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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沈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方某转让房产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批复
发文文号: 沈地税函[2015]55号
发文部门: 沈阳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15-5-5
实施时间: 2015-5-5
法规类型: 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 营业税优惠政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沈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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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沈阳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
  《沈阳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关于纳税人方某购房时间认定的请示》(沈地税直发[2015]4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关于营业税问题
  根据《关于进一步明确房地产市场税收征管有关问题的通知》(辽地税[2005]258号)第二条第(一)项规定,动迁后回迁住房首次上市转让的,凡符合本地区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普通住房标准的,免征营业税。
  二、关于个人所得税问题
  经请示省局,以回迁协议或商品房准住通知单的日期认定其购房时间,按照政策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特此批复。
  沈阳市地方税务局
  2015年5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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