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财经相关法律法规 > 国土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 关于取消部分土地房屋权属登记业务要求对申请材料进行公证的批复
发文文号: 厦国土房[2015]180号
发文部门: 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
发文时间: 2015-6-2
实施时间:
法规类型: 国土 建设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厦门
阅读人次: 1931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
  为了进一步规范收件材料,减轻群众负担,切实做到依法办事,根据我国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的相关规定,我中心建议对下列登记业务申请材料不再要求公证:
  1、因处分被监护人不动产申请登记的,由监护人提交的为被监护人利益的书面保证不再要求公证。
  2、当事人申请转移登记提交的赠与合同,不再要求公证;
  3、共有的不动产申请析产的,析产协议书不再要求公证。
  4、共同共有的不动产申请转为按份共有的,明确各自房产份额的协议书不再要求公证。
  以上建议妥否,请批复。
  厦门市房地产交易权籍登记中心
  2015年5月25日
  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关于取消部分土地房屋权属登记业务要求对申请材料进行公证的批复
  市房地产交易权籍登记中心:
  你中心《关于取消部分土地房屋权属登记业务要求对申请材料进行公证的请示》(厦房地交登[2015]34号)已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鉴于目前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等并没有明确要求土地房屋登记申请材料或申请事项必须经公证的规定,同意你中心提出的有关登记业务申请材料或申请事项不再要求公证的意见,以减轻当事人负担,提高办证效率。
  此复。
  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
  2015年6月2日

 
  • 加入收藏
  • 关闭