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财经相关法律法规 > 社会保障 > 工伤保险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调整工伤保险费率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文号: 黑人社发[2015]65号
发文部门: 黑龙江省财政厅 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文时间: 2015-8-26
实施时间: 2015-8-26
法规类型: 工伤保险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黑龙江
阅读人次: 5048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市(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省农垦总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森工总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绥芬河市、抚远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中省直有关单位:
  现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调整工伤保险费率政策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71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工作实际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抓好贯彻落实。
  一、科学确定行业工伤风险档次与基准费率。各统筹地区要根据《工伤保险行业风险分类表》对应的行业工伤风险类别,科学合理确定行业工伤风险类别档次,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确定工伤保险基准费率具体标准,费率按国家规定可实行浮动管理。
  二、强化大局意识,确保费率调整工作落实。工伤保险费率调整、降低是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精神,减轻用人单位负担,降低部分统筹地区工伤保险基金过多结存,完善工伤保险制度建设,实现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举措。各统筹地区要精心测算、谨慎操作,按照“限高保低”原则,确保费率调整工作落实到位。
  三、建立费率调整和实施情况报备制度。各统筹地区要根据经济发展实际,于2015年9月底前完成制定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标准、费率浮动具体办法,报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和省财政厅备案并接受指导。应每年12月底前将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标准确定和变化以及浮动费率情况上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和省财政厅。
  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黑龙江省财政厅
  2015年8月26日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地方税务 浙人社发[2015] 2015/10/10
温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温州市财政局温州市地方税务 温人社发[2015] 2016/1/1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阶段性下调工伤保险费率 深府办规[2019] 2019/5/1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四川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四 川人社规[2025] 2025/1/1
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中 黑人社发[2015] 2015/10/1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调整北京市 京人社工发[201 2016/1/5
上海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等关于印发《上海市工伤保险浮 沪人社福发[201 2016/1/21
上海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调整本市工伤 沪人社福发[201 2015/10/1
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安徽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安 皖人社发[2024] 2025/1/1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继续执行阶段性降低工伤 豫人社办函[201 2019/4/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