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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关于进一步做好整治虚假广告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 工商广字[2012]188号
发文部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发文时间: 2012-11-1
实施时间: 2012-11-1
法规类型: 广告监督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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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今年以来,各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认真按照《2012年整治虚假违法广告专项行动部际联席会议工作要点》的总体 部署,集中整治虚假违法广告的突出问题,取得积极成效。但是,在医疗、药品、保健食品等与人民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领域,欺骗误导消费者的虚假广告仍然大量存在,有的利用广告对商品或服务的性能、产地、用途、质量、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等方面进行虚假宣传,有的借广告宣传推销假冒伪劣商品、服务,有的假借特供国家机关名义进行虚假宣传。虚假广告不仅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而且破坏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为贯彻落实全国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的有关部署,配合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专项行动,现就深入开展整治虚假广告工作,通知如下:
  一、突出重点,继续保持整治虚假广告的高压态势
  (一)继续把关系人民群众健康安全和违法问题易发多发的虚假医疗、药品、保健食品、美容服务、化妆品广告以及虚假房地产、收藏品、招商加盟等广告做为工作重点,进一步加大案件查处力度,促进广告市场秩序持续好转。
  (二)加大对重点新闻媒体广告监管力度,加强对地市级以下的报纸、广播电台、电视台广告发布的监测,扩大广告监测的覆盖面。严格监管电视购物广告。
  (三)加大对虚假互联网广告的查处力度,加强对大型门户网站、视频类网站、网络交易平台、搜索类网站及医药类网站广告的监测监管,促进互联网广告发布秩序健康有序。
  (四)进一步深入开展清理整顿部分商品滥用“特供”、“专供”标识工作,强化日常监管,严厉打击假借“特供”、“专供”等类似名义推销假冒伪劣商品以及进行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等违法行为。
  二、强化执法,加大虚假广告案件查办力度
  (一)认真受理和处理有关虚假广告的举报投诉。进一步畅通举报投诉的渠道,及时依法调查处理相关举报投诉,做到件件有回音,件件有着落。对属于其他部门职责范围的举报投诉,要按程序及时移交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二)加大虚假广告案件查办力度。对虚假广告违法行为要做到有案必查、违法必究、查处到位。对虚假广告予以行政处罚时,要对广告主及负有责任的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依法予以处理,避免遗漏违法责任主体。在行政处罚措施上,要综合运用行政罚款、公开更正消除影响、停止广告业务等处理措施,做到处罚措施到位。
  (三)依法做好广告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移送衔接工作。进一步加强广告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紧密衔接,有效发挥工商行政执法与司法的整体优势,不断提高执法效能。对涉嫌虚假广告犯罪案件须及时移送,防止以罚代刑等随意执法行为的发生,加大对虚假广告责任人的惩治和震慑力度。
  三、强化措施,推进整治虚假广告长效机制建设
  (一)切实提高广告监测效能。要认真贯彻执行《广告监测工作规定》,完善监测制度,提高广告监测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信息化水平、充分利用现代科技手段,提高监测工作效率。注重监测结果的深入运用,构建广告监测、监管与案件查处的一体化工作机制。
  (二)切实强化广告执法联动。进一步完善工商系统内部联动机制和跨地区的区域执法联动机制,提高快速反应处置能力。进一步强化整治虚假违法广告专项行动联席会议成员单位之间的协调配合,对典型虚假广告,加强联合公告、联合告诫、综合治理等工作。
  (三)切实加强广告发布环节监管。各地要督促大众传播媒介落实完善广告发布审查制度,加强广告发布审查的行政指导,加大广告审查员、广告经营管理部门负责人的广告法律法规培训力度。强化对广告发布媒体自律审查工作的监督检查,从广告发布环节遏制虚假广告的蔓延扩散。
  (四)强化相关部门之间的协调配合,形成执法合力。 进一步加强与虚假违法广告专项整治行动联席成员单位的协作配合,对查办虚假广告案件过程中涉及其他相关部门职责的,要提请相关部门采取撤销广告批准文号、暂停产品销售、吊销医疗机构有关诊疗科目、关闭网站和删除非法信息等措施,形成整体合力,加大对虚假广告的打击力度。
  各地要依据本通知的要求,切实加强整治虚假广告工作的组织领导,强化督促检查,严格落实各项工作制度,扎实推进案件查办工作,并将2012年整治虚假广告工作情况及统计表于2012年12月15日前报送工商总局广告监管司。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2012年1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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