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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沈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辽宁豪运国际运输服务有限公司“费用大包干”有关营业税问题的批复
发文文号: 沈地税函[2015]47号
发文部门: 沈阳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15-4-17
实施时间: 2015-4-17
法规类型: 营业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沈阳
阅读人次: 19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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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沈阳市地方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你局《关于辽宁豪运国际运输服务有限公司“费用大包干”认定的请示》(沈地税一稽发[2015]7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根据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辽宁省货物运输代理业和港口船舶代理业营业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辽地税发[2005]132号)第八条第二款,“实行‘费用大包干’方式提供本办法征税范围内应税劳务的纳税人,其营业额按本办法第七条第(二)项规定确认计算方法的,须报经市地方税务局认定,并报省地方税务局备案” 的规定,辽宁豪运国际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不符合文件规定,不能采取“费用大包干”方式确定营业税营业额。
  特此批复。
  沈阳市地方税务局
  2015年4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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