按照《价格法》、《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要求,严格执行明码标价制度,在其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公示服务项目、服务内容、收费标准等内容,自觉接受价格及有关主管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四、本通知从2015年9月1日起执行。此前关于海上旅游、青岛至黄岛轮渡票价的相关政策文件一律废止。具体废止文件目录见附件。
  附件:青岛市海上旅游、轮渡票价相关文件废止目录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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