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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沈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以其他凭证代替发票使用问题的批复
发文文号: 沈地税函[2015]52号
发文部门: 沈阳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15-4-24
实施时间: 2015-4-24
法规类型: 发票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沈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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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沈阳市地方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沈阳市地方税务局第二稽查局关于以其他凭证代替发票使用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的相关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应当为对方开具发票时,必须使用税务机关统一监制的发票,不得以其他凭证代替发票使用。你局请示的付款单位(发票取得方)未能取得发票,而以其他凭证代替发票使用的情况,不应依据该条款对发票取得方进行处罚。对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
  沈阳市地方税务局
  2015年4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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