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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关于印发《资产评估专家指引第5号——寿险公司内部精算报告及价值评估中的利用》的通知
发文文号: 中评协[2015]66号
发文部门: 中国资产评估协会
发文时间: 2015-7-22
实施时间: 2015-7-22
法规类型: 房地产评估执业标准
所属行业: 社会服务业--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
所属区域: 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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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资产评估协会(注册会计师协会),具有证券评估业务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
  为指导评估机构执行金融企业评估业务,提升评估行业服务质量,在财政部金融司指导下,中国资产评估协会组织专家制定了《资产评估专家指引第5号——寿险公司内部精算报告及价值评估中的利用》,现予以发布,供评估机构和资产评估师执行金融企业评估业务时参考。
  专家指引由中国资产评估协会组织具有丰富理论和实践经验的专家进行起草。专家指引来自于专家自身经验和以往案例,是优秀评估实践的具体体现。但由于评估业务因不同经济行为、交易目的存在多样复杂的情况,专家指引可能会具有一定的局限性。因此,专家指引不作为执业的强制性标准。
  请各地方协会将《资产评估专家指引第5号——寿险公司内部精算报告及价值评估中的利用》及时转发评估机构。
  中国资产评估协会
  2015年7月22日
  资产评估专家指引第5号——寿险公司
  内部精算报告及价值评估中的利用
  本专家指引是一种专家建议。评估机构执行资产评估业务,可以参照本专家指引,也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采用其他适当的做法。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将根据业务发展,对本专家指引进行更新。
  第一章 引言
  第一条 为规范寿险公司价值评估业务,针对寿险公司特点,结合目前实际操作中的部分难点及要点,中国资产评估协会组织制定了本专家指引。
  第二条 本专家指引所指寿险公司是指在中国境内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批准设立,并依法登记注册的人身保险公司。
  第三条 本专家指引所指寿险公司内部精算报告是指寿险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和中国保监会相关要求,编报的年度精算报告。
  第二章 关注寿险公司特点
  第四条 进行寿险公司价值评估需要充分了解其业务特点。寿险公司作为经营风险的企业,其经营流程与一般企业存在差异。即其收入在先,成本在后。公司根据保险事故发生的频率、损失金额、公司费用和利润要求确定保险费率,出售保单,向投保人收取保费,保险事故发生时支付保险金。如果是寿险公司的年金产品,则在约定的年金领取日支付年金,直至被保险人身故或保险期满。
  寿险合同责任准备金是指寿险公司售出的保单中约定的保险责任,在向受益人支付赔偿或给付以前公司提取的偿付准备,它是在任何时候为保证保险给付所需要准备的金额,是对保险单所有人的负债,也是寿险原保险合同的一项主要负债。
  会计利润的金额大小与责任准备金水平有关,责任准备金提取额高,则当年利润少;责任准备金提取额低,当年利润多。
  第五条 基于寿险公司经营特点,处于不同发展阶段的寿险公司资产构成比例、利润、现金流等都存在较大差异。需要特别关注相关法律规范对寿险公司的约束,包括经营资格、产品及销售渠道、销售人员资格、风险监管、投资渠道、偿付能力、财务和会计核算等方面。
  第六条 寿险公司最重要的负债为责任准备金。责任准备金的确定,需要精算人员根据对未来保险风险用统计方法和精算技术来估计,估计的结果是否准确依赖于风险的稳定性、数据的充足性和精算人员个人的经验。保险公司的利润由责任准备金的评估金额确定,而责任准备金又是基于各种假设估计得来,因此,保险公司的利润具有很强的预计性。
  法定责任准备金是根据保监会相关规定计算的最低金额,寿险公司责任准备金不能低于此金额。寿险公司会计报表中的责任准备金不同于法定责任准备金,两者的假设前提和计算基础(如毛保费或纯保费、死亡率、利息率、费用率)、用途、目标、披露要求、计量方法、计量单元等都存在差异,在寿险公司价值评估中需要了解这些差异,并能够在评估时进行合理区分和正确使用。
  法定责任准备金是保监会精算报告要求中规定的计算方法,基础为纯保费,其金额高,更谨慎。会计报表中的保险合同准备金,是按照相关规定所要求方法计算,是合理估计负债、风险边际和剩余边际之和。寿险公司价值评估时,需要考虑企业会计准则(以下简称“会计准则”)和监管准则的要求。在以会计报表为基础进行寿险公司价值评估时,需要考虑会计准则相关要求。
  第三章 理解内部精算报告
  第七条 开展寿险公司价值评估,应充分了解寿险行业相关法律法规及相关产业政策,理解保监会对内部精算报告的要求,并有能力理解内部精算报告的相关概念的内涵。
  内部精算报告一般由八部分组成:责任准备金及保单相关负债和受托资产及投资管理资产报告、业务统计报告、分红保险业务报告、万能保险/投资连结保险/企业年金业务报告、偿付能力报告、总精算师备忘录及准备金充足性分析报告、内含价值报告和利源分析报告。其中责任准备金、偿付能力、内含价值等报告是在寿险公司价值评估中可能会利用的主要内容。
  第八条 由于会计准则规定和监管要求目标不同,按照保监会要求编报的内部精算报告,与会计准则要求之间存在口径方面的差异。在利用内部精算报告时,需要关注差异,并提请寿险公司对财务报告与内部精算报告对应项目如责任准备金等的差异进行说明。
  第九条 内部精算报告中的内含价值,是指在充分考虑总体风险的情况下,适用业务对应的资产未来产生的收益中可以分配给股东的利益的现值。内含价值由以下三部分组成:
  (一) 分配给适用业务的自由盈余;
  (二) 要求资本,扣除持有要求资本的成本;
  (三) 有效业务现值。
  自由盈余,是指适用业务对应的资产的市场价值扣除相应负债,超过该适用业务要求资本的金额。不分配于适用业务的自由盈余不应包含在内含价值中。
  要求资本,是指适用业务对应的所有资产的市场价值扣除相应负债后,在评估日受到限制,不能分配给股东的金额。要求资本不能低于法定最低偿付能力额度。保险公司可以使用比法定要求更严格的要求资本。
  有效业务现值,是指有效业务对应的资产所产生的未来股东现金流的现值。
  第十条 内含价值是没有考虑公司未来新业务销售能力的情况下现有公司的价值。可以把内含价值看作是寿险公司进行清算转让时的价值,也可以看作寿险公司最小经济价值。内含价值直接反映了寿险公司当前的经营成果,构成寿险公司的核心价值。
  第十一条 内部精算报告中的新业务价值,是指在报告期间销售的新保单在签单时的价值。计算新业务价值时,应当考虑持有要求资本的成本。新业务价值应包括新业务预期续保和预期合同变动的价值。一般而言,新业务具有以下特征:
  (一) 签发新保单;
  (二) 实行核保;
  (三) 将新保单或新保险客户的详细资料录入管理系统;
  (四) 向营销人员支付较高的佣金;
  (五) 产品定价基础考虑了市场和销售的全部成本。
  寿险公司价值评估中,如利用到未来新业务价值,需要结合上述新业务特征和被评估企业财务核算资料,对被评估企业提供的最近一年新业务价值进行核实,以核实后一年新业务价值作为新业务价值计算基础。
  第十二条 寿险公司内含价值与寿险公司股东全部权益价值具有不同的内涵。寿险公司股东全部权益价值,依赖于过去投资所形成的销售网络、客户群体、保险合同、公司品牌、技术及管理团队及资金、固定资产等各类无形、有形资产,体现为未来利润的持续实现和增长。在假设前提完全一致的情况下,寿险公司股东全部权益价值相当于调整后内含价值加上调整后未来新业务价值。
  第四章 价值评估中对内部精算报告的利用
  第十三条 评估寿险公司价值应当结合宏观经济发展,寿险行业发展情况,寿险公司成立及业务开展时间,企业资产情况,企业经营和财务情况,销售网络,客户群体,已签保单数量等,充分分析收益法、市场法和资产基础法在寿险公司的适用性。
  第十四条 采用收益法对寿险公司价值进行评估,一般采用股权现金流模型。股权现金流以寿险公司会计净利润为基础,并考虑预测期间的权益资本变动。资本变动需要符合法定资本、偿付能力监管要求的最低资本。
  采用的预测表一般包括利润表、资产负债表及股权现金流计算表,并且需要保持各表之间的平衡关系及一致性。
  在对寿险公司提供的收益预测进行分析、判断和调整时,需要考虑《资产评估准则-企业价值》的相关要求,并特别关注:
  (一) 寿险公司产品类型,关注寿险公司收入构成内容及比例,寿险公司保险合同收入的核算方法,成本计量模式等,以及这些项目在预测时具体过程。
  (二) 预测的费用支出、责任准备金提取要基于会计准则要求,假设前提与评估假设保持一致。如果存在差异,需要进行相应调整。
  (三) 寿险公司业务收入一般包括保费收入、管理费收入和投资收益。不同公司各业务收入所占比例不同。营业支出一般包括责任准备金和营业费用(税金、管理费、销售费、退保及赔付支出等),一般收益预测时,可以按照收入一定比率确定营业费用支出。
  第十五条 寿险公司收益法,也可以采用以内部精算报告中内含价值为基础的方法。采用此方法,需要对内含价值、一年新业务价值计算时的相关假设与资产评估不一致的项目进行调整,确定调整后内含价值和调整后一年新业务价值。
  有效业务价值计算中的费用假设,需要按照持续经营前提和评估方的未来业务规划进行确定。
  采用“一年新业务价值×新业务乘数”方法确定未来新业务价值的,需要考虑一年新业务测算假设与评估假设的一致性,并对新业务乘数的确定过程、依据进行明确说明。
  内含价值测算采用的折现率与新业务价值测算采用的折现率存在差异。计算现有保单未来的法定利润,类似于保险公司的应收账款,主要存在:退保风险、死亡风险和投资收益风险等。新业务价值折现率由于包含未来保单签订的不确定风险,因此类似与金融企业风险,会高于内含价值计算的折现率。
  寿险公司主要风险包括流动性风险、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战略风险、保险风险、声誉风险、操作风险等内容,具体可参考保监会关于寿险公司全面风险管理的相关规定。在确定寿险公司折现率时,需要考虑上述风险因素。
  第十六条 收益预测期限可以为有限期,也可以是永续经营。有限年期一般考虑到现有有效保单结束期限,该期限对于寿险公司一般时间较长。永续经营情况下,预测期需要到公司稳定经营期限。寿险公司稳定经营期限可以考虑各年度权益报酬率、公司经营费率达到稳定为标志。
  内含价值折现率口径与股权现金流折现率口径存在差异。内含价值折现率中的风险仅考虑了退保风险、死亡风险和投资收益风险等。股权现金流折现率还需要考虑未来预测新增保单收入实现的不确定性风险等因素。因此股权现金流模型中,折现率不宜直接采用内含价值报告的折现率。一般情况下,对同一个公司、在同一基准日,股权现金流折现率会高于内含价值折现率。寿险公司价值评估时,需要对评估所采用折现率的确定过程进行详细分析,并说明折现率与现金流口径的一致性。
  第十七条 采用市场法评估寿险公司价值时,应充分分析所选择交易案例或上市公司与被评估企业的可比性,包括公司成立时间、市场范围、客户质量与数量、营业网点、销售人员数量、产品类别等方面。
  第十八条 由于当期保费收入与同期手续费、佣金支出之间不完全配比,新成立公司与经营期限较长的寿险公司之间可比性较差。采用市场法评估寿险公司价值时,应重点以寿险企业所持有的有效保单和能够带来新签保单的营销网络和企业品牌为分析基础,确定可比案例与被评估企业在收入规模、产品品种、市场范围、公司成立时间、销售网点及销售人员数量、内含价值、一年新业务价值、偿付能力分类等等方面的可比性,并同时关注交易方式、交易时间、企业性质、经营方式等方面的可比性。
  第十九条 价值比率采用要与寿险公司业务特点一致,通常可采用“股票价格/公司内含价值”“股票价格/内含价值利润”等资产、盈利类价值比率。
  第二十条 采用资产基础法评估寿险公司价值,需要关注表外资产,采用合理的方法对表外资产进行识别、清查和评估。寿险公司表外资产一般包括销售网络,建立和维持的具有寿险销售资格的人员队伍,获取的寿险相关业务资格,研发投入和相关技术,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已签有效保单(保险合同)存续期比较长,是寿险公司未来利润主要来源,按照会计准则要求,企业会计报表核算的是有效保单已实现利润,该部分有效保单未来价值未被计量在评估基准日会计报表中,因此寿险公司基准日有效保单未来价值形成的资产也是需要关注的一类表外资产。
  在评估上述可能存在的表外资产价值时,应当注意避免各资产、负债之间价值的重复或遗漏。
  采用资产基础法评估单项资产或负债,涉及利用内部精算报告的,需要考虑评估假设与精算假设之间的一致性。存在不一致的,需要对精算假设进行相应调整,并利用调整后的结果。主要的调整可能涉及经济发展水平、费用率、折现率等方面。
  第二十一条 采用资产基础法评估寿险公司价值,需要关注寿险责任准备金科目,并采用合适的方法评估。应当知晓,寿险责任准备金是通过精算方法确定的,需要了解会计报告与内部精算报告中寿险责任准备金计算口径的差异,明确主要参数设定的各种假设及假设之间的一致性。需要在报告中对清查核实及评估测算工作内容及过程进行说明,一般应包括寿险责任准备金计算的方法(未来法还是过去法),准备金计算采用的死亡率、利率和费用率,准备金计算基础是纯保费还是毛保费,准备金计量单元是单项保险合同还是具有同质保险风险的保险合同组合等。具体可参考《财政部关于印发<保险合同相关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财会〔2009〕15号)中对保险合同准备金披露的相关要求。
  如果存在对评估对象价值有重大影响且难以识别的表外资产和负债,应当考虑资产基础法的适用性。
  第二十二条 在采用多种评估方法时,考虑各种评估方法的基本思路、各种评估方法所对应评估结论的假设前提、各种评估方法所对应的评估参数选取情况、主要资产在各种评估方法的价值体现方式、可能影响评估结论的事项在各种评估方法中的处理方式等因素后,确定评估结果。
  第二十三条 利用内部精算报告,除按照《资产评估准则——利用专家工作》要求进行披露外,还需要明确披露所利用专业报告涉及的具体资产、负债或权益价值,明确是否直接采用相关专业报告结论作为评估结论;涉及对相关专业报告结论进行调整的,需要明确主要的调整事项,披露评估假设、精算假设和会计假设之间的差异,说明主要的调整过程。

相关附件:
资产评估专家指引第5号——寿险公司内部精算报告及价值评估中的利用.doc、寿险公司股权价值评估中利用内含价值调整的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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