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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青岛市财政局青岛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青岛市审计局关于规范机关事业单位财会人员入职资质的意见
发文文号: 青财会[2015]26号
发文部门: 青岛市财政局 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青岛市审计局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实施时间:
法规类型: 劳动就业 行政事业单位财务法规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 其他行政法规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青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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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市)财政局、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计局,市直各部门、单位:
  为贯彻落实山东省财政厅、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审计厅《关于规范机关事业单位财会人员入职资质提高财会人员素质的意见》(鲁财会〔2015〕40号)和青岛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机关事业单位财会人员队伍的建设意见》(青厅字〔2010〕37号)的精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现就规范我市机关事业单位(包括党政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单位)财会人员入职资质,提高财会人员素质,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会计工作是经济工作的基础,财会人员队伍是维护市场经济秩序、推动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的重要力量。新形势下,全面深化改革、贯彻实施新《预算法》及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等,对机关事业单位财会人员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加强财会人员入职资质管理、提高财会人员素质,是强化预算约束、规范财经秩序的重要抓手,是全面深化财税体制改革、推动全市财政经济健康发展的重要基础,是当前迫切需要解决的重要任务。
  (一)指导思想。以规范机关事业单位财会人员入职资质为切入点,夯实会计管理基础,加强内部控制,努力建设一支政治坚定、业务精通、坚持原则、廉洁奉公、适应财税改革和经济社会发展的高素质财会人员队伍,为建设经济文化强省奠定财会人才基础。
  (二)基本原则。
  1.坚持与经济社会和财税改革发展相适应的原则。规范财会人员入职资质工作要紧紧围绕中央、省、市深化财税体制改革、加强干部队伍建设的规定要求,为全市经济社会和财政发展提供必要的财会人才支撑。
  2.坚持依法规范、标本兼治原则。依据现行法律法规,严把财会人员入职资质关,建立有进有出的科学管理机制。同时要加强教育培训,促进财会人员能力素质提升。
  3.坚持落实责任、严格问责原则。建立督导检查制度,对违反规定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行政问责,确保财会人员入职资质管理落实到位。
  二、严格入职资质,规范入职程序
  (一)科学设置会计机构和财会岗位。根据《会计法》有关规定,各单位应当根据会计业务的需要明确会计机构,或者在有关机构中设置会计岗位并指定主管人员。
  事业单位和业务主管部门根据需要,经批准可以设置总会计师。凡设置总会计师的,在单位行政领导成员中,不设与总会计师职权重叠的副职。
  各单位应当根据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的规定,结合业务需要科学设置财会工作岗位,做到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体现制衡原则,并认真落实任职回避和轮岗制度。
  (二)严格财会人员入职资质。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还应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较高的政策业务水平、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从事财会工作3年以上经历;总会计师还应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连续3年主管一个单位财会工作的经历。
  (三)规范财会人员入职程序。各单位任用财会人员,必须审核其是否具备会计从业资格,做到持证上岗。对新录用的财会人员应当从具有财务会计相关专业学历、业务熟练的人员中选用。
  设置总会计师和独立设置会计机构的单位,对将拟提拔担任总会计师人员和会计机构负责人的,在提交党委(党组)讨论前,要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先征求纪检监察机构意见,在任命备案前,应当将拟任人选的专业资格证书和其他相关证明材料报财政部门审核确认。因工作急需但本单位没有合适人选的,报经市委组织部同意后从其他单位具备资格条件的人员中选拔。
  各单位每年要对本单位在岗财会人员的任职资质进行检查,对不符合任职条件的,应督促其限期取得资质;对限期内无法取得资质的,应调离财会工作岗位。
  三、明确岗位职责,做到依法行政
  会计机构、会计人员有权对单位制定的预算、财务计划、经济计划、业务计划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会计机构负责人具体负责本单位的财务会计工作。参与本单位重大对外投资、资产处置、资金调度和其他重要经济业务事项的决策和执行的监督;按照《预算法》的要求,认真编制并严格执行部门预算和专项资金预算,及时检查分析财务收支和预算执行情况,不断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检查各项财会制度的执行情况,发现违反财经纪律的,及时予以制止和纠正。
  会计人员应当按照会计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会计工作,保证所提供的会计信息合法、真实、准确、及时、完整。会计人员办理事项应当实事求是、客观公正。会计人员对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会计事项,有权拒绝办理或者按照职权予以纠正。
  四、加大培养力度,全面提升财会人员素质
  (一)制定人才培养计划。财政部门要落实国家和省会计行业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分类制定并实施财会人才培养计划,以高端会计人才培养为引领,统筹推进财会人员初任实训、会计机构负责人和业务骨干能力提升培训、总会计师和高级财会人才轮训等各类培训,着力打造职业道德水准高、业务技能精、职业判断力强的财会人才队伍。
  (二)建立高层次财会人才库。财政部门要结合会计领军、骨干人才培养工程和当地财会人才队伍建设实际,建立高级财会人才、总会计师、会计机构负责人和业务骨干等分类明确、档次衔接的会计人才库,实施财会人才分类储备、动态管理。发挥财会高层次人才的引领作用。
  (三)强化业务技能培训。各单位要结合业务特点和岗位职责,对新入职财会人员进行岗前技能培训,重点以基本知识、基本技能、基本业务为主,时间不少于2周。财政部门要按照分级、分类、分层次原则,组织实施好有关业务培训。对一般在职财会人员以继续教育为主进行培训,侧重知识更新;对总会计师、会计机构负责人和财会工作骨干人员原则上每3年轮训一遍,侧重其履行改革、参与决策及组织管理、分析预测等能力的培养。
  单位要鼓励和支持财会人员参加有关业务培训学习,并为财会人员学习提供时间和经费保障。财政部门对未按规定完成继续教育学时的财会人员,从业资格证书到期时不予换发新版证书。
  (四)加强职业道德建设。单位要加强对财会人员职业精神、道德素质的培养,将职业道德教育作为财会人员日常管理的重要内容;财政部门要将财会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纳入年度继续教育计划,使财会人员能够忠于职守,坚守职业道德,切实增强财会人员的诚信意识、责任意识、自律意识,提高会计信息质量。
  五、完善配套措施,推进单位内部财务管理升级
  (一)财会人员配备应适应改革要求。一是推进单位内部控制体系建设。内部控制作为行政事业单位一项重要的制度安排,内控的建立对规范财经秩序、有效预防腐败、规范权力运行、建设服务型政府等具有重要意义。各单位财会人员入职资质应符合财政部有关内部控制关键岗位工作人员的要求。即应具备专业胜任能力和职业道德水平。能够牵头梳理预算管理、收支管理、绩效管理、资产管理及政府采购管理等业务流程,制定切实可行的防控措施,对单位经济活动全过程进行管控,推进单位建立健全内控制度,保障内控目标的实现。二是推动单位财务会计向管理会计转变。为了加快管理会计人才培养,推进财务会计向管理会计转变,打造财务会计的升级版,财政部出台了管理会计指导意见,争取用5-10年的时间,在全市培养出一批管理会计师,通过参与单位重大经济活动的决策和管理,实现会计与经济活动的有机融合,充分发挥管理会计功能,提升单位财务管理水平和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二)完善财会人才选拔培养机制。一是按照国家和省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有关部署和要求,积极鼓励我市会计人员参与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与评审,形成初、中、高级层次清晰、相互衔接、体系完整的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体系。二是积极开展机关事业单位总会计师及会计机构负责人素质提升工程,对机关事业单位总会计师、财务负责人及其后备人才进行专门培训,着力打造高素质、高层次财会人才队伍。三是加大行政事业类会计领军人才选拔培养力度,着力打造我市拥有全国、全省和青岛市不同层级的会计领军人才队伍,引领带动财会队伍素质整体提升。
  (三)完善财会人员评价制度。各单位要建立财会工作岗位考核办法和个人诚信档案,将考核情况作为财会人员晋升、聘任专业技术职务及奖惩的依据。个人诚信档案和基本信息作为会计人员信息年报的重要内容,每年报送财政部门。
  财政部门要建立机关事业单位会计人员基本信息和诚信档案查询平台,为有关部门和个人提供查询服务;与审计、司法等部门要加强协调,建立信息共享机制,不断充实完善诚信档案;对严重违规人员,依法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四)推进财会管理政府购买服务或轮岗交流。对于不具备设置会计机构条件的单位,可根据有关规定和单位实际情况,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形式,委托经批准设立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的中介机构代理记账。建立会计岗位定期交流制度,按照干部轮岗交流的规定,会计机构负责人(处级干部)任期满5年的,应当交流。单设财务管理机构或涉及使用财政资金较多、数额大得单位,其内部无合适交流人选的,由市委组织部统一组织实施跨部门交流。
  六、加强组织领导,严格落实行政问责
  (一)明确责任分工。各部门单位要高度重视财会管理工作,把抓好机关事业单位财会人员入职管理、提高财会人员素质摆在重要位置,作为依法行政、落实制度和规范财政财务管理的基础性工作来抓。各主管部门要加强所属单位的财会队伍建设,配备法规意识强、业务素质高、职业道德好的财会人员。各单位负责人是财会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加强对本单位财会工作的领导,结合实际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并对单位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保证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保障会计人员职权不受侵犯。
  (二)强化督导检查。各级机构编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审计等有关部门要建立健全联络协调机制,切实履行职责,加强协调配合,共同抓好财会人员入职资质管理工作。机构编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要在财会人员配备、岗位设置、评先树优等方面给予支持和倾斜。财政部门要加强对部门单位会计工作的指导,定期开展财会人员任职履职情况的专项检查;审计部门要将部门单位会计岗位设置、人员入职资质及程序等情况作为部门单位审计的重要内容,督促各部门、单位认真落实财会人员入职资质要求,不断提高财会人员队伍素质。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依法严肃处理;检查结果作为考核评价单位负责人和财会人员的重要依据。
  (三)健全责任追究制度。各级各部门要严格执行《预算法》、《会计法》等有关规定,坚决杜绝隐瞒、截留、坐支、虚报、冒领财政资金等行为,严肃查处违规违纪问题,并自觉接受监察、审计、财政部门的监督,进一步规范财经秩序,严肃财经纪律,确保财政资金高效安全使用。各单位主要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要带头执行财会人员入职规定,根据需要配足配强财会人员,并保持财会人员相对稳定,切实加强单位财务管理。对不按入职规定,违规配置使用财会人员的,由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因违规配置使用财会人员,导致单位出现违反财经纪律问题的,严格按照《预算法》《会计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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