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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大连海关公告2014年第3号
发文文号: 大连海关公告2014年第3号
发文部门: 大连海关
发文时间: 2014-10-30
实施时间: 2014-11-5
法规类型: 企业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大连
阅读人次: 989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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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为提高港口物流运转效率,缩短口岸通关时间,节约企业仓储、物流成本,根据大连口岸加速通关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制定的《关于印发〈大窑湾集装箱码头优化物流功能布局调整意见〉的通知》,从2014年11月5日起,优化大窑湾口岸海运集装箱出口货物监管模式,实行“入港后报关”。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出口海运集装箱货物“入港后报关”
  出口集装箱货物实行入港区码头后申报出口报关单作业模式,即出口货物以集装箱形式进入码头,由码头部门向海关传输出口货物运抵报告,方可进行出口通关申报(A类及以上企业可进行报关单放行)。
  大窑湾港一、三期码头出口集装箱货物按原卡口通道入港不变,大窑湾港二期码头出口集装箱货物经保税港区1号、2号卡口专用通道入港。
  二、保税港区关区代码拆分
  自11月12日零时起,通过保税港区出境的货物,保税仓储区域继续沿用“0910”(大连大窑湾保税港区)关区代码,码头区域关区代码改为“0908”(连大窑湾)。
  三、集装箱码头港区互通
  在大窑湾一、二、三期集装箱码头设置“互联互通”通道,允许出口集装箱货物通过上述通道进行港内调运。
  四、出口货物查验场地变更
  出口海运集装箱货物海关查验地点,由现有集中查验中心调整至原三期码头FS3000查验场地。夜间预约查验、节假日查验模式保持不变。
  装于集装箱的出口危险品货物(含罐式集装箱)需海关查验的,统一在大窑湾南岸危险品货物专用场站进行。
  五、出口集装箱货物相关业务办理要求
  (一)船公司、船舶代理公司及理货公司向海关申报离境船舶舱单、理货报告数据时,对于11月12日零时后离境的船舶,应统一关区代码为“0908”。
  (二)港外集装箱堆场停止向海关传输出口集装箱货物运抵报告、装箱清单等电子数据,停止接收海关发送的“允许入港指令”。
  集装箱码头应向海关发送出口集装箱货物运抵报告电子数据,并接收海关发送的“查验指令”、“允许装船指令”,不再接收“允许入港指令”。环渤海内支线出口货物的码头中转、出口货物查验、出口转关货物施封等相关业务,码头通过“互联互通”通道进行港内调运。
  (三)报关企业申报出口货物报关单时,对于通过保税港区直接出口货物(11月12日零时后船舶离境的),应将申报关区代码填写为“0908”。
  六、异常情况应急处理
  为确保新模式平稳运行、出口货物正常通关,大窑湾海关已制定通关应急预案。
  应急联系人:李炜、蓝运昶
  应急联系电话:87957152、87950290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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